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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緊急治療的構成要件與醫方的免責條件

        時間:2024-07-28 12:25:43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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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治療的構成要件與醫方的免責條件

        緊急治療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職員履行職責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自醫方接到患者傷病緊急求救或對患者實施治療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時產生,假如醫方怠于履行緊急治療義務,則構成醫療過錯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屬于醫療事故,也就是說因采取緊急醫療措施造成患者損害后果的,醫方應當免責。因此,緊急治療構成要件的界定及其醫方在治救活動的公道留意義務,是確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職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關鍵。  根據醫療法規規章的規定,緊急情況是指患者因疾病發作、忽然外傷受害及異物侵進體內,身體處于危險狀態或非常痛苦的狀態,在臨床上表現為急性外傷、腦挫傷、意識消失、大出血、心絞痛、急性嚴重中毒、呼吸困難、各種原因所致的休克等。醫療機構及其醫務職員采取緊急治療措施也可能導致患者一定損害。如心跳驟停時因胸外推拿致肋骨骨折合并小量血氣胸、窒息時無氣管切開條件,因未消毒醫用針頭刺進氣管致感染,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損害后果;還如抗癌放射性療法和化學性療法等,都具有醫療行為的侵害性。醫學上對這種具有傷害特點的侵害行為具有嚴格限制,只有在公認的醫學標準范圍內屬于法律答應的行為,才受到法律的保護。緊急救治對患者所導致的侵害即為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鶕謾嘈袨榉ɡ碚摵兔穹ㄍ▌t關于緊急避險的規定精神,緊急治療能夠作為緊急避險的法定情形,是指為了使患者的生命免遭正在發生的、實際存在的危險而不得已對患者的人身和財產造成公道損害的醫療措施。因而,緊急治療應當具備三個構成要件:一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受到傷病急劇惡化的威脅。這種威脅應當限定為對患者生命的威脅,而不能是對患者一般健康狀況的威脅。假如是為避免因拖延時間導致患者殘疾后果而采取的緊急救治措施,也可以認定為緊急治療。二是患者生命受到的威脅是正在發生和實際存在的;颊邆〉募眲夯瘜ζ渖踩耐{不能是假想的,而應當是正在發生和實際存在的,不立即采取緊急救治措施必然導致患者死亡的后果。假如醫師主觀想象或虛幻地以為存在需要采取緊急救治的危險,而實際上這種危險并不存在,由于假想危險熟悉錯誤所采取的救治措施導致了不必要損害后果的,醫方還是應當承擔責任。三是醫方的緊急救治措施對患者造成的損害在公道限度之內。即醫方采取緊急救治措施及其所導致的損害應當限制在必要的限度內,其目的是為了使病員脫離危險,出于保護其生命健康權的善意。同時醫方應當予以必要的留意,以免對患者健康造成其它損害! ∨c一般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特點相比,醫患關系主體雙方的特殊性在于醫方救治的技術性和患者求治的依靠性,因而醫方依法必須承擔更多的法律義務。依審判和醫療實踐,危及患者生命的傷病緊急情況主要包括三類情形:一是患者自身傷病的急劇惡化,非醫方采取緊急救治措施不能阻滯患者傷病的急劇惡化。如醫方履行了全面和必要的緊急救治措施時,可以免責。二是不可抗力,即因患者傷病和醫方救治過錯以外的其它因素,使患者無法得到救治所導致的損害。對于這種情形,醫方可以免責;如存在第三人主觀原因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責任。三是采取醫療措施所引發的患者傷病急劇惡化,即由于患者傷病潛伏的原因被醫療救治措施所引發而導致威脅患者生命的情形。審判實踐中的醫患糾紛主要集中此類情形,同時由于對緊急情況和緊急治療界定上的復雜性,也使確認醫方是否應當免責成為審理此類案件的難點。本文以為,由于醫方在緊急情況下的緊急治療屬于法定義務,依法免除醫方采取緊急治療措施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具有更加嚴格的標準,除必須具備緊急避險的一般構成要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履行了及時、全面和必要的緊急救治義務。