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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結果加重犯基本理論研究

        時間:2024-07-02 14:50:41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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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果加重犯基本理論研究

        [摘要]:通常以為,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實施了符合某種具體犯罪構成 的行為,由于發生了超過基本構成結果的更為嚴重的結果,而刑法對該重結果規定了更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態。作為大陸法系立法的產物或制度的結果加重犯在立法和學說史上,經歷了有“結果責任向意思責任”的轉化。在結果加重犯的上,以危險性說的取代過失說,以便有效地打擊結果加重犯。至今,在德、日,危險性說的理論是熟悉結果加重犯本質的有力學說! 關鍵詞]:結果加重犯;危險性理論;罪過形式;因果關系  一、結果加重犯概述 。ㄒ唬┙Y果加重犯概念  結果加重犯的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回責于行為人的加重結果,刑法對加重結果規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 「鶕@個定義,結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結構特征:  1、基本犯罪  行為人必須實施基本犯罪且該犯罪引起加重處罰的結果構成結果加重犯。因此基本犯罪是組成結果加重犯的基石;痉缸锉仨毷切谭魑囊幎ǖ姆缸。一般以為,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為實害的結果犯,但是隨著立法的,行為犯也可以成為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另外,危險犯也能夠成為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犯。但是我國刑法中,只有刑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的結果加重犯包括基本罪為危險犯的情況! 2、加重結果  結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結果是指超出基本犯罪結果的被刑法規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結果,它是結果加重犯必須具備的另一特征,假如沒有加重結果的出現,則結果加重犯不能成立。加重結果具有以下特點:首先,加重結果必須是刑法中的危害結果,具有危害結果的特征。其次,加重結果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沒有獨立犯罪意義的構成要件要素。所謂獨立意義的犯罪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具有完整犯罪構成要件的,并且有獨立法定刑的犯罪。加重結果為基本犯罪所引起,它的危害行為也是基本犯罪的危害行為,缺乏獨立的危害行為,因此不具備完整的構成要件系統,不能成為獨立意義的犯罪,只能依附于基本犯罪。再次,加重結果超越于基本犯罪的構成要價的重的結果,這種超越性就是它不屬于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內的任一要素,雖說是超越了基本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但并沒有改變基本犯罪的犯罪性質,仍不具有獨立的犯罪意義! 3、加重結果必須是可回責于行為人的結果  也就是說,加重結果應當與行為人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假如行為人對該結果的發生既無故意,又無過失,或與行為人的行為無內在回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的結果,就不應回責于行為人。只有可回責于行為人的結果,才能成為結果加重犯的加重結果! 4、刑法對加重結果規定了加重處罰的法定刑  結果加重犯的加重結果必須是被刑法規定有加重法定刑的結果。所謂加重法定刑是指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至少重于基本罪的法定刑,否則,就談不上加重。  