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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正當防衛制度 完善
[內容摘要]正當防衛是我國刑法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賦予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一種重要權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勵公民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斗爭,從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及公民的正當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本文通過對正當防衛的概念、特征以及防衛過當等法律題目進行評析,并闡述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具體內容,由此而提出關于正當防衛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運用的相關題目。并結合我國刑法關于正當防衛內容的規定,對正當防衛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觀點。[關 健 詞] 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不法侵害,無過當防衛,必要限度 一、正當防衛的歷史沿革和立法取向 正當防衛對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和社會秩序以及公民的正當權益都起著積極重要的作用。從正當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方面來看, 正當防衛這一法律措施是刑罰無法取代的。從習俗到法律、從觀念到學說, 正當防衛經歷了一個漫長而又曲折的歷史發展過程, 它萌生于復仇, 蛻變于私刑, 歷史淵源一直可追溯到原始社會。作為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正確立, 是1791 年的法國刑法典?梢哉f, 現代意義上的正當防衛制度, 是十八世紀啟蒙思想家所鼓吹的天賦人權論的產物! ∥覈谭ㄖ械恼敺佬l, 是在總結新***主義時期的法制建設和社會主義時期的司法實踐經驗基礎上產生的, 有著深刻的社會政治根源。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第33 次稿規定:“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采取正當防衛行為, 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但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1979 年頒布的《刑法》基本上保持了正當防衛條款的原貌, 只是防衛過當“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修改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梢, 立法的取向是逐漸放寬對正當防衛的限制 二、正當防衛的目的和意義 。ㄒ唬┱敺佬l的目的 答應運用私力救濟受侵害的權利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時代的規則,現代法治國家中應該由國家機關根據法定程序來阻止侵害或解決沖突,個人運用私力來阻止侵害或解決沖突一般而言是不被答應的。但是在侵害迫在眉睫而依靠國家機關來阻止或恢復來不及時或不可能時,不答應私人運用私立救濟就不僅不能保護受侵害的權利,還將難以維持法律秩序。正當防衛作為國家機關公力救濟的補充,受到各國的普遍重視。從正當防衛的法定概念中我們可以看出正當防衛行為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正當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的目的在正當防衛的概念中占有主導地位,它對于理解我國刑法中的正當防衛的本質以及確定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目的的正當性表明正當防衛不是違法侵害,更不是對不法侵害人的懲罰,它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是一種有限度的防衛行為。它充分說明了正當防衛行為僅僅是在正當權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脅之中的一種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正當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緊急救濟措施,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有利的反擊! ≌敺佬l行為在客觀上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財產的損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在形式。但是,正當防衛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在性質上有著內在本質的區別。我們只有明確正當防衛的目的,才能知曉正當防衛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正當權利的本質,才能真正把握住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ǘ、正當防衛的意義 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它的主要意義在于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正當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鼓勵公民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斗爭,震懾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輕舉妄動?梢哉f正當防衛不僅是免除正當防衛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而且是公民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斗爭的法律武器。特別是現行刑法中對正當防衛規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補充,主要立法精神是適當地放寬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除原則性地規定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以外,還對某些特定情況下的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作了特別規定,這就有利于公民大膽地運用正當防衛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爭。 三、正當防衛的概念和構成條件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 1979年刑法對于正當防衛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于它是建立在傳統的正當防衛觀念基礎之上,把正當防衛與刑事犯罪緊密聯系,對正當防衛的界限缺乏明確界定,司法實踐中對防衛人過于苛求,不能實事求是地處理防衛案件。