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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拍賣的法律問題探析
一、網上拍賣的法律形式網上拍賣又稱網上競拍,是指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權益所有人利用互聯網通訊傳輸技術,有償或無償使用網絡供應商或拍賣網站(通稱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互聯網技術平臺,展示所有產品或所具有的使用權益,通過不斷變換的標價,向網上競買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銷售產品或有償轉讓權益,競買人通過上網競買,購買商品或某些權益的一種商業貿易形式。網上拍賣的通常做法是,由網絡提供商為商品所有者或權益所有人(通常稱商品供應商)在網絡中提供一個技術平臺,以便供應商能夠在該技術平臺上標明和出售相關商品。商品競買人通過上網,進入到供應商所使用的技術平臺,解讀平臺上有關商品的情況介紹后,進入其有興趣購買商品的網上虛擬拍賣場,在網頁上不斷變動的商品標價中,點擊該商品,標價即停止跳動,競買人即以點擊商品時的價格,確定并傳輸了對該商品的購買信息。供應商通過網絡收到競買人購買信息后,在商品所在技術平臺所標明的承諾期限內,將商品送到競買人手中,競買人按網上點擊商品時確定的價格支付貨款,該項網上拍賣交易即告完成。在網上拍賣中,商品供應商一般是按與網絡供應商(網絡平臺提供者)、拍賣網站事先達成的協議或約定,支付網絡或網絡平臺使用費。
在網上拍賣中,商品競價形式根據價格變化方式的不同分為直接競價和自動競價兩種。直接競價是競買人直接輸入一個高于現有標價的價格以表示其購買商品的意向,能否按競買人確定的價格買人商品,要看在商品供應商規定的期限內有無其他競買人輸入更高的競價,一旦有其他競買人輸入更高的競買價,原競買人輸入的叫價即自動失效而不能購人商品。自動競價是網絡提供商在網絡系統中按商品供應商要求,自動將競價以一定的幅度不斷提高,競買人按拍賣技術平臺或拍賣網站當時確定的叫價,輸入競買價并傳輸至商品供應商,即可完成競拍,購買所拍商品。
從上述交易形式可以看出,網上拍賣必須有商品供應商、網絡提供商和商品競買人三方當事人共同參與,才能構成一個完整、有效的網上拍賣交易活動。
二、網上拍賣的法律性質
網上拍賣在三方當事人的共同參與中,相應地形成了三個法律關系。從網上拍賣成交過程來看,第一是商品供應商與網絡提供商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是網絡提供商與商品競買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是商品競買人與商品供應商之間的法律關系。網上拍賣是上述三個法律關系呈三角形交互運行的結果,并在網絡虛擬世界交互運行中得巳完成。
網上拍賣三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三個法律關系構成了完整的網上拍賣交易。在這三個法律關系中,由于當事人身份屬性不同,相互之間相應地構成不同屬性的法律關系。在網上拍賣中,拍賣網頁是網上拍賣交易產生和形成的連接點,網絡供應商或拍賣網站一般都在拍賣網頁展示和標明拍賣商品的同時,發布內容為“本網站僅提供網上交易場所,不承諾對出售商品或競買人標價進行檢查或驗證,交易物品和交易行為的可信度需由你自己或請專家鑒別。如出現糾紛,請直接與對方聯系,違反法律而出現的后果,本網站概不負責”的鄭重聲明。聲明的意思表示內容概括起來有三點,即網絡提供商只是在網上提供一個商品買賣的交易場所;一切商品質量、交易行為、交易后果及因此而致的違約或違法均與網絡提供商無關;由供應商與競買人自己解決或承擔法律責任。
上述“聲明”系出現在網上拍賣網頁首頁,商品供應商要將商品在網上拍賣,須經雙方協議認可網絡提供商的聲明內容。網上競買人上網競拍,首先也必須閱讀或點擊“鄭重聲明”,方可進入拍賣網頁或拍賣網站。由此,商品供應商和網上競買人意味著通過他們的行為,在開始拍賣交易前認可了網絡提供商的“鄭重聲明”內容。
可以看出,也正如網絡提供商所聲明的,網絡提供商僅提供拍賣網站或網頁作為網上交易場所,并不參與或實施網上商品拍賣交易的任何行為,也不承擔網上拍賣交易的任何法律后果。因而,網絡提供商只是網上拍賣交易場所的提供者而不是網上拍賣交易的主持者或參與者。網上拍賣是商品供應商與網上競買人借助網絡虛擬世界,通過網絡提供商提供的技術平臺,運用互聯網通訊傳輸技術進行的商品買賣交易。它與傳統的拍賣具有顯著的區別。故有學者認為,“網上拍賣跟傳統意義上的拍賣活動確實存在一段相當大的距離”[1].根據網上拍賣在計算機互聯網中運行的一般條件和要求及網絡供應商的“鄭重聲明”內容,網上拍賣三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了以下不同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其中,網絡提供商或拍賣網站是向商品供應商提供網絡技術平臺,由其在技術平臺上展示和標明其出售商品或使用權益的價格,接受網上競買人的競價購買。因而,商品供應商與網絡提供商或拍賣網站之間形成的是網絡平臺有償或無償使用的民事法律關系,而不應當認為是委托代理關系[2].因為網絡提供商或拍賣網站并未接受商品供應商授予網上拍賣交易行為的任何權限,沒有義務按《民法通則》委托代理的有關權限和規定承擔商品供應商在網上拍賣交易行為中的任何民事責任。與此相類似的是,網上競買人作為網民,與網絡提供商或拍賣網站之間形成的亦是有償或無償使用網絡技術平臺的民事法律關系。競買人在該法律關系中,通過使用網絡拍賣技術平臺或拍賣網站網頁,競買商品供應商在其中展示、標價出售的商品或某些權益,并通過拍賣網站或拍賣技術平臺這個“網上交易場所”與商品供應商之間建立了商品買賣的民事法律關系。
三、網上拍賣的法律后果
網上拍賣作為供應商與競買人之間建立的商品買賣合同關系,根據網上拍賣的法律特征,存在以下法律后果:
。ㄒ唬┚W上拍賣合同的效力問題網上拍賣系商品供應商在網絡拍賣技術平臺展示和標明出售商品的價格,由網上競買人點擊拍賣商品而達成的商品買賣合同,電子數據及其交換是這種合同的表現形式。在網上拍賣中,由于供應商已在拍賣技術平臺明確展示和標明了出售商品的價格,且一旦競買人點擊拍品、輸入競買價,即達成拍賣交易內容,供應商即在承諾的期限內交付拍品。因此,依據《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只要供應商在拍賣技術平臺展示和標明出售商品的內容和價格具體確定,即構成了簽訂網上拍賣合同的要約[3].網上競買人如按供應商要約內容要求點擊拍品、輸入競買價并傳輸至供應商即為簽訂網上拍賣合同的承諾,只要雙方均具有簽訂民事合同的主體資格,即受這種網上電子數據及其交換作為表現形式的電子合同的約束,并以此作為履行雙方商品買賣的合同依據。一旦出現糾紛,應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合同責任的規定,認定、處理雙方的糾紛爭議。
網上拍賣合同的訂立須具備上述形式要件,才能形成有效的網上拍賣合同。在網上拍賣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還可能出現以下情況:1.網上拍賣合同訂立的主體不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如未成年人上網實施競買行為而訂立的網上拍賣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而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如果供應商在交付拍品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通過行為追認了未成年人的網上競買行為,則網上拍賣合同有效并轉由該法定代理人承擔合同項下的民事權利義務。2.網上拍賣的標的物是法律規定的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由于網上拍賣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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