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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事審判監視程序存在的題目與采取的對策

        時間:2024-09-24 13:23:53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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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審判監視程序存在的題目與采取的對策

          一、民事審判監視程序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六章以“審判監視程序”為題,規定了人民法院依審判監視權提起的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人民***抗訴再審及再審案件審理等多項,即答應對一些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通過再審程序予以糾正。設立這一程序的目的,是為了糾君子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錯誤而采取的一個特殊的審判救濟程序,即對以為本院或下級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確有錯誤以及對人民***提起抗訴啟動民事再審案件所做的事后性的檢查、監視與糾正。通過再審程序,糾正那些因一時的證據不足及當事人、審判職員的不當行為所導致錯誤判決、裁定和調解書而設立的一種糾錯與制約的司法救濟機制。從審判工作的結果來看,它為糾正某些錯案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其作法卻與生效裁判的權威性和穩定性相矛盾,即導致“終審不終”,司法裁判的不確定。由于現行的民事審判監視程序在立法上的不完善和存在缺陷,即只有原則性的規定而沒有明確具體可行的操縱程序,造成人民法院對申請再審案件存在大量地調案復查,于是在審判實踐中因民事審判監視程序規定的某些司法原則,如當事人在訴訟中地位同等原則、回避原則、裁判中立原則、當事人處分原則等相沖突,以及存在主體無窮、時間無窮、次數無窮、審級無窮、理由或條件無窮等再審制度的弊端。正由于如此,適用民事審判監視程序在操縱過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題目與困惑,具體表現為:

         。ㄒ唬┰谡J定新證據方面沒有嚴格的時間限制。

          由于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對舉證期限作出明確的規定,造成當事人在訴訟的任何階段都可以舉證,致使生效的裁判始終處于不穩定狀態,嚴重地導致“終審不終”的情況。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啟動再審程序的依據之一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那么,何謂新的證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卻沒有作出界定。既然該法對證據舉出的期限沒有作出界定,這樣,當事人在一審、二審期間的任何階段都可以不受時間限制地舉出證據,甚至有確當事人將本應在一審提出的證據故意隱瞞等到二審甚至在申請再審時才舉出證據,這就勢必損害訴訟的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與價值,使法律無法確定其終極裁決的權威。由于舉證無期限,于是,就輕易給從事審判監視工作者這樣的感覺與熟悉,只要是在一審、二審中當事人沒有舉出而現在舉出的證據,就是視為新證據,并且采信作為定案的根據,而不往審查當事人因何耽誤舉證或該證據在此時舉出其司法價值究竟有多大等等。

         。ǘ┰谠賹彺螖捣矫娣蔁o明文規定。

          與舉證無期限相適應,一個案件究竟應當提起多少次再審,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并無作出明文規定,如一個案件發生法律效力后,法律僅規定當事人提出申請再審的期限為兩年,但并不明確在這兩年內當事人僅享有多少次申請再審的權利。這樣,敗訴一方確當事人就可以利用法律上的漏洞在兩年時間內可以無數次提出再審申請,從而形成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之抗衡,造成“勝訴方不放心,敗訴方不甘心”的局面。特別是由于法律未規定約束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和人民***依職權提起再審的時間與次數之權利,一個生效的案件多次被提起再審就不僅是成為可能,而且大量出現在審判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往往在一個判決生效兩年后,還可以行使多次申請再審的權利,即通過各種關系與途徑找到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通過人民***請求抗訴,這種現象在審判實踐中是屢見不鮮,這既浪費了各級人民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又有損于法律的同一性和嚴厲性,同時又降低了訴訟效率和效益。