因此,新刑法對正當防衛立法作了重大修改,為公民積極行使正當防衛權提供了軍有力的法律保障! ⌒滦谭ǖ诙畻l分三款進行了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敺佬l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φ谶M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啊 囊陨弦幎ǹ梢钥闯觯滦谭ㄖ械恼敺佬l制度較舊刑法有可了以下變動①: 1、增加了保護利益的內容,擴大了保護對象范圍。 2、增加了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內容,從而使正當防衛的概念更加明確,也為正當防衛的認定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標準。3、放寬了防衛限度的條件。79刑法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是防衛過當,而新刑法則修改為正當防衛的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梢,新正當防衛的限度大大放寬,在確定防衛行為是否應負法律上的刑事責任時,必要限度成為參照標準而不再時盡對標準。4、規定了無過當之防衛,即盡對正當防衛。這時新正當防衛制度較正當防衛制度的最重要的修改。 5、將正當防衛行為由“應當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改為“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這一修改消除了對過當行為處罰上的誤區,使減輕或免除處罰成為法定的硬性規定,即某一加害行為只要認定為防衛過當,在堅持加害者負刑事責任的同時,必須予以減輕或免除處罰,而不象以往那樣在綜合防衛過當的動機、手段、時間條件、危害后果等基礎上決定是否給予減輕或免除處罰。這樣舊確保了對防衛過當“罪當其罪”。
(二)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 法律賦予每個人的正當防衛權利不可濫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在刑法理論上, 必須同時具備五個條件: 。1)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 1、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對正當行為不能實施防衛。 2、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真實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沒有不法侵害,行為人誤以為有不法侵害發生而實施所謂的防衛,稱為假想防衛。假想防衛,則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罪過而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3、不法侵害行為通常應是人的不法行為! τ诓环ㄇ趾Φ睦斫,刑法中并未給出明確的解釋。我們以為不法侵害的含義具有三方面的特征:1、侵害性。侵害一詞從其意義上講,“侵”的含義是侵進,接近,“害”的含義是傷害,妨害。侵害就是“侵進而損害”。由此可見,侵害是一種具有積極攻擊性,并有可能會造成損害的行為。首先,不法侵害必須是一種行為,可以是自然人的行為,也可以是單位的行為。其次,這種行為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這是正當防衛的本質特征,亦即它是對法律所保護的正當權益的攻擊,或者會產生一種使正當權益感受危害的狀態,并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成為正當防衛的條件條件,否則談不讓進行防衛的題目。2、違法性。從新舊刑法的有關條文看,刑法都涉及“不法侵害”一詞,一定有其內在的特定含義,可以看出這一含義并不只限指觸犯了刑事法律而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同時也應當包括于犯罪手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觸犯刑法的一般違法行為或固然觸犯刑法,但情節明顯稍微,危害不大的行為。很多學者都以為防衛行為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實施的,而不法侵害行為,既包括一般的違法行為,也包括犯罪行為。法律沒有規定無責任能力人具有侵害他人的權力,只是規定了無責任能力人不承擔法律責任,法律的這一規定也說明無責任能力人可能會產生侵害他人的行為。筆者以為,正當防衛的性質決定了它只能通過對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一定損害的方法實現其目的。3、可制止性!爸浦埂睆脑~義來講有使其停止之意,可制止性就是致使不法侵害得以停止,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減少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不法侵害的行為固然可以是不作為的行為,但通常都是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并且這種積極作為的行為往往帶有暴力的或侵襲的性質,肯定帶有一定的強度。假如一個不法侵害的行為一經發生,危害后果隨之造成,即使實行正當防衛,也不能阻止危害后果的發生或者即使即地挽回損失。這樣的不法侵害沒有可制止性,因而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同時也存在這樣的情況,即使不再實行正當防衛,也不會再發生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再擴大。在這種時候,不法侵害固然沒有結束,危害結果也沒有繼續發生,如受害人已死亡,但犯罪分子仍繼續加害,也已經失往了對不法侵害的可制止性,因而就不能對之實施防衛行為②! 。2)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這個條件解決的是不法侵害的真實性和適時性題目。假如不符合這個時間條件的防衛,稱為防衛不適時。防衛不適時,有兩種:不法侵害尚未開始就實施防衛,叫事前防衛;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實施的防衛,叫事后防衛。防衛不適時,屬于故意犯罪! 。3)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而不能及于與侵害行為無關的第三人。假如對第三者實施,屬于故意犯罪。假如針對不法侵犯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親友進行防衛,不僅不能達到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正當權益的目的,反而可能新的不法侵害。③ 。4)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防衛意圖。所謂防衛意圖,是指防衛人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為了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正當權利,而決意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狀態。因此,防衛意圖又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1、對于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熟悉,即正當防衛的熟悉因素。2、對于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決意,即正當防衛的意志因素。然而我們應該留意,某些行為從形式上似乎符合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但由于主觀上不具備防衛意圖,因此,其行為不能視為正當防衛。這種情況可以包括以下兩種:1、防衛挑撥。