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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票據法》對電子票據規定的缺陷及完善論文

        時間:2020-12-02 17:27:21 電子信息工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票據法》對電子票據規定的缺陷及完善論文

          一、電子票據的法律概念綜述。

        《票據法》對電子票據規定的缺陷及完善論文

          從傳統意義上來說,結算的工具分為貨幣和票據兩種,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以網絡核心的數字化支付方式對傳統的支付工具帶來了巨大的沖擊,電子票據逐漸成為金融行業交易結算的新趨勢。電子票據將傳統的紙質票據和現代的電子票據融為一體,引領了支付領域的深刻變革,但是我國對票據的法律界定較為模糊,所以導致在具體執行中對電子票據的理解較為混亂。筆者認為,無論是電子票據還是票據的電子化,都需要將重點放在票據上,電子化只是一種新興的結算方式,最終服務的還是票據。

          電子票據不僅在載體和交付方式上與傳統的票據有著本質差別,與此同時還對票據進行了揚棄工作。在票據主體上,票據的方式認包括收發人、銀行。在流通領域的范圍內,電子票據屬于虛擬形式,電子票據采用的簽名方式也屬于電子簽名。從效率上來看,電子票據有效地節省了傳統票據復雜的程序,通過資金的流通有效地提升了資金的使用效率,大大節省了操作的成本。風險防控上電子票據通過備案、認證等方式有效地避免了偽造的風險,降低被詐騙的可能性。與此同時電子票據還可以進行實時監管,通過網絡化系統,比傳統票據的監管更為嚴格,謹慎。電子化票據的流通要素是與傳統票據得到最主要的區別。

          二、從電子票據的角度來談《票據法》的缺陷。

          電子票據具有紙質票據不可比擬的優勢,它的各項要素和信息都以數據的形式出現在電子媒介中,具體的支付、結算融資功能實現都依托于網絡,具有成本低、安全性能高、傳輸方便的特點,更能夠有效地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但目前我國的《票據法》對電子票據的規定還存在著一定的缺陷。

          1、 票據種類沒有包含電子票據。

          票據的種類是當前各國票據立法的準則,無論是自然人、法人還是任何組織,都無法自行設定除法律規定以外的票據種類。我國的票據法規定中將票據的種類歸納為匯票、支票和本票,并強調了沒有以上要素均不算票據。從中可見,我國目前對票據的規定仍定位在書面的證券上,不承認非書面形式的票據,所以,以電子媒介為載體的電子票據在我國的《票據法》中就得不到承認。電子票據的應用空間、市場前景以及價值都會由于法律規定的缺失,處于一種無法可依的狀態。

          2、票據形式的沖突。

          傳統票據是書面的.紙質票據,被世界各國所接受,并通過立法。票據的形式、記載內容都成為各國立法中的強制性規定。票據的形式、當事人法律關系、權力義務的規定都屬于較為重要的內容,關系到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從另一種角度來說,書面形式已經成為票據的一種基本存在形式。但是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數據的記載共同和傳遞功能開始被各行各業廣泛應用,票據同樣也被提上了電子數據中!镀睋ā分须m然對票據進行嚴格限制,但是并不為"數據電文"的票據形式作出相關規定,這就導致電子票據被阻擋在法律門外。

          三、從電子票據角度談我國《票據法》的完善

          1、確立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

          在我國的《票據法》中,對匯票、支票和本票進行規定,將這種傳統紙質載體的票劃分為法定票據。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這種劃分方式顯然不能符合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所以,筆者建議,應進一步擴大《票據法》中對票據的規定范圍,把富有時代特色的電子票據加入,在法律中提出"電子票據適用本法規定"。與此同時,筆者建議應在法律中設立"電子票據"一章的內容,對票據的概念、適用范圍以及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等問題進行規定,從法律上肯定電子票據的存在,給予電子票據一定的法律規則。

          2、擴大范疇。

          隨著時代的發展,傳統票據的載體范疇僅僅限于紙張,對數據電文等形式并不給予肯定,我國的《合同法》已經對電子數據做出規定,承認電子形式所承載內容具有合法效應。目前電子商務的時間表明它和合同具有同等效率。從這方面來看,《票據法》對數據電文是較為排斥的,這明顯是落后表現!镀睋ā分贫ㄓ谖覈鴮嵤┦袌鼋洕某跗,所以在一些內容上較為落后。書面票據易保留,容易被認知,這都有著它的特性。根據當時的經濟條件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程度來看,沒有進行電子票據的規定是可以被理解的,但是和傳統的紙質票據相比,電子票據同樣也具備結算、兌換、信用體現、融資等功能,并且在網絡上進行這些轉換十分方便。電子票據不能像傳統票據一樣可以進行手寫蓋章,這也是它的一個問題所在。《票據法》可以根據《合同法》的方法,進一步擴大范疇,承認電子票據的合法性,將電子票據納入紙質票據副本的存在,在電子票據與紙質票據核對無偏差的情況下,表明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同樣具有法律效應,以這種形式來解決《票據法》與《合同法》關于電子票據的沖突。

          3、承認電子簽名的法律作用。

          《電子簽名法》在20xx年正式公布實施,它首次確認了電子簽名和手寫簽名的同等效應。在20xx,我國人民銀行又頒發了《全國支票影響交換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該規定指出,印鑒核驗的方式或是支付密碼的方式可以被列入支票影像信息的付款當中。從這一點可以看出,電子支票的法律地位還是可以被體現的。

          以上的法律、規定體現了與時代并進的特點,有效地融合進了電子商務這項因素,符合當代經濟發展的現狀。這也為我國《票據法》的完善提供了經驗,與此同時,我國還可以借鑒發達國家,聯合國等先進的立法經驗,對電子簽名的合法性給予肯定,解除《票據法》中對票據簽名的嚴格限制,通過電子簽名的信息要了解必要的核對和正式信息,在法律上同樣具有可信效應,這就可以成為法律中認可的條件,和傳統的書面簽字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應。

          四、結語。

          電子票據是傳統票據在電子商務和網絡時代的延伸,其出現對傳統的票據理論和票據法形成了一定的挑戰。應該擴大原理論的解釋適用,使傳統《票據法》適應新技術的發展需要,另一方面應該結合電子票據的特性,積極引入新概念、創設新規則,使電子票據有法可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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