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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性法在國內和國際適用上的差異
在現代國際社會中,人類還遠遠不能完全避免戰爭與武裝沖突。國家之間訴諸武力的戰爭或國際性武裝沖突曾經在歷史上占據主要地位,但是二戰以后,隨著國際關系格式的急劇變化,導致國家之間有組織的沖突轉向傳統國家實體境內的暴力沖突,非國際性武裝沖突逐漸成為當代戰爭與武裝沖突的主要表現形式。首先,對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大量受難者需要進行人性主義保護,是國際人性主義法可能是用于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的客觀條件。其次,主權國家承認這種客觀需要并愿意在一定程度上接受這類國際人性主義法,是它得以在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適用的主觀條件。和國際性武裝沖突中的適用相比,國際人性法在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的適用呈現出下列幾個特點:
一、適用程度上不同
國際人性法可以在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予以適用,但是僅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適用。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和國際性武裝沖突都造成了大量的武裝沖突受難者,基于人性主義原則,這些人都需要保護和救助,國際人性法都有適用的必要。但是非國際性武裝沖突本質上屬于一個國家的內部事務,無論是基于屬人原則還是屬地原則,沖突國都具有無可爭辯的管轄權。適用于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的國際人性主義法僅僅是對主權國家為恢復法律和秩序所采用的方式加以限制,并不限制國家在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的主權權利,僅僅是出于人性主義目的,為武裝沖突的受難者提供保護,而不應當涉及武裝沖突的發生原因,也不應當對武裝沖突的政治進程進行干涉或施加任何影響。
二、適用的實體法不同
適用于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的有關實體法規則較少,只有部分國際人性主義法可以在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得以適用。只有明確規定適用于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的公約即日內瓦四公約共同第三條和關于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第二附加議定書、部分具有習慣法的國際人性主義法的規則以及沖突各方的特別協定才可以適用。其他的國際人性主義法規則不能適用于非國際性武裝沖突。
1.共同第三條
日內瓦四公約共同載有一個明顯的創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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