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法的論文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是與民法并列并互為補充的部門法。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體嚴格法定等原則。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伙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之為論文。
關于商法的論文1
摘要:公平與效率是評價法律價值的兩個重要因素, 其影響著整個法律在社會中的運作。文章認為, 民商法和經濟法, 對公平與效率的價值取向并不相同, 但也有著一定的聯系, 處理好民商法和經濟法在公平與效率方面的關系, 將對推動社會經濟平穩發展有積極作用, 也能更好地保護個人利益, 尊重私權利的伸張與實現。
關鍵詞:公平; 民商法; 經濟法; 價值取向;
一、法律價值的概念
法律價值的理論分類中并不相同, 法律價值的重要性也沒有統一的界定。由此可見, 法律價值并不是整齊劃一的, 更不是按照統一的原則來進行價值位階的優先順序考量。法律價值位階的原則就是當幾個或者兩個不同位階的法律價值發生了沖突的時候, 排在前面的價值優于排在后面的價值。雖然絕大多數的學者都有自己的法律價值位階排序, 并論證豐富, 但是這些理論存在的終極目的就是為了表現法律價值在法治過程的優先順序。然而, 盡管法學理論認為法的價值在發生沖突時首先適用位階基本原則, 從高到低依次是:自由、正義、秩序, 但是到了不同的部門法里, 可能會出現不同的取向。
二、民商法與經濟法之公平與效率的法律價值
(一) 民商法與經濟法的比較
民商法和經濟法本身是兩個不同的部門法, 需要在比較法律價值之前先比較兩個部門法存在的不同之處。首先, 從調整對象來講, 民商法主要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經濟法則是以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公共性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 不存在人身關系的調整。其次, 主體和主體之間關系存在不同的分類。民商法的所謂主體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組織。民商法的主體之間是平等的關系, 不存在管理關系或者調控關系;經濟法的主體地位卻不要求平等, 表現在其主體主要是集體類的企業或者組織, 甚至還包括國家機關, 當然也存在部分主體是個體的身份, 比如公民或者個體戶。再次是兩者不同的調整方式, 作為民商法的大民法歸類, 民法屬于私法, 強調自由平等, 而民法的調整方式更注重意思自治原則, 常說的社會契約論, 擁有權利的一方也必定具有對等的義務。商法盡管被囊括在大民法的部門之內, 但是出于保護交易安全的目的, 不免會存在國家調控的現象, 也就是說不免會兼顧公法屬性。與民商法不同, 經濟法兼顧公法與私法屬性, 存在國家調控, 也遵循市場規律。所以, 經濟法的調整方式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卻也不乏意思自治的因素。最后, 是正在研究的價值取向的不同。本文重點基于公平與效率視角下民商法語經濟法的價值取向的比較。
(二) 公平與效率的法律價值
公平與效率是法律價值的兩個方面, 可謂互相促進, 互相制約。公平價值是正義的衍生, 效率這一價值原本是經濟學領域的概念, 后來為法學界所借用, 追求效率成為經濟法的重要價值目標。首先, 二者存在明顯的價值沖突。公平重點強調的是平均、一致, 效率則更加注重強調發展、快速, 因此兩者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沖突。從法理學角度來講, 公平價值位階應當優先于效率成為法律的首要原則, 為了追求效率而損害公平是不被允許的。尤其是在經濟法中, 二者之間的關系很明確地被定義為效率優先, 兼顧公平。由此可見, 在經濟法價值中二者之間的位階是效率高于公平。其次, 效率與公平價值之間是一種既對立又統一的關系, 盡管可能存在一定的沖突, 但是這種沖突不是絕對無法克服的, 二者可以達致統一, 可以協調發展。
(三) 民商法與經濟法公平的法律價值
每個學者對公平價值都有不同的理解。有學者認為“正義即公平”, 有學者認為“公平的含義就是平等”, 有學者認為“公平的正解應該是合理的分配正義”。關于公平的最終定義, 眾說紛紜, 不一而足。馬克思說:“古羅馬人與希臘人的公平就是認為奴隸制是公平的存在”。由此可見, 公平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 具有不同的含義和理解。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 世界兩大法系, 各國不同的法律中, 公平依然有不同的解讀, 目前我國的公平在大多數情況下可以理解為社會主體間權利義務的分配。在全部的法律價值中, 公平價值并不是一個具體的法律規范可以描述出來的, 更不是一個具體的案例就可以直接演繹出它的真實模樣, 而是隨著法律的不斷變遷進行不同的定義和規范, 讓社會的各方面利益都達到平衡的狀態。
