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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市場管理法
市場管理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保障市場在配置資源方面充分發揮基礎性作用為目的,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彌補市場缺陷的重要法律制度。目前,法學界對市場管理法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系統、深入的研究尚嫌不足,在有些有爭論的問題觀點上存在分歧或尖銳對立。有鑒于此,筆者不揣淺陋撰寫此文,以求教于學界同仁。一、加強市場管理法制建設的必要性
研究市場管理法,首先應當研究有關市場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市場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市場,是指商品交換的場所,如百貨商店、集市貿易市場、超級市場、購物中心等,一般是指進行有形商品交換的固定場所。廣義的市場,是指各種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本文采用的是廣義市場的概念,其中所說的“商品”不僅包括有形商品,而且包括無形商品,如技術及其他各類服務等:“場所”不僅指有固定場所的有形市場,而且包括沒有固定場所,靠中間商、廣告、電子計算機及其他交易形式促成交易的無形市場,如技術中介市場、房地產中介市場等;所謂“交換關系”,不僅指商品生產、流通、交換、消費各個環節的全部交換關系,而且包括通過市場對社會資源進行配置過程中的全部交換關系。(注:參見馬洪主編《什么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第13頁。)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成為全部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交匯點,一切經濟活動都要通過市場的媒介作用達到其所追求的目的,市場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的調節功能被發揮到了淋漓盡致的地步。
市場經濟在其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促進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即價值規律、供求規律、競爭規律這三大規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調節的“無形之手”通過價值規律、供求規律、競爭規律的機制,對協調各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有效配置社會資源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市場并不是萬能的,市場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反過來妨礙了市場的正常、有序運行。概括起來,影響市場正常、有序運行的制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主體多元化及主體利益獨立性所造成的影響。眾所周知,市場主體多元化及主體利益獨立性有其積極的一面,即有利于形成既分工協作又相互競爭的活躍的市場主體體系,市場主體通過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內在動力,對價格信息、供求信息作出積極的反映,積極參與市場競爭,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發展。但這種獨立性也有其消極的一面,即造成市場主體為追求個體利益而損害其他經營者、用戶、消費者的利益,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等情況。例如:低水平重復建設而造成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某些市場主體的違法經營、短斤少兩、假冒偽劣、坑蒙拐騙、以強凌弱、鮮廉寡恥、為富不仁,使市場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和社會利益遭受嚴重破壞。
2.市場功能的缺陷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市場機制在有效配置資源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是市場經濟最為主要的特征,但市場機制仍存在一定缺陷。首先,市場機制的調節在信息導向上存在滯后性,從而容易造成市場主體在經濟決策上缺乏預見性而陷于盲目性。其次,市場機制無法解決外部性問題,市場外部的經濟性,可使某些主體不付出代價即可獲益;而市場外部的不經濟性性,又可使某些主體蒙受損失而得不到補償。再次,市場機制不能解決公共物品的供給問題,如城市衛生、文化體育設施、消防、國防產品等的供給。最后,市場機制不能調節個體效益和社會效益、社會道德的矛盾,如許多違禁品的經營會使經營者大獲其利,但公民身心健康、社會風尚、公眾安全受到嚴重侵害,使市場經濟的發展失去良好的社會環境。
3.市場并不能消除不當競爭及其后果。不當競爭的結果是限制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從而扭曲競爭機制,破壞市場機制,使社會資源難以有效配置,造成資源的浪費和市場秩序的混亂。
4.市場體系的不完善對市場秩序的影響。市場經濟要求發達和完備的市場體系,形成全國統一的、開放的并與國際市場銜接的市場體系,而目前,有些生產要素尚未真正進入市場,有些要素市場發育程度很低,市場交易規則不完善、不規范,部門、地區分割現象時有發生,市場中介組織不發達且常有行為不規范的情形發生,市場主體難以及時、充分掌握市場信息,因此市場機制往往難以發揮積極作用,使市場秩序難以保持積極的良好狀態。
針對市場機制的上述缺陷,除有些問題需要加強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外,更需要規范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以維護正常、高效運行的市場秩序。而規范市場主體以維護市場秩序的規則具有多元性的特點,其規則包括既相互聯系又各有其特點和重要作用的市場交易習慣規則、市場道德規則、市場政策規則、市場法律規則這四種類型。(注:參見彭星聞、葉全良等著《建立市場新秩序-中國市場規則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頁。)其中,市場法律規則具有強制性、權威性、規范性、穩定性的優勢,這是其他三種類型的規則所不能及的。而市場法律規則又可分為市場交易法和市場管理法這兩個重要方面,加強這兩方面的法制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市場管理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和體系
市場管理法是調整國家對市場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調整對象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競爭管理關系。競爭機制是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重要機制,也是將市場主體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內在動力轉化為面向市場競爭的外在壓力,使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富有活力、積極進取的重要機制。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國家必須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方面的立法,依法加強對市場競爭活動的管理,規范市場競爭主體的市場競爭行為,查處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2.產品質量管理關系。產品質量管理關系,是國家、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產品用戶和消費者之間,在產品質量監督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我國經濟已進入一個由數量型經濟向質量型經濟轉變的新階段,國內國際市場的經濟競爭基本上是圍繞著質量這一中心而展開,其中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問題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產品的高質量意味著高成本、高投入,這和市場主體追求自己利潤的最大化顯然既相矛盾又相統一。有戰略眼光的經營者重視其產品或服務的高質量,以占領市場建立信譽追求自己利潤的最大化;而目光短淺的經營者往往以低成本低投入,以低質量的產品或服務冒充質量合格或高質量的產品或服務,甚至制造假冒偽劣產品,去追求高額利潤,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也會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的有效增長和我國經濟的國際競爭能力。所以,產品質量管理關系是市場管理法的重要調整對象之一。只有加強產品質量立法,加強國家、經營者、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的管理監督,才能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提高我國主要產業的整體素質和國際競爭能力。
3.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保護消費者權益已成為世界性的潮流,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實質是保護消費、促進消費,從而保護生產、促進生產,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一方面是擁有強大人力、財力、物力的現代化企業,一方面是分散的作為社會個人的消費者、勞動者,如果不強化立法、強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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