綜上,結果加重犯的概念是由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回責于行為人的加重結果,刑法對加重結果規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痉缸锸墙Y果加重犯的基石,可回責的加重結果是結果加重犯的靈魂,加重處罰是結果加重犯的法律后果,幾個特征有機地組織成結果加重犯概念,缺一不可! 。ǘ┙Y果加重犯在刑法學中的地位  結果加重犯在刑法中的地位是指結果加重犯在刑法學體系的位置。我以為,不管人們如何評價結果加重犯,如何看待結果加重犯,只要它還存在于刑事立法中,它就應該在刑法理論中有一席位置,那種回避結果加重犯的態度只能使人們“疏遠”結果加重犯,最后的結果是可想而知的:由于缺乏正確的結果加重犯理論指導,司法實踐在認定與處理結果加重犯時就會出現極大的隨意性! 【唧w說來,在刑法體系中,結果加重犯應在以下領域有一席位置! 1、在犯罪的完成形態——犯罪的既遂一節,先容結果加重犯的概念,由于結果加重犯也是犯罪的完成形態——結果加重犯的既遂形態,是犯罪既遂的一種! 2、在未遂犯理論中研究結果加重犯的未遂! 3、在共同犯罪論的領域研究結果加重犯中的共同犯罪! 4、在一罪與數罪形態中研究結果加重犯與有關一罪特殊形態的異同! 5、在刑事責任一章中簡單先容結果加重犯的刑事責任題目! ∫弧⒔Y果加重犯的本質  結果加重犯的本質就是對結果加重犯的結構的熟悉以及加重結果的刑法意義的熟悉。對此在刑法學上有:單一形態理論、復合形態理論和危險性的理論三種理論觀點。 。ㄒ唬﹩我恍螒B論與復合形態論  單一形態論是最早熟悉結果加重犯的本質的理論。單一形態論加重結果視為完全依附基本犯罪的客觀的處罰條件或客觀的加重處罰條件來看待,只要這種條件一出現,國家的加重的刑罰權就發生;假如這種條件未出現,加重的刑罰權就不發生。結果加重犯的犯罪構成完全由基本犯罪的主客觀要素組成,與加重結果無關①。因此,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系是基本犯罪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基本犯罪的實行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的關系,加重結果是基本犯罪因果關系之外的東西,結果加重犯之所以被加重,是由于出現了刑法規定的客觀的處罰條件或客觀加重的處罰條件。而客觀的加重處罰條件是刑法立法者根據刑事政策的需要而設立的,因而與人的熟悉內容無關。因此,不管行為人是否熟悉或預見這種客觀的處罰條件均無礙于對行為人進行加重處罰! 秃闲螒B論是熟悉結果加重犯本質的又一理論。它是從理解結果加重犯是由故意犯與過失犯兩個犯罪形態的存在為條件,以為結果加重犯的本質是基本罪的故意犯與加重結果的過失犯結合而成的,是結合犯中的一種! o論是單一形態論還是復合形態論,都還未能完全把握結果加重犯的本質,特別是單一形態論與結果責任相聯系,將加重結果視為客觀的處罰條件,不要求行為人對加重結果具有意思為要件,顯然與刑事責任理論不符,為現代刑法學理論與立法所棄。復合形態論將結果加重犯理解為基本罪的故意犯與加重結果的過失犯的結合形態,沒有真正理解結果加重犯復合的內在因素,將結果加重犯理解為數罪結合而成,沒有熟悉到結果加重犯是本質的一罪而非數罪,是其缺陷。但是它以為加重結果是結果加重犯的構成要件要素,要求行為人對加重結果具有意思,在結果加重犯中貫徹了意思責任,則是其優點! 。ǘ┪kU性理論  這種理論是在批判上述兩種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理論,它以為客觀的加重處罰條件說過分擴大結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圍,且以條件說為基礎確定因果關系。其優點是熟悉到結果加重犯是立法規定的一種特殊的犯罪類型。復合形態理論以為結果加重犯是兩種犯罪形態的復合,這到底沒有把握結果加重犯的本質。因此,危險性說試圖吸收上述兩說的優點,克服其缺點。該理論最初由德國學者Ohler,whardwig等提出,克里斯、英格修等發展起來的一種理論。它以為結果加重犯是立法規定的一種特殊犯罪類型,這種類型是立法者以為基本犯罪行為發生加重結果的蓋然性很大,立法者將這種蓋然性很大的犯罪類型規定為結果加重犯,以重刑處罰犯罪人,保護。那些雖能引起重結果但蓋然性不大的犯罪,立法者就沒有規定為結果加重犯,但不是說這些犯罪行為并不會導致重結果發生。例如,盜竊犯人將他人財產一盜而空,被告人因精神脆弱而不堪受此打擊,一氣之下引發腦溢血而死。這里,盜竊行為引起了他人死亡的情況,并不具有高度蓋然性,立法者就沒有規定為結果加重犯。對該理論作了較具體闡述的代表是克里斯,他以為結果加重犯采用條件說的因果關系會不當地擴大回責范圍。他從此理解出發作了如下論述,對于結果加重犯的重的結果的被害人的死,在傷害罪、遺棄罪、縱火罪等當中被賦予了加重刑罰的性能,但在盜竊罪、侵占罪、恐嚇罪、詐騙罪中卻沒有賦予這樣的性能②……現行法,將前者作為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其根據可以說是在于前者之中很輕易且經常發生被害人的死亡。