(四) 民商法與經濟法效率的法律價值
法律關系本身就是調整社會關系的一種綜合體現。法律之所以可以調整人們之間的矛盾, 就是因為法律可以平衡社會關系和沖突, 也就是人與人之間的矛盾, 人與社會之間的沖突。因此, 法律與其說是一種調整, 不如說是一種平衡和協調。通過將人和人或者人和社會之間的利益進行合理的平衡, 最終實現法律的作用。正如馬克思所言:“每一個社會的經濟關系首先表現的都是利益。”因此, 法律就是在人和人之間, 人和社會之間找到一個利益的平衡點, 然后將人和人以及人和社會有機結合起來。由此可見, 利益其實就是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公共利益的總和。而法律的最基本作用就是把個人利益合理化、社會化, 并且將這些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通過一定的規則和法律制度進行規范。民商法之所以是私法的代表, 就是其尊重個人追求效率的本質, 而經濟法具有公法屬性, 也是因為它可以將個人的行為不斷的轉化, 讓個體效率迅速地靠近社會整體效率。
三、民商法和經濟法關于公平、效率的價值取向
(一) 民商法與經濟法相同的價值取向
民商法和經濟法都是部門法, 不同的是, 經濟法是獨立的部門法, 而民商法實際是大民法體系下, 將民法和商法相結合的一個統稱。就此而言, 商法部分的價值位階就更靠近民法。民商法作為一個整體, 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是基本一致的。二者是市場經濟下調整經濟關系不可或缺的兩大部門法, 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轉的保障, 更是市場交易公平進行的最佳后盾。在民商法體系中, 公平價值的位階要高于效率, 更是民商法體系的精髓所在。這一切都是由民商法本身的性質和特征所決定的, 民商法的任務即追求目標就是公平原則, 公平可謂是民商法的靈魂。同樣的, 無論在民商法還是在經濟法中, 效益價值都很重要, 但從制度設計上而言, 二者都是以實現社會利益和實現經濟利益為間接或直接目標的, 即最終目的完全一致, 從而通過法律手段促進整個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 進而推動社會健康快速發展。民商法從平等角度入手, 通過利用個體財產的公平交易原則獲得終極利益, 在商事法律中, 更加強調效益價值, 經濟法則是通過利用企業的微觀經濟效益和社會的宏觀經濟效益相結合, 提高社會或者公共利益。因此, 無論是經濟中的個體調整即商法, 還是經濟中的集體保障和管理即經濟法, 都是經濟體中的一部分, 更是社會整體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 民商法與經濟法公平價值的不同取向
民商法與經濟法從調整方式上的比較就可以看出兩者價值取向不同的根本原因。民商法注重個人角度出發, 而經濟法的大部分出發點都是從整個社會的利益出發。再細分到其他方面的價值, 二者之間的不同價值取向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權利保護不同
這主要取決于民商法和經濟法價值產生的基礎不同。民商法比較注重的公平是商品經濟的產物, 這就注定了民商法更加注重對私權的保護。經濟法的公平理念是當商品經濟在發展過程中出現失衡的時候, 國家從“守護人”的角色轉變為主體之一加入市場經濟中, 這種產生的基礎決定了二者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不同, 法律價值取向自然有所區別。
2. 側重點不同
在公平價值的追求上, 民商法的公平更加追求平等的身份環境以及相同的經濟地位等, 由于這種追求得出的結果相對而言更加公正, 那么保護個人私權的目標就更容易達到。經濟法則不同, 它更加追求社會整體的利益, 在這個過程中就難免會犧牲個人私權的一部分利益。
3. 實現方法不同
民商法通過對平等原則的應用, 就對所有權的相應制度和私權保護乃至社會契約論等私法制度進行了認同。導致最后的結果就是因為追求公平交易而對市場規則進行了限制, 而這一切都是為了實現公平價值的實現。經濟法則不同, 經濟法是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一只大手, 通過制定相關的準入制度和建立市場秩序實現社會利益實現公平的宏觀調控手段。
4. 內容不同
民商法的公平價值和經濟法的公平價值在內容上是不同的, 這也是從產生基礎就決定了的, 因此民商法的公平趨于形式上的公平, 個人之間的公平, 而經濟法則強調結果是實質的公平和社會整體的公平。
(三) 民商法與經濟法在效率價值的不同取向
民商法與經濟法在效率價值的取向主要體現在不同的方面, 包括兩點:一是在利益的強調上不同, 二是效益和效率關系上的不同。首先, 關于利益的強調, 民商法以強調個體的經濟利益為重點, 從而利用個體推動整體。而經濟法則強調的是整體社會利益。其次, 關于效益和效率的不同, 效益并不是效率的低層次概念, 而是整體和個體的概念。民商法保障的私權具有趨利性, 是個體的效率, 因此無法與整體效率發生直接的聯系。即使個體效率有所提高, 也不會帶來整體的效率提高。經濟法的效率價值取向則是直接追求整體的效益與效率的。