         。ㄈ┮幎ㄔ賹彽臈l件寬泛,且法條規定籠統。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和人民***提起抗訴條件的情形,均包括了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違反法定程序等多種情形,這種規定過于概括、模糊,且法條規定比較原則、不是很具體,這樣在很大程度上既增加了提起再審程序的隨意性,又使再審案件的范圍無窮擴大,輕易導致:(1)過分地夸大裁判的盡對正確性,即“有錯必糾”,忽視了訴訟公正的相對性;(2)過分地夸大裁判的可救濟性,忽視了訴訟程序的安定性和民事法律關系的穩定性;(3)過分地夸***院的客觀公正性,忽視了司法的被動性與中立性。這種規定往往輕易給敗訴一方當事人提供了無窮申請再審、纏訟不止的制度淵源,造成確定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喪失了司法終審權。

         。ㄋ模┰谧陨肀O視方面規定不、不完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以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這里就涉及到一個關鍵性題目就是“發現確有錯誤”。那么,“確有錯誤”的內涵與標準是什么?究竟由誰來評判“確有錯誤”?另外,上級法院指的是上級人民法院院長,還是業務審判庭或是審判委員會?這些題目在民事審判監視工作中均缺乏應有的依據并輕易造成混亂。

         。ㄎ澹⿲ιР门袉釉賹彸绦蛑黧w的規定是多元化。

          ,我國《民事訴訟法》固然規定了當事人的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人民法院和人民***依職權發起再審程序,但發起再審程序的主體對生效裁判是否“確有錯誤”,決定是否啟動和發起再審程序各有各的標準,造成不同的主體提起再審的可能性也就加大。

         。⿲θ嗣***行使民事抗訴權的規定太籠統。

          固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視,但該法并未規定抗訴后的再審法院、抗訴的次數、當事人未上訴的案件人民***能否根據當事人的申訴行使抗訴權的題目、人民***對民事案件抗訴的適用范圍以及人民***行使抗訴權啟動再審程序后其在庭審中的權利義務如何,這就給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抗訴案件帶來一定的難度。

         。ㄆ撸┰賹徤暾埍获g回后,在承擔訴訟用度的題目上沒有明文規定。

          目前,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裁判不服而申請再審都無須預交和承擔訴訟用度,這樣,某些當事人為逃避訴訟費的負擔,放棄上訴權,而提出再審申請,熱衷于打“再審官司”。同時,再審申請依法被駁回后都無須承擔訴訟用度和承擔任何義務與責任,這樣就輕易造成上訴率低,再審申請率高的弊端,也輕易給人民法院增加訴訟本錢,不符合訴訟的之原則,等等。

          二、針對民事審判監視程序中存在的題目應采取的對策

          改革與完善民事審判監視程序,首先,應該從維護司法公正這一主題出發,明確民事審判監視程序在保障司法公正、維護審判獨立中的地位與作用;其次,要從便利于人民法院優質審理的原則出發,從防止和克服當事人濫用申請再審、人民***濫用抗訴權、人民法院濫用職位權而啟動再審程序等方面來考慮。

          (一)必須確立與貫徹審判監視程序正當、優先的原則。

          所謂審判監視程序正當優先,就是指一個案件經過一審或二審生效而被依法提起再審程序并作出裁決后,司法的科學性、嚴厲性、權威性業已體現,在沒有特別例外的情況下,應當尊重最后的再審審判程序,不可再用同一程序往重復與沖擊這種業已優先重新組合的程序價值。確立與貫徹審判程序正當優先的原則,其理由是,每一個案件都是依法優先組合,并由群體法官(如合議庭成員、審判委員會)所操縱的,因此,應當有理由相信它是有盡對權威和終極價值的。適用這一則審理的案件并不是指審判實踐中并沒有違反法定程序和其他的情形,而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再審程序審理后,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就應當確定了,不應再糾纏。確立這種原則審理案件的目的,是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兩審終審的原則,克服法定監視部分如人民***所提出抗訴、人大常委會和人大代表對個案提出監視所引起的再審程序,同時,也可以減少人民法院自身行為所再次引起再審程序的產生。因此,這種審判原則既是尊重和反映審判工作的,同時又是尊重法官的自由心證能力及其勞動價值的體現。事實上一個案件假如經過基層法院一審、中院二審,又經中院提起再審、省高院又再次作出提審,這種不斷更迭法院裁判文書的做法,不僅體現不出我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兩審終審制,而且也很不信任、不尊重前兩級法院法官的能力與勞動,勢必動搖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公正審判的信心,不利于司法權威的樹立。隨著我國法官隊伍的專業化、精英化,并隨著法紀監視的進一步完善,確立這種審判原則將越來越顯示出其價值與魅力。