在結果加重犯中,將很輕易發生中的結果的危險性作為加重的基礎,并作為特別的犯罪類型予以考慮。在克里斯看來,結果加重犯這樣一種特別的犯罪類型就在于這種很輕易發生的加重結果的基本犯由于是有內在地引起重的結果的危險性,基本犯罪行為與重的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地引起”這樣一種相當因果關系。從這樣的熟悉出發,在傷害罪里并非任何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間具有因果關系,只有那些能夠引起死亡的傷害行為引起了死亡結果的才能成立傷害致死罪。因此,由于極稍微的傷害行為,由于醫生的醫療措施不當或被害人自己的原因導致醫治無效死亡的,不能對行為人追究傷害致死的刑事責任。 危險性的理論特點:1、結果加重犯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類型,是一罪的特殊犯罪形態,這種犯罪是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類型的危險犯而成立,且兩者具有“相當引起”的因果關系。2、加重結果是結果加重犯的客觀要件要素,因此,行為人只有在符合責任原則的情況下才能對重結果負責,即對重結果的發生至少需過失。3、結果加重犯的未遂只有在故意的結果加重犯才能成立,過失的結果加重犯不能成立,過失的結果加重犯不能成立。4、結果加重犯的共犯仍應成立,但只僅限于共同正犯,狹義的共犯不能成立③。 。ㄈ┙Y果加重犯本質新說  一些刑法學者最新提出結果加重犯的本質是以危險性為基礎的行為人對加重結果具有過失的理論,也可以說是新的復合形態論,以區別不涉及基本犯罪自身具有內在的危險性的單純的復合形態論。這樣既調和了責任主義,又避免了危險性說的不足。  1、基本犯罪行為的危險性是結果加重犯本質的客觀特征。  2、行為人過失地引起重的結果的發生是結果加重犯的主觀特征! 3、結果加重犯中的過失有其特殊性。結果加重犯是行為人故意實施那些具有內在引起重的結果發生的基本犯罪行為,對這種重的結果發生的過失與一般的過失犯的過失相比,其違反留意義務的程度顯然要大得多,這是由于,行為人實施的基本犯罪行為本身具有內在地引起重的結果發生的高度的危險性,行為人仍故意實施,在通常的生活經驗范圍內,這種重的結果發生的危險性較大的情況下,行為人在相當程度上違反了留意義務,是一種重的過失! ∵@樣,我們理解的結果加重犯的本質就是,行為人故意地實施具有內在地發生重的結果的高度危險性的基本犯罪行為,至少過失地引起了重的結果的發生。兩者有機地結合在一起,體現了結果加重犯的本質特征。這樣的本質論吸取了危險性說的優點,即由于基本犯具有內在地引起重的結果發生的危險性,行為人仍故意地實施,表明行為人具有嚴重地違反留意義務的性格,表明了行為人具有嚴重的人身危險性與反的性格,但僅此一點是不夠的,還必須是行為人的行為現實地引起了重的結果的發生,而且行為人對該結果的發生至少具有過失,即只要這種結果是行為人的基本犯罪行為有性地引起的,這種過失就能成立,只是與基本罪行為無關而偶然地伴隨基本罪行為之后發生的重的結果,行為人不存在過失,不是結果加重犯的重的結果④。將結果加重犯的本質把握為行為人的基本犯罪行為與其至少過失地引起的重的結果的發生兩者有機地結合在一起,這樣既調和了責任主義,又避免了危險性說的結果責任為其根據之嫌,同時也能說明行為人的刑罰被加重的根據,不失為的結果加重犯本質論! ∪、結果加重犯的構成特征的因果關系是基本犯罪行為 。ㄒ唬┗痉缸锏臉嫵商卣鳌 1、基本犯罪的客觀特征  基本犯罪的危害行為,可以說又是引起加重結果的行為,研究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系是研究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間的因果關系,因此基本犯罪的行為也是結果加重犯的客觀方面的危害行為,具有重要的刑法理論意義! 〗Y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的危害行為具有以下刑法意義:  (1)基本犯罪行為既包括既遂行為,又包括未遂行為,即必須是實行行為,而不是基本犯罪的預備行為。基本犯罪的預備行為對基本犯罪的結果發生不具有現實的可能性,更不具有引起加重結果發生的現實危險性,因此不能成為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罪行為。如故預備實施某基本犯罪,這種預備行為有加以處罰的必要,可依照基本犯的預備罪加以處罰,不能依照加重罪的預備罪處罰! 』痉缸锏目陀^行為只能是基本犯罪的實行行為。只要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基本犯罪的結果是否出現,并不結果加重犯的成立。因此,這里所說的基本犯罪行為既包括既遂行為又包括未遂行為,其既、未遂的標準是相對于基本犯罪的結果而言的,而不是針對加重結果! 。2)基本犯罪既包括作為行為,又包括不作為行為。行為人不管是以作為的方式或不作為的方式,只要引起了加重結果,符合結果加重犯的,均應成立結果加重犯! 