綜上所述, 公平和效率都是法律價值的一種體現, 也是矛盾的兩個方面, 二者互相依存, 互相影響, 缺了任何一方都不完整。而公平與效率在民商法和經濟法中的價值取向, 需要合理地有機結合, 不能單獨使用, 這樣才能在法治化進程中, 更好地發揮民商法和經濟法的作用, 不僅可以有利于保障私人的權利, 還能保證社會整體利益不受到侵犯, 將各自的作用發揮到極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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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高速發展的社會經濟下,商法的地位在隨著的經濟的快速發展而顯得日益重要;然而在封建自然經濟解體之前,商人習慣法、商人自治法的不同形式上的商法從而產生了。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商品經濟成了社會的主流,為了適應社會和改善這種經濟下的商法,才能更好地服務人民,服務社會。為了適應調整商事關系而出發,維護和調節商事主體的合法利益,也要通過商法的改革,培養良好的商法學應用型人才。
關鍵詞 商法 價值 理論 實踐 改革
1 商法的重要性
1.1 商法的興起
商事活動在古代就興起了,以一種交易的方式存在。而商法的起源與商人是密切相關的,商人往往與利益是緊密相連的。商法的歷史很久,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年的羅德島法,甚至可以追溯到腓尼基人和希臘人的海事法,但其中最重要的還是中世紀歐洲地中海沿岸諸城市的商人習慣法。
1.2 商法的發展
商法其實有一個艱難的過程,它經過了時間的洗禮后變得越來越重要。在中世紀,商法步入了變化的關鍵期。在西方人的眼中,商法第一次被認為是一種完整、不斷發展的體系,是一種法律上的體系,它意味著,在商品經濟的發展下,商人也變得越來越強大,商人也慢慢得到了應有的尊重。
1.3 商事關系的形成
商在人們眼中,往往是為了盈利而存在的,突破了原有的以買賣的觀念。商行的行為從基本的買賣發展為批發商、倉儲、運輸、保險業等。正是這種情況下,中世紀的“商人法”被上升為國家制定法,把更廣泛的商事關系納入了商法的調整范圍。隨著現代商事關系的發展與改變,商法也隨之不斷地變遷與革新,F代社會經濟與技術革命的發展,商事的活動日益廣泛,也趨于現代化和變得復雜化,商法也應隨之而改變,適應快速發展的社會,服務不同的群體。為了適應現代商事發展的需要,在快速發展的今天,商法也要在社會的適應中不斷地革新。
1.4 商法的功能
1.4.1 確認商事主體的地位
商事主體,也就是商人,是商法上權利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不同國家的商法是不一樣的,所以,對待商人的基本態度也有所差異。商人資格的確定有幾種不同的形式,有采取客觀主義的,有采取主觀主義的,也有折衷主義的。但是在現代的商法來看,主流群體認為商人和商行來確定商事主體制度是顯而易見的,這是商法發展的趨勢。
1.4.2 交易的迅捷、靈活
為了使交易在快捷、靈活的條件下更好地盈利,降低成本、增加交易的機會是商人盈利的方式。商人創造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商法也應順應商人盈利的目的而服務,對交易的快捷和靈活做出回應。商法在快捷、靈活的特點下,它的功能性措施有:第一,定型化契約的承認。這類契約是以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留待交易對方的權利只是“接受與否”的條件。這種契約在傳統私法上是具有法律的效應。但這種契約只是一方的行為基礎,沒有通過契約自由的原則,所以,這類契約在一段時間后被否認了,不作為發源。這種弊端的存在,商法也可以強行約束。第二,權力證券化。權利是一種抽象意義上的財產,它能夠轉讓,但不能夠流通。如果想讓權利以一種實物進行流通就必須有某種合適的載體表現出來,這種載體就是證券。第三,創設短期時效制度。為了達到商業主體的及時交易,實現盈利并能不斷營業,這種短期條件下時效制度推動了經濟的發展,并以犧牲債權人的時效性來換取交易的迅捷,這將是商法價值的一個發展方向。
1.4.3 保障交易安全
在交易的過程中,安全的交易條件是首要的,符合這種安全交易的原則下,才能與迅捷交易相得益彰。
1.5 商法的價值
第一,交易自由。指商事主體的財產自由、締約自由、經營自由和聯合自由。第二,交易平等。指商事主體在進行的商務交易活動中,地位平等,意見自由,雙方在其資金、技術、人力、社會關系上都應該達到相互平等,不得脅迫任何一方。第三,交易效率。指從一個給定的投入中獲得最大的產出。第四,交易安全。指商事主體從事的各種商事活動中,需要一個安全有序的法制環境,也就是交易的秩序價值。
2 商法教學改革
2.1 傳統的商法的教學
在早期的商法教學中,主要是采取講授法的方式來進行教學,通過口頭組織語言,向學生描繪情景、敘述事實、解釋概念、論證原理等,雖然能在短時間讓學生獲得大量的、系統性的科學知識,知識的了解程度比較高,利于大面積培養人才;但有一定的局限性,對于每個學生來說,這種填鴨式的教學不能培養他們的興趣和注意,學生的思維和想象力得不到提高,既影響了教學的效果,也使理論與實際相互脫離。
2.2 我國現階段教學的改革方式
2.2.1 案例的選擇