         。ǘ┍仨毚_立與貫徹舉證有限原則。

          舉證有限是指當事人在法定的訴訟期間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舉出與案件有關的一切證據,超過期限舉證將承擔舉證不能或舉證不充分的法律后果。證據是決定案件的性質是非之關鍵因素,正由于訴訟證據的不斷出現,導致當事人無窮的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也無窮的啟動再審程序,這樣,則會使很多正當權益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懸置狀態的不定地位,勢必引起關系紊亂,危害社會穩定。因此,確定舉證有限原則,具有重要的司法價值。首先是貫徹訴訟的時效與經濟原則,可節約訴訟本錢;其次是能更好地貫徹執行訴訟程序公正的原則。審判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和法官主導的程序性、規范性工作,當事人必須服從指揮和安排。舉證應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職責,即當事人有義務、有責任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舉出證據。假如沒有約束當事人舉證期限的規定,服從當事人在二審程序或申請再審時才來舉出所謂的新證據,則就顛倒了當事人與法庭的關系,變成法庭必須服從當事人的指揮和擺弄。同時,舉證無窮期的結果是一方當事人濫用享有申請再審的權利來對抗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當事人在舉證責任題目上的不同等,這同樣不符合民事訴訟的對等原則。因此,確立和貫徹這一原則,不僅可以避免當事人濫上訴、累訴,而且可以進步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與質量,同時也可以減少民事審判監視工作的難度,形成司法的有利條件。值得指出的是,任何裁判的正確性、公正性都是相對的。假如過分地追求裁判的盡對正確與公正,則既不可能也不符合的國情。

          確立舉證有限原則后,如何認定再審申請人提出申請再審時舉出所謂的新證據?我們以為,確定新證據的界限應該確定在一定的時間內舉出,即證據是由于再審申請人在一、二審訴訟過程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無法在限定的期限內舉證的,或者再審申請人以前不知或不能知道的足以推翻原裁判的證據,或者裁判后獲取得當時舉證不能的證據,或者在原審程序中未發現的證據,或者經再審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亦未調取的證據。假如查明再審申請人在原判應當舉證而故意隱瞞不舉證的,在申請再審時,應視其為已放棄舉證權利,其舉證一般不予認定為新證據;假如舉出的所謂新證據明顯不足以推翻原裁判的,也不能認定為新證據;假如再審申請人在原審中已舉出該證據,但原審在庭審中沒有加以質證,而該證據又嚴重地案件的實體判決結果,應視為新的證據。而且,這里的“新證據”必須明確界定為書證、物證和視聽材料、鑒定結論等四種證據,其他如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勘驗筆錄不再作為新的證據使用。

          (三)應當明確規定再審條件的具體標準。

          固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對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的條件作出規定,但該條文規定比較原則、且概括、模糊和籠統,造成審判實踐中很難把握。因此,有必要對該條再審條件的內涵與標準進行修改與完善:1、關于對再審申請人所舉出的新證據如何認定的,如前面(二)所述(略)。2、關于原判在認定事實上主要證據不足的題目,應當明確界定為:(1)證實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不足;(2)證實案件事實存在證據不足;(3)證實關系的證據不足;(4)證實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證據不足;(5)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間接證據不足或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3、關于對原判適用法律是否錯誤的題目,應當明確界定為:(1)適用法律條款方面的錯誤;(2)適用法律條款的解釋方面的錯誤;(3)因案件事實沒有實體法規范,類推法律不當或適用法律原則不當的錯誤;(4)應當適用特別法而適用普通法方面的錯誤;(5)適用失效法律的錯誤;(6)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規定的錯誤。4、關于對原判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題目,應當明確界定為:(1)合議庭組成不正當的;(2)應當回避的審判職員沒有回避的;(3)或者沒有依法傳喚或通知當事人的;(4)證據取得不正當或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5)遺漏應當參加訴訟確當事人的;(6)未按規定投遞,即缺席審理和判決的;(7)依法應當公然開庭審理而沒有公然開庭審理的;(8)違反受理案件管轄規定的。同時,對于“確有錯誤”的內涵與標準,應當明確界定為黑白顛倒、是非混淆的冤假錯案。只有明確規定再審條件的具體標準和界定確有錯誤的內涵,才能在審判實踐中正確地適用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程序,確保生效裁判文書的穩定性。