醫方的緊急救治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自患者提出求治或為治療行為時產生!吨腥A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急;颊,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盡急救處置!薄稙碾y事故醫療救援工作治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當災難事故發生后,凡就近的醫護職員都要主動及時到達現場,并組織起來參加醫療救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規定醫護職員對食品中毒事件的中毒職員,也有緊急搶救和報告的責任。因此,醫方履行緊急救治義務的正當性應當以“及時、全面和必要”為條件。一是要在公道的時間之內采取救治措施。非因正當理由拖延救治時間而導致喪失救治條件的,屬于醫療上的不作為,構成怠于履行緊急救治義務的過錯,則依法應當承擔責任。二是要窮盡一切救治措施。即夸大采取緊急救治措施的完全性。否則構成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輕信的主觀過錯所導致的醫療事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三是要對患者的人身和財產損害應當控制在最小限度內。即緊急救治措施所導致的損害應當以拯救患者生命所必須為界限。對于這種情形,醫方應當對造成損害后果的公道性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履行了采取緊急救治措施的必要留意義務。由于醫療行為直接關系患者的生命健康權,醫務職員實贈醫療行為必須履行高度留意的法定義務。從醫療關系的特殊性來看,醫方具有提供醫療服務和對患者疾病、治療所引起生命健康上危險性的預見和防止的義務,也即高度危險的留意義務。如我國臨床實踐選擇手術療法的一般原則:(1)手術必須是確實需要的,意即手術在當前條件下是最理想、最現實、最有希看的治療方法;(2)術式選擇(包括麻醉選擇)必須是最佳的。醫師在手術中應重視和履行服務義務,謹慎操縱,避免差錯和事故發生。因此,認真履行醫療危險留意義務也是確保醫療行為正當性的重要依據之一。若醫方疏于留意或者將風險置于患者,則有違法律規定的義務和社會公平理念,這種情況下對醫方不應免責。因此,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緊急救治措施,醫務職員依法必須履行高度留意義務。一是對患者傷病的正確診斷。對患者傷病的正確診斷是正確實施治療措施的條件。如情況緊急,應當采取控制患者傷病惡化的緊急措施后,再作進一步診斷和治療。二是治療措施的正確無誤。包括治療措施和治療用藥的正確性。假如治療措施和治療用藥發生錯誤,依法構成醫療事故,醫方應當承擔責任。三是謹慎履行告知義務。根據民事活動的老實信用原則,醫方對患者的病情、治療措施、風險和醫療用度應當履行事先告知義務。緊急情況下,采取緊急救治措施后仍然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如真實告知對患者健康不利,則應當向其家屬告知! 〉谌、采取緊急救治措施不具有法定過錯情形。在一般情況下,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以過錯推定為回責原則的。在患者生命垂危的緊急情況下,維持生命就是患者的最大的利益,不立即采取措施就有生命危險。同時采用緊急救治措施具有相當的風險性和結果未知性,不能要求醫務職員采用了緊急救治措施就必須達到恢復健康的目的,更不能將實施緊急侵害性的救治措施認定為醫療行為過錯。對這種風險必須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依法公道分擔。因而對醫務職員要求不宜太苛刻,否則不利于醫務職員采取積極措施搶救患者生命,對患者反而不利。因此,緊急性就成為確認醫療過失最重要的緩和條件,故緊急情況下的緊急治療應當采取過錯法定原則,即醫方的緊急救治行為確實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情形的,依法應當免責。在緊急情況下,因搶救患者生命無法或不能顧及對患者及其家屬的告知,只要事后及時告知的,也不能視為醫方緊急治療行為的過錯。當然,對于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叨扇【o急措施造成損害后果的,醫方應當承擔不存在法定過錯的舉證責任。如存在醫療行為的法定過錯,則構成醫療事故。此時,醫療事故鑒定為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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