案例教學的第一步是選取合適的案例。在教學的案例選取上,依照案例的功能,堅持以下的幾個標準:(1)經典性。案例在法律領域是不可多得的,是無法回避的案例。(2)重要性。選取的案例應該是很重要的,能夠揭露法律問題、所適應的規則和具有影響社會的案例都是很有必要的。如王老吉與加多寶的產權問題,農夫山泉的合格問題等。(3)爭議性。在各種爭議的前提下,這種類型的案例是不適合教學的客體,更適合在理論的講授中的舉例。
2.2.2 課前的準備
。1)教師與學生通過互動的形式,激發學生的興趣,讓每一位都能參與,最終形成全班的討論的集體中,有利于更透徹地理解問題。(2)可以分成不同的組,按組為單位,經過組員之間的討論,綜合合適的建議,然后找出代表分別扮演不同的角色,支持和反對各抒己見。(3)定期給同學閱讀案例,做出發言的準備,并寫下的觀點,讓同學間進行討論,老師定期對每個人進行交談,以達到對案例有更透徹的理解。(4)課外實踐。學校可以組織學生去社會上調查存在的商法問題、法律維權、提出解決問題等,并組織學生分組進行討論時事,有利于問題的更形象化,對案例的分析更透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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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商法是與現代經濟活動聯系最為密切的法律部門之一,商法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必然提升,高職商法教學亦應當體現出職業教育的鮮明特色。本文針對目前高職商法教學中出現的改革和創新等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自己的觀點。
論文關鍵詞: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商法教學創新;實訓
當前,我國的高等職業教育發展迅速。但是,高職法律專業的現狀卻令人堪憂。據(20xx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20xx年高職高專法律類畢業生就業率為75%,在所有高職專業中排名倒數第一,工作與專業對口率為29%,排名倒數第一。法學專業就業難,有社會大環境的因素,但是學校在人才培養方面,沒有體現職業教育的特色,難以適應社會對高職法律人才的要求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高職法律教育必須結合自身特點找準專業定位,切實強化實踐環節教學,提升其適應社會需求的能力。商法是法律專業的主干課程,商法教學改革是法律專業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結合自己的商法教學實踐,談一談商法的職業化教學問題。
一、高職商法教學存在的問題
首先,高職法律專業以培養具有法律實際運用能力的實用型人才為目標高職商法教學與本科商法教學應當體現出差異性,如果說法學本科應偏重學術教育還是職業教育尚存爭議,對于高職法律專業是職業教育應當沒有異議。培養目標上的差異必然導致教學內容、教學方法上,教科書選擇等方面的差異。但實踐中,高職商法教學成了本科商法教學的縮編版,除內容簡單點,課時少了點外,沒有體現出職業教育的特色。多數學校在教學過程中以講解法律條文、法學理論為主,缺乏與實踐的銜接。學生只重視法學理論的掌握,卻不知在實踐中如何利用這些理論知識,面對個案不知如何著手。而案例教學,小組討論,模擬法庭、法律實訓側成了形式主義走過場,不是在課時上保障不了,就是資金保障不到位,導致教學效果低下。
其次,商法是一門與金融學、經濟學、管理學等密切相關的學科,又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商法的實踐化教學操作起來并非易事,它要求教師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多元化的知識背景。而現在高職法學教師隊伍基本是理論型的而且從發展趨勢看,越來越朝清一色的理論型、研究型發展,這不利于職業教育的發展。教師因為所學專業的局限缺乏對法律之外的經濟專業知識的了解,另一方面沒有律師、法官、公司業務等實務經驗,教學內容與實踐脫節,難以對學生進行職業技能訓練。
再次,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具有扎實的民商法專業理論知識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的需求比例將越來越大,民商法是有利于學生就業的課程。因此在高職院校應當確立民商法學在教學中的基礎性地位,加大課程比重。但目前的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在高職院校,往往重視理論課的開設而輕視應用部門法課程的開設,在部門法課程中,民商法課程所占比重并不大。以我院為例,商法課程為64學時,內容包括商法總論、公司法、破產法、票據法、保險法,內容多,時間緊。教師在教學中講述原理和條文后,往往沒有時間進行實際操作技巧的訓練。