          (四)應當確立與貫徹再審案件為上一級法院審理的原則。

          民事審判監視是司法救濟的一個極為重要的程序,也是把握案件質量的最后一道防線,因此,它必然是一種高品位、高檔次、高水平的檢驗、督查、復核及認定和適用法律的專業性工作。這就決定了審理再審案件的合議庭成員其素質與水平必須高于原審的審判職員,且其組合必須是優化的,其審理必須是優質的。由于不這樣就不足以進步審判監視的權威和效力。但現行的民事審判監視程序規定,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是由作出生效裁決的人民法院來受理的做法是不的。由于很多案件在此之前業已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現行民事再審程序的規定,提起再審的案件又經原審判委員會來討論決定與裁判,從邏輯上來講,這種作法都是不妥的,由于自身否定自身必竟是有限、不徹底的。因此,存在這種弊端就大大有違民事審判監視的初衷與目的。

          我們以為,改革與克服這種弊端,采取的科學對策是實行再審案件由上一級法院審理的原則,審理期限及程序均依照二審程序,即基層法院作出生效的裁決,如當事人不服而申請再審的案件由中級法院審理,中級法院作出生效的裁決,如當事人不服而申請再審的案件由高級法院審理,高級法院作出生效的裁決,如當事人不服而申請再審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這樣做的好處是:1、可以節約再審本錢,減少不必要的累訟。2、克服上級法院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時在操縱上存在的弊端,即避免個人利用上級法院這個幌子,隨意指使下級法院以達到個人之目的。3、能從根本上有效地進步民事審判監視的權威與效力。上級法院不論是業務水平還是所處的地位都高于下級法院,由它來審理再審案件既可達到優質審理的目的,又可以避免自身否定自身的題目。4、可以減少在民事審判監視程序中公權對私法的干涉。民法屬于私法,其主張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同等的。民事審判監視程序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決,發現確有錯誤,以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這種規定顯然有違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自治原則、處分原則。而確立再審案件由上一級法院審理的原則后,由于是提審,所作出的裁決是終審裁決,當事人不能行使上訴權,并由此減少與克服公權對私法的干預,當事人處分權不對等弊端。

          實行再審案件由上一級法院審理的原則,民事審判監視程序將做相應的調整:1、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以為需要再審的,應當建議上一級法院審判監視庭討論決定。2、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進行提審。3、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視程序審理的案件所做出的判決、裁定都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再行提出再審申請,也不得再行向人民***提出申訴,請求檢察機關進行抗訴。這一原則與下述的原則相適應。