。3)基本犯罪行為既包括單一構成行為,又包括復合構成行為。所謂單一構成行為,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具體犯罪的構成行為只含有一個行為;所謂復合構成行為,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構成行為包含兩個以上的構成行為⑤! 【C上,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罪行為既包括作為行為,又包括不作為行為;既包括既遂行為又包括未遂行為,但不包括預備行為;此外還包括單一構成行為和復合構成行為! 2、基本犯罪的主觀特征  基本犯罪的主觀特征所研究的是,除基本犯罪的罪過形式包括故意外,還應否包括過失?亦即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罪過形式是否僅限于故意?  我以為,從理論上講,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的罪過形式不應包括過失,亦即基本罪為過失犯的結果加重犯不具有理論上的公道性,理由如下: 。1)基本罪為過失的結果加重犯與重結果的結果犯沒有本質的區別! 。2)承認基本罪為過失的結果加重犯,只有在承認對加重結果既無故意又無過失的偶然的結果加重犯的情況下才有理論意義。 。3)在實務上,承認基本罪為過失的結果加重犯,極易擴大被告人負刑事責任的范圍,甚至將不是被告人行為引起的結果――即與被告人的過失行為無相當因果關系,僅有偶然聯系的結果回屬于被告人承擔! 【C上所述,我國刑法沒有基本犯的罪過形式是過失的結果加重犯。 。ǘ┙Y果加重犯的罪過特征  關于結果加重犯的罪過特征,學說上有“過失說”、“過失+間接故意說”、“兼含故意說”等幾重理論,從我國的刑法規定來看,我們采取的是“兼含故意說”。這種觀點以為,象犯搶劫罪致人死亡這樣的結果加重犯的罪過形式既包括故意又包括過失,即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主要是過失,也包括故意。因而在搶劫他人財物的過程中又故意殺人的,不能實行數罪并罰,只需定搶劫罪,適用加重處罰的規定即可⑥。所以我國刑法中的結果加重犯中加重結果的罪過形式既有過失,也有故意。我國刑法中有兩種罪過形式的結果加重犯:只有過失形態的結果加重犯和既包括故意又包括過失的加重結果,即兼含故意的結果加重犯! 。ㄈ┙Y果加重犯中的因果關系  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系是指基本犯罪的客觀方面的危害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不是基本犯罪的客觀方面的危害行為與基本犯罪的客觀方面的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是由于基本犯罪的危害結果對于結果加重犯來講不具有構成要件的意義,基本罪的危害結果是否發生不影響結果加重犯的成立。  與其他因果關系一樣,加重結果的因果關系也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即犯罪實行行為在一定的具體條件下,合乎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這種規律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是客觀的。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1)作為原因的實行行為,必須具有引起危害結果發生的實在可能性。即作為原因的危害行為,一定包含著引起某種結果發生的根據和內容,否則,該結果就不會由它引起。(2)作為原因的危害行為,必須合乎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只有當這種實在可能性已經合乎規律地引起了該危害結果的發生,才能確認該結果與該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⑦! ∽ⅲ骸 、僖訹日]香川達夫著:《結果加重犯之本質》 、谝裕ㄈ眨┩枭窖欧蛑骸督Y果加重犯論》  ③李邦友:《結果加重犯基本理論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荞R克昌主編:《犯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1991年版! 、蒗r鐵可:《新刑法中的危險犯》,檢察出版社1998年版。 、蘩顫崳骸斗缸锝Y果論》,吉林大學出版1994年版! 、哳櫺s:《試論結果加重犯》,《法學研究》1998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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