最后,是關于商法教材建設的問題。雖然一些學院根據高職教育的特點編寫了一些教材,但是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跡,教材的內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職的特點,適應不了市場的需求,跟不上法制發展的步伐。另外,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法的重心也發生轉變,從貿易法轉到企業法再轉到金融法。公司融資、并購、金融衍生工具的膨脹、電子商務等都成為商法的新課題。與此同時,傳統的票據制度已隨著交易電子化的發展而萎縮,在商法體系中的地位在逐步下降,為適應這種變化,高職商法課程在教材上應體現出來。目前的情況是,教材老化,授課重點不突出,直接影響了教學的效果。
二、高職商法教學改革的建議
商法教學改革應體現出思想性、知識性和實踐性,其實際運用不僅有助于學生學習任務的完成,并且應當有助于學生在學習期間形成對未來工作至關重要的學習能力、理解能力和實踐能力,為了實現這一目標,筆者認為應著力做好以下幾點。
(一)改善商法教學隊伍的知識結構
調整教師隊伍知識結構。高職法律專業培養的是技能型人才,而培養這樣的學生需要有既懂理論又會實務的法學教師隊伍。因此,要使法學職業教育適應這樣的教育目標,就必須改造現行的法學教師隊伍。因此,要加強教師培訓,與其他院校進行交流、合作、學習。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的商法課程是全國唯一的商法國家級精品課,江西財經大學的商業法律網絡模擬課程十分新穎,都值得我們學習借鑒。同時我們要與其他高職法律院校合作,共同探索高職法律教育的發展路徑。鼓勵教師參加社會實踐,允許教師適度兼職,從目前我國的國情看,主要是兼職律師,從發展趨勢看也可兼職法官、檢察官。筆者主張有條件的學?梢耘嘤栆慌鷮B殢氖路蓪崉展ぷ鞯、類似理工科的實驗教師,專門帶領、指導學生從事法律實務模擬訓練。除此而外,還可聘請優秀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擔任兼職教師。
(二)大力加強教材建設
促進教學內容不斷豐富與更新,教學內容要涉及學術前沿,如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引起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法律全球化等問題。要鼓勵教材不斷更新,強化教材對實踐法律運用技巧的講解。推出更多、更適用的商法案例教材。關于教材編撰的問題,雖然目前統編和自編的商法教材數量很大,但是,深入反映商法實踐中的問題、信息量大、視野開闊、適合高職教學的教材卻為數很少。筆者主張高職院校商法教師應當與司法實踐部門合作編撰適合高職教學的經典化教材。推出符合職業化教育需求的特色教材,除傳統的基本概念說明、主要學說梳理外,特別需要突出判解研究的說理、示范功能,以及重大實務問題的指引和動態研究。
(三)改進教學方法
變教師講、學生聽這種單向的教學方法為教師學生交互式教學方法,應提倡提出問題,由學生自己解決問題,鼓勵學生發表不同的見解,進而改善學習態度,學會自主發展,提高實際能力。課堂講授要從純理論的講授方法向理論結合實際的講授方法轉變。商法教學中應當吸收實踐性的內容,商法教師應當注意收集分析司法實踐中具有新穎性、典型性、可議性的商法案例的裁判規則,把這些典型案例運用到商法教學中去。案例教學法的目標,不僅是使學生通過對案例的討論所得結論來深化對理論知識的理解,更重要的是使學生感受獲得這些法律知識的過程,體驗法律職業的思維方法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具體運用,從而獲得職業技能方面的發展。改進教學手段,教學手段的現代化不僅是解決學時少課時緊的方式之一,更是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學生能力的重要途徑。法學的內容包羅萬象,要加強高職法學教學的趣味性和吸引力。同時要充分運用各種教學媒體和教學手段、如幻燈、投影錄像、計算機教學軟件等,這將會大大提高課程的教學質量。
(四)進行商法課程設置改革,提高商法地位
目前看來,商法課程所占課時仍然偏少,急需加強。筆者認為應當把商法分為三門課,商法一(總論、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商法二(證口法、票據法),商法三(破產法、保險法)。每門課48學時,都是必修課,二年級第一學期開設商法一,第二學期開設商法二和商法三,這樣可以把商法各部分講透,也有充裕的時間進行案例教學。除此以外,還應當在三年級開設金融法選修課,內容包括信托法、期貨法、電子商務法、銀行法等內容,以適應商法發展和創新的實際需求。還應當鼓勵開設實踐性、技術性強的法律運用課程,如律師訴訟技巧、商務法律實用非訟處理、談判技巧等課程。
(五)開展商法實訓
商法實訓已經在許多本科院校、高職院校展開,目前商法實訓主要采取模擬法庭形式,模擬實際審判程序,由學生擔任法官、律師等不同角色,達到以案學法的目的。許多學校在實訓課分類上采用民商合一形式,即民商法實訓,在案例選擇上,以人身損害賠償、勞資糾紛、合同糾紛等為主。真正體現商法內容的保險案件、破產案件、公司案件等少之又少,再如公司并購,公司上市,公司設立程序等非訴商事案例在商法實訓中更是鮮見。如何把商事法律實踐真正通過商法實訓展開,使學生獲得商法的技能,是值得商法教育工作者進一步探索的重要課題。
