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論判例的回回
摘要:判例的本質就是法官造法。我國事以成文法為傳統,可是不同時期,判例也可以不同形式與成文法相伴而行,以彌補法律漏洞,卻始終未形成主流,但其歷史價值不可否認。當大陸法系國家紛紛引進判例制度,以彌補成文法之不足、解決其滯后性時,通過鑒戒他國成功經驗,我國能否在現有的成文法體系中融進及怎樣融進判例制度?本文通過對判例的價值、硬軟件環境以及實在踐操縱的具體,充分闡述了判例回回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操縱中的焦點題目,并就如何構建我國有限判例制度進行了探析。【論判例的回回】相關文章:
論回回祖國后香港的法制11-14
再論當代中國的判例03-19
論國際私法領域中司法判例的意義03-25
效率本位與本位回回(下)03-24
論我國判例制度的建立-以歷史與現實的視角12-08
會計回回與會計外部化12-07
我國推行判例法可行性之研究03-18
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法中的表達自由02-26
財務本質的回回:基于財務關系的表述03-21
唯光論與單子論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