         。ㄎ澹⿲υ賹彸绦驊獙嵭幸淮卧賹彶辉偈芾淼脑瓌t。

          審判是非常嚴厲的工作,再審審判更是嚴厲之嚴厲的工作。一個案件多次反復的審理,不僅使當事人無所適從,而且也會使人們對國家法律和司法程序產生懷疑,并使該案件確定的法律關系長期得不到承認、實現和穩定,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現。加上現行的《民事訴訟法》沒有對再審次數加于限制,致使大量無期限限定的再審申請亦以再審案件的形式時刻挑戰著終審裁判的法定效力。固然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的期限為兩年,但不明確規定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申請再審次數和未規定人民***提起抗訴、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的時間與次數。為了進步民事審判監視的質量與權威,維護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以免造成累訴,對再審程序應實行一次再審不再受理的原則,即民事審判監視程序只能給當事人一次性的司法救濟機會,不論是當事人提出申請再審,還是向人民***提出申訴請求抗訴,或是法定機關如同級人大常委會或人大代表對個案提出監視意見啟動再審程序,時間均為生效裁判的兩年內,且只能是一次。要么當事人自己申請再審,要么當事人通過人民***提出抗訴,任何一種渠道啟動再審程序成功后,不可再有第二種啟動再審程序的途徑,即對生效裁判啟動再審程序主體的多元化改為一元化。這樣規定,有利于進步審判監視工作的效率、效益,有利于司法權威的樹立和穩定,可以從根本上克服人民***的多次行使民事抗訴權,從而進步人民法院與法官的威信。

          (六)應當明確規定抗訴的適用條件和抗訴的范圍。

          固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人民***對民事案件行使抗訴權的適用條件,但本條規定與該法的第179條規定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適用條件是相同的,而這些規定既不符合實際,又缺乏有說服力的依據。為了進一步明確人民***行使民事抗訴權的適用條件,應當對本條文作出具體的規定,其規定應與上述第(三)點規定確當事人申請的再審條件是一致的,以便人民***在司法實踐中輕易把握和適用。由于《民事訴訟法》未規定抗訴后的再審法院,因此有必要規定抗訴后的再審法院應當明確為作出原裁判的上級法院,且抗訴的次數只能一次;對于當事人未行使上訴權的而在裁判生效后又向上級人民***申訴請求其抗訴,人民***一般不予受理。固然《民事訴訟法》末規定人民***的出庭職員在庭審中的權利義務,但人民***在行使民事監視中主要是代表國家啟動再審程序,其標志是宣讀抗訴書,因此有必要規定出庭的檢察職員不宜參與一方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更不能參與法庭辯論,只能在法庭最后陳述階段作補充發言和對庭審活動是否違法提出口頭或書面意見。由于民事權益是一種私權,當事人有權處分,國家不便過多干預,否則不利于同等地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但是,對于侵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應實行國家干預,對這部分事實,出庭的檢察職員可參與法庭調查,并發表出庭意見,以及發現庭審活動違法的可向再審法院提出建議。對于人民***行使民事抗訴權的范圍,應當明確限制為:對訴訟程序是否違法,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是否存在各種違法違游記為以及原生效判決、裁定是否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而對純屬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的民事案件,一般不屬于人民***抗訴的范圍。

         。ㄆ撸⿷敶_立與貫徹申請再審須預交訴訟費的原則。

          當確立再審案件由上級法院審理的原則后,敗訴一方確當事人肯定會利用各種渠道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請再審,這勢必增加上一級法院的工作量和國家的訴訟本錢;同時,假如仍按照當事人申請再審無須預交訴訟費的作法,則勢必造成很多當事人在一審判決后不上訴,而是等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才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因此,克服和解決這種弊真個是:申請再審一律實行預交與原審訴訟費數額相同的原則。確立與貫徹這一原則是符合審判工作的,由于敗訴一方以為自己有理,提出申請要求再審,讓他預交原審相同數額的訴訟費,假如他在再審程序中勝訴了,則承擔訴訟用度的是對方而不是他自己;假如他在再審程序中敗訴了,則承擔預交訴訟用度的是他本身。這樣,就可以有效地制止與約束再審申請人隨意地行使申請再審的行為。當然,假如是申請再審確當事人因一時困難,無法預交申請再審的訴訟費,則應當按照訴訟費緩免交的方法處理,否則應當參照《人民法院訴訟費治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不予受理。

          總之,審判監視程序正當、優先原則與再審案件為上一級法院審理原則及一次再審不再受理原則都是有機聯系、互為因果關系的,并同一在一個共同價值目標上的—維護司法的權威性、穩定性,而舉證有限原則、申請再審須預交訴訟費原則是為上述三個原則所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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