高職法學教學是高等法學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培養基礎扎實、知識面寬、能力強、素質高的高職法律人才是高職法學教育的目標。要實現這一目標,就要打破傳統的法學教學體系,使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內容有機地結合起來,互相滲透,融為一體。這種方案的實施難度是相當大的,還需要高職法律教師加強合作,共同探討高職法律專業的改革之路。
淺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論文(精選6篇)
在各領域中,大家都嘗試過寫論文吧,借助論文可以有效提高我們的寫作水平。如何寫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論文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淺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論文(精選6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淺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論文 篇1
論文關鍵詞
市民法
論文摘要
基于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問題的爭論,本文以利益為視角分析兩者的關系,從而說明民商法與經濟法是互補關系,但也有區別,民法只是以個人權利保護為宗旨,側重提高個體的經濟效率,而經濟法是以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為重心的,是為解決民商法均無法解決的經濟問題而產生的,側重提高國家整體的經濟效率。
一、經濟人的個人利益責任理念與民商法
民法起源于羅馬法,是調整社會普通成員之間關系的。在這個法律中,以個人利益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為理念,當事人之間處于平等地位,民法也可以稱為市民法。在市民社會中,個人是存在的最小和最基本的單位,一切均是以個人為基礎而進行的。“給每個人應得的部分”是民法的基本理念,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私權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民法所調整的一切僅限于私權領域,它首先要關懷的仍然是個人,進而私人利益則成為最關心的事,作為市民社會中的人,是以實現私人利益為奮斗目標的。在這里,從未有人會在主觀上將社會利益或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作為其行為的目的,在考慮個人利益的同時考慮與國家整體利益的平衡協調發展,為了實現私人利益,市民間必然要進行經濟交往,在于物質上的交換過程。
國際商法案例分析論文
在社會的各個領域,大家總少不了接觸論文吧,論文可以推廣經驗,交流認識。怎么寫論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國際商法案例分析論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國際商法案例分析
摘要:
傳統的國際商法教學方法已不能滿足當前培養要求,案例教學可以彌補傳統講授式教學的不足,在激發學生學習興趣、促進學生理解和掌握知識要點、提升學生實踐能力、培養學生創造性思維、增強教學效果等方面具有不容忽視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
國際商法;案例教學;法學教育
案例教學法一直是西方國家頗為重視并普遍推行的一種教學法。自傳入我國后在法學教育中推廣應用,并在實踐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近年來,因其在應用性人才培養方面的重要價值,也引起了我國高校教育工作者的廣泛關注。
一、案例及案例教學的內涵解讀
案例是指對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的內容情節、過程和處理方法進行的客觀描述,以備查詢和再現。
關于案例教學的定義有很多種,對各層次屬性不同的排列組合、不同的取舍形成了不同的案例教學概念,也反映出對該教學法不同的認識程度。
大多數對案例教學的界定著眼于它的教學方式上。案例教學法是指以案例作為教學材料,結合教學主題,透過討論問答等師生互動的教學過程,讓學生了解與教學主題相關的概念或理論,并培養學生高層次能力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就是通過教師講授、組織學生分析、討論實際案例、撰寫案例總結報告等過程來實現教學目的的一種教學方法。案例教學就是以教學案例為載體,是基于一定的教育目標,選擇一定的教學案例從事教學的一種教學方法,它以學生的積極參與為特征,強調師生對案例共同進行討論,并寫出有關案例分析報告。這些界定對案例教學中的一些核心要素都有強調,側重面不一樣。
國際商法論文選題
國際商法論文選題,你還在愁論文選題的事?那么,國際商法論文選題有哪些?以下就是小編整理的國際商法論文選題,一起來看看吧!