即是故意地挑逗對方進行不法侵害而借機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為。它固然存在著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撥人也實行了所謂正當防衛,形式上符合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但由于該不法侵害是在挑撥人的挑逗下故意誘發的,其主觀上具有犯罪意圖而沒有防衛意圖,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因而是故意犯罪依法應該承擔刑事責任。2、互相斗毆。是指參與者在主觀上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觀上實施的連續的互相侵害的行為。在互相斗毆的情況下,由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防衛意圖,其行為也不得視為正當防衛。 。5)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我們每一位公民在運用正當防衛這個法律武器的同時,也必須要把握住正當防衛的界限,防止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利,造成防衛過當。根據新刑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我們應正確把握正當防衛的限度,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考察! 1、不法侵害的強度。在確定必要限度時,首先需要確定不法侵害的強度。所謂不法侵害的強度,是指行為的性質、行為對客體已經造成的損害結果的輕重以及造成這種損害結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質和打擊部位等因素的同一。對于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假如用輕于或相當于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當然,假如大于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那就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緩急。是指侵害的緊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正當權利的危險程度。不法侵害的緩急對于認定防衛限度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在防衛強度大于侵害強度的情況下,確定該行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是否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緩急等因素為標準! 3、不法侵害的權益。不法侵害的權益,就是正當防衛保護的權益,它是決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根據不法侵害的權益在確定是否超過必要限度中的作用,為保護重大的權益而將不法侵害人殺死,可以以為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因而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為了保護稍微的權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護,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傷亡,而就可以以為是超過了必要限度。④
四、關于防衛過當 新刑法在正當防衛的適用上,較明確的劃清了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界限,對于防衛強度的規定,較之舊刑法更為明確具體。新刑法第22條第2款指出:“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罰!焙饬糠佬l強度的法定因素有兩個,一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損失”。前者是防衛強度的說明,后者是防衛結果的表現,對于構成防衛過當來說,二者缺一不可! ∪绾卫斫夂桶盐铡懊黠@超過必要限度”以及“造成重大損失”?我們以為,新刑法典中所謂的“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是指防衛行為非常明顯地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與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不是過于懸殊。所謂的“造成重大損害”,應當是指防衛行為不僅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害,而且造成重傷、死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等重大的損失等。⑤ 應當留意的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實質是正當防衛限度條件的一體兩面!霸斐芍卮髶p害”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具體表現:“超過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損害”判定標準。也就是說,“并不存在所謂的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換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才存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題目;不存在所謂的‘手段過當’而‘結果不過當’或者相反的現象”。⑥ 在實踐中,如何認定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從防衛方,侵害方及客觀條件綜合分析所保護的正當權益的性質及其重要性,侵害行為的性質,侵害手段,侵害的緩急,侵害的人數,侵害人的能力,防衛的時間,地點,環境等各種因素。不能只看防衛的強度于侵害的結果是否相當,也不能一看見侵害者被殺傷舊以為防衛過當。由于正當防衛是在遭突襲的情況下***實行的行為,難以正確的判定“必要限度”。當然,也不答應為保護正當權益就隨意進行主動性防衛! ∥、關于無過當防衛 新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首次規定了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無窮度的防衛,即使造成了不法侵略者的損害后果也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條規定: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在刑法理論界上有學者稱,此款規定是我國的無窮防衛權, ⑦或特別防衛權,⑧或無過當之防衛等。⑨據此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實行正當防衛,不存在過當情形”⑩,這一規定是我國刑法在正當防衛制度上的一個重要突破。它使公民在受到正在進行的暴力犯罪時,能夠站出來進行英勇的反擊,不至于因過多地考慮防衛過當責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適時制服犯罪。無過當防衛賦予了防衛人無窮的防衛權,因此必須對無過當防衛的使用嚴格把握,以免濫用,使得防衛權蛻變為私刑權,造成社會混亂。必須明確無窮防衛是正當防衛的一種。