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事訴訟中的證人出庭制度
[摘要]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目的在于保證正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民自覺遵遵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以維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要想切實的實現刑事訴訟法的的目的,必須提供確鑿的證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二條明確規定證占有下列七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證人證言是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重要形式,證人出庭作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正確打擊犯罪活動,維護被告人的'正當權益;有利于增加案件審理的透明度、促進司法公正。解決證人出庭作證難的,對公正、公道、高效地審理案件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就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來看 ,證人出庭作證難,已經成為嚴重困擾我國刑事審判的一個重要題目,其主要原因在于:對證人的保護不力,證人的權利和義務不平衡,證人拒盡作證的法律后果果不明確。我以為,建立、健全和完善證人出庭的補償制度、證人拒不出庭作證的制裁措施、對證人的保護制度,大力進行法制教育,進步公民的法制意識和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是解決題目的關鍵。【論刑事訴訟中的證人出庭制度】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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