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防衛過當 界定
論文摘要:新《刑法》第20條在對正當防衛作了規定的同時,也規定了對防衛過當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刑法并沒有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及“重大損害”做出界定,造成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防衛過當行為的偏差,也引起了罪與非罪的爭議。本文首先對防衛過當文字表述方面所存在的明顯邏輯矛盾題目作出了一定的分析,及其言詞模糊給司法實踐所帶來的操縱困難。其次本文對防衛過當的表現形式做出了分析,防衛人是否對防衛行為的結果有所預見性,是否可以避免過當行為的發生,如何認定防衛人的行為是過失行為,主觀上亦不存在罪過。對實施防衛應采取但實施防衛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必須有不法行為的發生;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必須是為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正當防衛;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但對暴力犯罪實施防衛,不受限度的限制。防衛必要限度的具體標準應從不法侵害程度;防衛所保護的權益性質;不法侵害的緩急;不法侵害的客觀環境條件等方面來考察。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法律權利,必須正確使用,否則有可能致防衛職員刑事責任。但在對實施暴力犯罪的情況防衛,應當不負刑事責任。最后對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認定作出了具體的判定及分析,以及如何對防衛過當的行為進行處罰作出了結論。關鍵詞: 防衛 過當 重大損害 界定【關于防衛過當 界定】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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