因此,除了沒有限度條件外,正當防衛的其他四個條件:起因條件,防衛時間,防衛對象以及防衛意圖必須同時具備! ×、正當防衛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新刑法明確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既然正當防衛的有利無害社會效果,是應受完全的表彰,其中的見義勇為、舍生取義的英雄行為,還當歌頌;則法律的良心就不能單純從消極方面論斷為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而應當進一步從積極方面肯定其有利無害、有功無過,而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特別是當今社會治安往往因各種暴行而趨于嚴重,法律倘能促使社會群起而攻之,則其制止和預防犯罪的及時有效性,便相對大于司法機關的事后究辦?墒,很多正當防衛案件的處理,特別是那些為保衛重大利益作殊死斗爭,因而輕易涉嫌過當甚至被誤以故意行兇論罪的防衛適當行為,即使最后終于水落石出,假如司法機關只是就事論事地宣告無罪了事,而不昭示其功于社會,不夸大其應受法律完全保護的效果,則甚至會因這種不作為抑制、削弱、傷害公民的正當防衛積極性,F時,公眾面對歹徒逞兇,固然對被害人也寄予同情,但不少的人寧可袖手旁觀,不愿挺身而出。法律的社會效果落后于時代要求,這確是十分令人遺憾的! 七、刑法對正當防衛規定的不足之處及其完善的意見 。ㄒ唬╆P于正當防衛的適用對象的限定存在缺陷 刑法第20條第3款之規定,無過當之防衛的適用對象是行兇、殺人、搶劫、強***、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如何理解這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綁架呢?嚴格地說,行兇并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術語,因而其含義十分寬泛,難以界定。例如打架是行兇、傷害是行兇、殺人也是行兇。赤手空拳可以行兇、手持兇器可以行兇。因此,修訂后的刑法采用行兇一詞,存在一定的缺陷。對此,我們以為應當對行兇一詞加以限制解釋,限于使用兇器的暴力行兇。因而構成無過當之防衛的行兇,應當是指使用兇器、對被害人進行暴力襲擊,嚴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在這種情況下,才能對之實行無過當之防衛。殺人、是指故意殺人,而且在一般情況下是指使用兇器,嚴重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安全的情形。對于那些采取隱蔽手段的殺人、例如投鴆殺人等,事實上也不存在防衛的題目,更談不上無過當之防衛。搶劫和強***,根據修訂后的刑法第20條之規定,是無過當之防衛的對象。那么,是否對一切搶劫和強***犯罪都可以實行無過當之防衛呢?我們的回答是否定的,由于強***和搶劫,從犯罪手段上來看,有暴力方法。脅迫方法和其他方法之分。這里的其他方法往往是指麻醉、灌酒、利用失往知覺不知反抗的狀態等。對于暴力強***、搶劫,顯然可以實行無過當之防衛。但對于采用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行的非暴力的強***、搶劫能否實行無過當之防衛,我們以為是值得商榷的,在我們看來,對這種非暴力的強***、搶劫犯罪不能實行無過當之防衛。至于綁架,一般情況下是采用暴力的,因而可以實行無過當之防衛。但也有個別情況下,是非暴力的。例如脅迫等,在這種場合,一般不答應進行無過當之防衛?傊,在認定無過當之防衛的對象的時候,應當以暴力犯罪來嚴格界定與限制修訂后的刑法所列舉的行兇、殺人、搶劫、強***、綁架等犯罪。只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以暴力手段實施的行兇、殺人、搶劫、強***、綁架犯罪,才存在特殊防衛的題目! 。ǘ┙ㄗh增加正當防衛的民事責任的規定
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未明確規定正當防衛的民法責任,即正當防衛人是否要對損害結果作出賠償或負其他民事責任。防衛人在行使防衛權利時,既沒有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濫用權利,又盡了防止過當的義務,其行為既有理、有利、又有制,與所產生的損害結果之間,只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具備損害賠償或其他民事責任的原因要件。由此可知正當防衛人無需為自己的行為負民事責任。相反,根據正當防衛的完全正義性和有利無害的社會性,防衛一方在要求不法侵害者承擔其直接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責任的同時,有請求賠償防衛人因防衛造成的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各種損害的權利,這乃理所當然 。ㄈ┡e證責任責任題目 在修訂后的刑法實施以后,適用無過當之防衛,存在一個舉證責任題目。因而無過當之防衛是被害人的一個無罪辯護的理由。無過當之防衛的立法初衷是鼓勵公民勇敢地同犯罪作斗爭,但是也造成了一種危險,這種危險是指可能使不軌之徒易于歪曲利用無窮防衛權以遂其殺人目的。 11 為此,對無過當之防衛必須嚴格審查,防止濫用。這里涉及一個舉證責任的題目,值得認真研究。在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由公安司法機關承擔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負證實責任,亦即他們不承擔證實自己無罪的責任。但我們以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過程,仍然通行“誰主張、誰證實”的原則。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當權益!边@里證實無罪的材料和意見,就包含證實責任的含義在內,在無過當防衛的情況下,公安司法機關當然要全面收集證據。假如發現無過當之防衛的事實材料的,應當據此以為無罪。但假如公安司法機關只發現證實被告人故意殺人的事實材料,未發現無過當之防衛的事實材料,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無過當之防衛的辯護事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證實責任,否則無過當之防衛就不能成立。 12 八、結束語 新刑法的修改,對正當防衛的規定更加正確,具體,完善。無論是正當防衛概念上的修改還是對防衛過當負刑事責任的兩個基本條件的界定,以及增加的無過當防衛的規定,都充分反映了在我國現階段的社會治安狀況條件下,進一步強化防衛制度的必要性。這不僅有利于鼓勵公民積極與犯罪分子作斗爭,有效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正當權益,還有利于震懾犯罪分子,維護社會穩定,有利于形成敢于通犯罪分子作斗爭的 良好社會風氣! ⒖紩俊 1、徐華 新正當防衛制度論 綏化師專學報 第22卷第2期 2、王作富 中國刑法研究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3、劉守芬主編 《新法學概論》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出版第111頁 4、陳興良主編 《刑法總論》 人民出版社2002年3 月出版第36頁 5、高銘暄 中國刑法學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6、張明楷 刑法學 法律出版社 7、趙秉志、赫興旺主編:《論刑法總則的改革與發展》,《中國法學》》1997年第2期! 8、高西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修改與試用》,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版,第18頁 9、陳興良主編:《刑法疏議》,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頁! 10、趙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89頁 11、范忠信:《刑法典應力求垂范久遠——論修訂后的刑法的局限與缺陷》,《法學》1997 年 12、陳興良 論無過當之防衛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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