國際商法論文選題 篇1
1、論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互動關系
2、經濟法與社會法關系辨正
3、經濟法與弱勢群體的保護
4、市場經濟與反壟斷的立法建設
5、論規模經濟與反壟斷法的關系
6、我國反壟斷法的價值取向
7、反壟斷法若干問題的比較研究
8、加入WTO與加強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的研究
9、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精神
10、新型消費領域消費者權利保護研究
11、稅負公平原則和農村稅費改革
12、稅收司法保障研究
13、稅法公平價值論
14、政策性銀行運行模式的國際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
15、加入WTO后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策略研究
16、銀行業與證券業混業經營的若干法律問題
17、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問題與對策
18、論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礎
19、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新形勢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與法律制度的建構
21、國外社會保障稅對我國社會保障稅法的借鑒
22、國外社會救助制度的比較與借鑒
23、工傷保險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24、論土地征用制度
25、房地產項目公司的法律問題研究
26、土地儲備制度研究
27、論農村土地承包制度
28、農村土地權屬法律模式研究
29、城市失地農民利益保護的法律思考
商法論文選題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體嚴格法定等原則。以下是商法論文選題,歡迎參考。
商法論文選題1
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
2.論累積投票制度對小股東權益保護的作用
3.董事競業禁止義務研究
4.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研究
5.獨立董事制度研究
6.試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7.試論公司資本比較研究
8.試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9.股份有限公司監督制度比較研究
10.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研究
11.試論少數股東權的法律保護
1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義務研究
13.股東現物出資制度比較研究
14.試論公司法中表決權排除制度
15.試論公司法基本原則
16.試論公司法的價值
17.公司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研究
18.公司資本制度比較研究
19.論公司法對股東出資方式問題的修改與完善
20.試論一人公司
21.試論公司法與現代企業制度的關系
22.完善我國公司法股東表決權制度研究
23.股東會罷免董事的法律問題研究
24.試論公司法的理念及變遷
25.公司法的功能之比較研究
26.董事勤勉義務比較研究
27.試論董事利益保護機制
28.試論公司法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29.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比較研究
30.試論公司的社會責任
31.監事會職能比較研究
32.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比較研究
海商法案例分析論文
在日常學習和工作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論文了吧,論文寫作的過程是人們獲得直接經驗的過程。你知道論文怎樣寫才規范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海商法案例分析論文,歡迎大家分享。
【摘要】
我國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體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領域的一個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海商法同樣適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動的特殊性,海商法對一些問題作出了不同于廣義民法的特殊規定,使之頗具海商法特色,“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草案)》的說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調整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決定了它屬于民事法律范疇;同時它又有別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視為特別民事法律。
【關鍵詞】
民商法;海商法;遲延交付;留置權;貨運法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只要是《海商法》沒有明文規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論來審理海事爭議案件。本文從海商法與民法的密切聯系作為切入點,依次從海商法遲延交付、承運人留置權等多個貨運法角度探討民法和海商法之間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的總和,每種法律制度都調整特定的對象,是劃分法律部門的根本依據。民法是私法,它所調整的是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1],而對于海商法的定義,人們眾說紛紜,可以說,《海商法》所調整的關系是縱橫交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條:“為了調整海上運輸關系、船舶關系、維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的發展,制定本法!睆倪@條規定來看,海商法作為民法的分支,其所調整的領域主要包括海上運輸中發生的社會關系以及與船舶有關的社會關系,主要為財產關系,也包括人身關系。
民商法論文提綱范文
論文提綱是作者構思謀篇的具體體現。便于作者有條理地安排材料、展開論證。有了一個好的提綱,就能綱舉目張,提綱摯領,掌握全篇論文的基本骨架,使論文的結構完整統一。以下是yjbys小編為您整理的民商法論文提綱范文,歡迎參考閱讀。
論文題目:虛擬財產法律問題研究
中文摘要
Abstract
緒論
一、研究背景和意義
二、文獻綜述
三、文章結構
第一章虛擬財產的理論界定
第一節 財產的民法學概念與財產本質特征
一、財產的民法學概念
二、財產的本質特征
第二節 虛擬財產的界定
一、虛擬財產的概念--虛擬財產真實不虛
二、虛擬財產的本質屬性
三、虛擬財產自身的特點
本章小結
第二章 虛擬財產之性質分析
第一節 虛擬財產權利屬性7:說討論
一、知識產權說
二、無形財產說
三、債權說
四、物權說
第二節 虛擬財產權是一種特殊的物權
一、虛擬財產權債權和物權性質區分的必要性
二、債權說的的不合觀作分析
