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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論現代商法的基本原則

        時間:2024-09-19 13:46:09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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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現代商法的基本原則

        摘 要:探討了現代商法的基本原則的內涵及意義,指出商法的原則集中體現了商事立法的宗旨與價值追求,是傳統商法實踐的歷史積淀與現代商法發展總體趨勢的法律反映,可將之歸納為營利性原則與互惠性原則,并在此基礎上探討了商法原則與民法、經濟法原則之間的互動關系。

        關鍵詞:商法;民法;經濟法;法學理論

        所謂商法基本原則,是指集中體現商事立法的宗旨和價值追求,對各種商事關系具有普遍的適用意義,在商品具體規則不甚完善的國家對于司法實踐亦起到重要的司法指導作用,對統一的商法規則體系具有統領作用的商事法律原則,F代各國商法理論均對其予以特別的關注,并將其作為構建商事法規范體系的基礎。當前我國法學界關于商法與民法、經濟法關系問題仍存在較大爭議,本文力圖從商法基本原則的研究角度出發探討商法原則與民法、經濟法原則之間的互動關系,以期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商法、民法與經濟法的準確定位有所助益。

        一、商法基本原則的內涵及意義

        商法在其發展演變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以基本原則為外在標表的獨特的價值追求目標體系———其基本原則盡管是主觀的,但在本質上是商品經濟規律乃至人類自身發展規律的客觀要求。普通私法對于商品交換的一般規律的普遍性調整,為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提供了某種基礎,作為特殊私法的商法有必要對經營性生產關系給予專門性調整。根據唯物史觀的基本原則,物質資料的生產是任何社會得以存在的基礎,經營性主體所從事的謀取超出資本的剩余價值的經濟活動正是社會積累和進步的源  泉。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指出:“我們首先應當確定一切人類生存的第一個前提也就是一切歷史的第一個前提,這個前提就是:人們能夠為了創造歷史,必須能夠生活。因此第一個歷史活動就是生產滿足這些需要的資料,即生產物質本身!比祟惿鐣拇嬖谕耆蕾囉诋敵跞祟愒谶@種動力驅使下的勤勉勞作。在這種原始動力驅使下,人類的經濟活動一步步向前邁進,出現了社會分工,商品交換推動人類社會向前發展。“人類社會脫離動物野蠻階段以后的一切發展,都是從家庭勞動創造出的產品除維持自身生活需要尚有剩余的時候開始的,都是從一部分過去可以不再用于單純消費資料的生產,而是用于生產資料的生產的時候開始的!倍a則一般是一個抽象概念,但只要它真正把“共同點”提出來,加以確定,則就是一個“合理的抽象”。商品“交換就其一切要素來講,或者是直接包含在生產之中,或者是由生產決定!币虼,所謂生產不僅包括制造業生產,而且也包括運輸業、商業、服務業、農業、畜牧業等一切“特殊的生產部門”的生產活動;不僅包括社會的直接生產過程,而且包括維持其再生產過程的分配或商業流通過程。由此可見,以商品交換為核心的商事行為也是人類社會生產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由經營活動或營利活動“形成的剩余,以及社會生產基金和后備基金從這種剩余中的形成和積累,過去和現在都是一切社會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繼續發展基礎!眮啴敗に姑茉凇秶褙敻坏男再|和原因》中將千千萬萬個體營利性的自由交換行為視為社會財富的來源,這無疑也包括著合理性的認識。因此,商法對營利性商事活動的調整不僅必要而且意義重大。

        顯然商法所調整的營利性生產關系,不僅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基本內容,也是人類社會不斷向前發展的社會物質基礎。因此,營利性的價值追求首先應當是商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營利性原則應當是商法的首要原則。當然,商法的營利性原則并不表現為指導人們如何營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構建自身營利的有機統一體或者說在于以法律制度來規范主體的營利行為。商法作為關于營利性主體從事營利性經營行為的基本法律,其制度繁雜、規定頗多,但以維護商事主體的營利為其重要宗旨。其內容或是與營利性主體的設立、變更有關,或是與主體從事的各類營利性營業行為有關。如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海商法規定的船舶,以及其他商事基本法的規定,都允許自然人和企業作為商事主體自由經營,并充分利用票據、股票、債券、保險等手段以達到營利目的。無疑,商法的營利追求目標并不在于保證每一個商事主體都獲利,而只向所有依法經營的商事主體提供公平獲利并將其合理地分配于投資者的一般性條件。

        與此同時,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也指出:“每個人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且僅僅是自己的私人利益;這樣,也就不知不覺地為一切人的私人利益服務,為普遍利益服務。”但從反面來看,“每個人都妨礙別人利益的實現,這種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造成的結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边@樣最終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以技術理性為核心的營利性價值取向對人類社會生活的全面滲透帶來物質財富的巨大增長和富足的同時,也使人的社會生活越來越技術化,人成為營利技術的一個環節與工具,而不再是歷史、傳統和文化中的生存,不再是具有超越意識的創造者。當“物的世界”充斥于人們的社會生活時,人的主體存在和“生活世界”就被“遺忘”和“遮蔽”,人類便失去了生存之根,成為精神荒原的流浪者,造成理性與價值相背離的嚴重后果。放眼世界,拯救人類精神危機、調整文明的分裂與失衡,是20世紀以來最根本的文化課題。因此我們要特別強調商法的第二個基本原則———互惠性原則。

        如果遵循互惠性原則,把每個人發自內心的追求私利的自由限制在一個適當的范圍內,把自身行為約束在特定的界限內,這個事實必然使每個人的行為目的帶有某種共同性。這種共同的目的通過行為的雙重效應體現出來:第一,在這種有限自由范圍內發生的每一個行為的目的既是利己的,又是利他的,從而使個人的行為目的成為他人行為目的的一部分,和他人的行為價值趨向相吻合;第二,自由地追求利益和創造幸福,需要和諧的社會環境和氣氛。個人使行為規范在有限的自由內,事實上就是為創造正常的社會秩序而努力,有利于他人實現自己的利益。這就是一個社會的共同利益。如此反復,形成良性循環,使全社會每個人都能實現自己的利益。而這樣的共同利益決不是個人私利的簡單累積而是他們的化合。

        在現實生活中,任一主體都享有自由地追求私利的權利和自主地決定自身行為的能力。這種權利和能力分別表現為兩方面:其一,由于人天生具有感性欲望,所以人天生具有權利自由地追求自身欲望的滿足,追求自身利益實現自身目的。其二,由于人又有社會情感、意志和理性,他們可以管制欲望,使利己的意圖推己及人,以便把利己的行為控制在社會和他人容許的范圍內,對自身所作所為做出冷靜的分析、判斷并加以指導。這是人具備的能力,它和追求私利的權利一樣與人共存。這兩方面正是商法營利性與互惠性原則在實踐中的表現模式。因此,在某種意義上來講,商法上的互惠性原則在于恢復被利己動機下扭曲的人性。與營利性原則相比,互惠性原則更是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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