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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合同法》中違約責任有關題目的思考
摘要市場,民事主體進行交往最重要的形式是合同,法院處理的民事案件中有相當比例的是合同糾紛。當事人通過合同條款來約定權利義務,同時,當事人的約定也是法官裁判合同糾紛所依據的最重要的事實。對于合同事實的認定正確與否直接決定案理處理的正確性。而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可能使得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實現。因此,違約行為及其救濟,對于保護合同當事人有著重要意義。違約責任是我國《合同法》中一項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從違約責任的立法目的看,是為了維護合同的嚴厲性,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新《合同法》對以往的違約責任制度進行若干補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點在于:第一,增加預期違約責任和加害給付責任,從而構筑了違約責任的真正內涵。第二,以嚴格責任作為違約責任的一般回責原則,從而強化了違約責任的功能,順應了合同法的趨勢。第三,對預期違約制度做出明確規定,從而彌補了預期違約制度適用上的缺陷。第四,將完全賠償原則和可預見規則相結合,從而兼顧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五,答應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最大限度地保護了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并給當事人行使權利提供充分的空間。本文以我國《合同法》為例,從違約責任概念進手,通過對違約責任的特點、違約責任的性質、違約責任的表現形式、違約責任的幾種損失情況、違約責任構成及回責原則等有關的,闡述了我國新《合同法》中關于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定。關鍵詞: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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