三、物權說的合理性分析
四、虛擬財產物權特性--虛擬財產擁有可支配性
本章小結
第三章 虛擬財產法律保護中涉及的主要問題
第一節 虛擬財產所有權歸屬問題
一、虛擬財產歸使用者所有的觀點及分析
二、使用者享有虛擬財產使用權,而所有權歸運營商所有
第二節 網絡使用者協議分析
民商法專業碩士論文提綱
論文題目:虛擬財產法律問題研究
培養單位:法學院
學科專業:民商法學
研究方向:物權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緒論
一、研究背景和意義
二、文獻綜述
三、文章結構
第一章虛擬財產的理論界定
第一節 財產的民法學概念與財產本質特征
一、財產的民法學概念
二、財產的本質特征
第二節 虛擬財產的界定
一、虛擬財產的概念--虛擬財產真實不虛
二、虛擬財產的本質屬性
三、虛擬財產自身的特點
本章小結
第二章 虛擬財產之性質分析
第一節 虛擬財產權利屬性7:說討論
一、知識產權說
二、無形財產說
三、債權說
四、物權說
第二節 虛擬財產權是一種特殊的物權
一、虛擬財產權債權和物權性質區分的必要性
二、債權說的的不合觀作分析
三、物權說的'合理性分析
四、虛擬財產物權特性--虛擬財產擁有可支配性
木章小結
第三章 虛擬財產法律保護中涉及的主要問題
第一節 虛擬財產所有權歸屬問題
一、虛擬財產歸使用者所有的觀點及分析
二、使用者享有虛擬財產使用權,而所有權歸運營商所有
第二節 網絡使用者協議分析
一、使用者協議的特點
二、使用者協議中霸王條款的表現
本章小結
第四章 虛擬財產法律制度現狀與完善
第一節 虛擬財產現行法作制度問題分析
大學生海商法論文
通過分析國際公約以及我國《海商法》中關于遲延交付責任的認定依據,最后提出國際貨物運輸中六方當事人的關系遲延交付損失賠償責任的認定。在發生遲延交付時,被保險人可以根據國際公約和我國《海商法》,進行索賠以維護自身的權益。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大學生海商法論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大學生海商法論文1
摘要:在海上貨物運輸中出現的延遲交付的認定以及責任賠償,關系到賠償責任的劃分,關系到被保險人的索賠問題。在明確遲延交付的定義的基礎上,通過分析國際公約以及我國《海商法》中關于遲延交付責任的認定依據,最后提出國際貨物運輸中六方當事人的關系遲延交付損失賠償責任的認定。在發生遲延交付時,被保險人可以根據國際公約和我國《海商法》,進行索賠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關鍵詞:遲延交付;責任賠償;六方關系
1研究現狀
關于海上貨物運輸中出現的遲延交付問題,國際公約及我國《海商法》都有相關的規定,在國際貿易實務中,國內外學者對遲延交付的概念及責任劃分也有一定的研究。但是,很多研究都是基于法律方面的,對于實務中具體操作的分析研究成果較少。
回顧國內的理論研究,侯淑(1999)論賣方的遲延交付與承運人的遲延交付,明確區分了兩種遲延交付的定義及責任;徐欣(22)論遲延交付的概念,明確了遲延交付的概念;高偉(1994)論承運人的延遲損失賠償責任,說明了遲延損失賠償責任的原則以及遲延損失責任的認定。但是這些文章的研究,只是停留在對于延遲交付責任的認定方面,沒有明確提出六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民商法和經濟法與市場經濟的關系論文
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和進步起著積極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與經濟法既有緊密聯系,也存在極大差異,而二者的合作能進一步促進經濟發展。本文簡單介紹民商法與經濟法,對二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關系進行分析,并對二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合作前景進行探討。
關鍵詞:市場經濟;民商法;經濟法;聯系;合作探究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得以快速發展,并取得了較好的成績。由于市場經濟是由市場配置社會資源的經濟形勢所展開的,因此其對于相關法律的依賴性非常大。其中民商法與經濟法則是保證市場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相關法律法規,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進一步升級有著重要意義。因此,相關人員需要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商法與經濟法展開進一步探究,以此促進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一、民商法與經濟法概述
。ㄒ唬┟裆谭
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一般來說,民商法有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兩種體例。就目前來看,我國民商法還沒有就屬于哪種體例做出說明。其中,民法包括財產法與人身法,對人們的財產及人身做出了規范、完善的保護,也對人們的合法權益進行了有效保護。民法包含的法律法規民法總則、繼承法、合同法等。而商法主要是商業相關法律,其法律法規包含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法等,對經濟市場的合法商業主體和商業活動進行保護,懲治商業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注重對公民的財產、人身安全及自由意志做出保護。而商法則是在市場經濟基礎上所產生的,其主要價值追求目標在于提高社會生產效率,促進市場經濟發展,對符合條件的商事主體進行規范管理與保護。
如何看待民商法中的連帶責任問題的論文
由于連帶責任在法律中的概念和界定都很不明確,這給連帶責任在法律中的應用帶來了很多問題,所以進行對連帶責任系統的、深入的研究是極其必要且具有很高的社會價值的。以下,從民商法出發,綜合學術界的各種觀點,對連帶責任的歷史發展及民商法中的一些問題進行系統的概括和研究。
一、連帶責任發展歷史
連帶責任的概念在我國由來已久。早在戰國時期的商鞅變法時就系統、明確的提出了連帶責任這一概念,這一法律制度的出現主要是為了處理一些刑事案件和財產糾紛問題,一人犯法,其家人和周圍的人也要為其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當時的連坐法,雖然其手段極其殘忍,但是為國家的穩定做出了重要貢獻 。最終商鞅變法失敗,商鞅本人也因為民眾怕被商鞅牽連而無人施救,最終死于自己制定的法律。
隨著社會的發展與改革,連帶責任制也在不斷改進和完善,現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下的連坐制度是順應社會發展需要,融合中外各個歷史時期的制度優勢發展而來的。是一項合理的、規范的法律制度。在我國民商法中有著不可取代的重要地位,對社會的穩定有著重要的意義和價值。主要用于處理日常生活各種糾紛和侵權行為,用以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其中多用于債務問題,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二、民商法中的連帶責任
(一)連帶責任的'構成要素
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連帶責任?在確認是否構成連帶責任時要看是不是具備了連帶責任的基本構成要素。一個重要的要素是:構成侵權。也就是說債務人有違法行為,而且這種行為已經對債權人構成一定程度的破害,兩者之間是直接的因果關系。僅僅如此還不能構成連帶責任,在以上條件的基礎上還必須滿足以下三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