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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淺議彩禮返還相關法律問題論文

        時間:2022-04-19 14:50:09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淺議彩禮返還相關法律問題論文

          在日常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都寫過論文,肯定對各類論文都很熟悉吧,論文一般由題名、作者、摘要、關鍵詞、正文、參考文獻和附錄等部分組成。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論文很難寫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淺議彩禮返還相關法律問題論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淺議彩禮返還相關法律問題論文

          【摘要】彩禮,也稱聘金、定禮等,在我國有非常悠久的歷史,中國古代周朝就有其特定的婚約步驟“納征”作為彩禮接收的固定程序,所以給付彩禮仍作為一種婚約傳統習俗流傳至今。但由于地方風俗不同,民族習慣不同賦予這種給付行為不同的主觀色彩,因此關于彩禮給付如何界定和出現糾紛后如何規制,仍然是理論和實踐中不斷完善的重點,本文將從三方面淺述此法律問題。

          【關鍵詞】彩禮;返還;法律問題

          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婚約彩禮數額的不斷增多和不合理收取現象的增加,所引發的彩禮糾紛也日益增多。面對如此境況,我國僅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對彩禮糾紛返還制度作出了一條規定,這不免顯得過于粗略,事實證明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完善解決問題。因此,積極采取措施進一步完善該制度十分必要。

          一、彩禮的性質及法律適用

          婚事初定,給付彩禮,結成連理已成為亙古不變的民約風俗,因此彩禮已經成為男女雙方婚約關系確定的一種象征。但是如何在理論和實踐中界定彩禮給付行為的性質,目前學者觀點不一,學理上無統一認識,主要有“目的贈與說”“、附義務贈與說”“、附解除條件性質的贈與說”但筆者認為“目的贈與說”更為合理,目的性贈與,是指贈與人基于某個特定目的作出贈與行為。史尚寬先生指出,以結婚為結果的彩禮給付是屬于目的贈與性質,即稱為(Zweckschenkung)i。對待實踐中彩禮返還糾紛問題的解決一般是以贈與處之。表面看來送彩禮的確是一種自愿贈與行為,但是實質上它與一般的贈與行為存在很多不同。正常情況下給付彩禮都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從此要求的結果來看,給付彩禮的行為就成為與其他贈與行為最大的不同!逗贤ā返192條ii規定了關于贈與可撤銷行為的相關情形,根據公平合理原則為雙方作了雙贏的規定。依此法律條文,可以看出婚約的法律效力在我國并不必然保護,而給付彩禮可看做雙方的`贈與合同具有雙務性!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條iii,該項法律規定是我國審判實踐活動中審理彩禮糾紛的另一法律規定,此規定對于財物認定仍是可選擇性的,并未嚴格區分強調其性質,法官認定仍存在很大操作空間,對于彩禮贈送方的合法權益不能很好的保護,因此也致使婚約收受彩禮的行為肆意泛濫。但是此解釋的頒布也避免了之前此類案件因無法律依據不予受理,或適用法律原則的不完善結果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iv,此司法解釋的出臺為該類案件處理依據的空白作了很好的填補,從切合實際的角度出發對婚約彩禮問題進行了法律正視,為實踐提供法律依據,為保護彩禮贈與人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障。

          二、彩禮返還的范圍界定

          彩禮糾紛問題中,返還彩禮范圍的確定是重中之重,也是難點所在,只有解決好此類問題,才能切實維護好雙方權益,從雙方父母見面到婚約成立期間各種性質的財物贈與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雙方家長見面贈與見面禮,雙方訂婚約“送酒錢”,選訂吉日送彩禮等;由于地域不同可能彩禮習慣不同,贈與財物也會不同。這也就成為司法實踐中,認定的難點和雙方爭議的焦點。對此范圍的認定較為復雜,但基于公序良俗和生活實踐可以認為以下三方面不屬于彩禮返還的范圍,第一、基于共同意志的花費;如訂立婚約后所進行的非必要支出:拍攝婚紗照,婚前單身派對等花費,第二、婚前自愿贈與的財物;男女雙方為表愛意,自愿互贈的財物及類似性質的財物都不得要求返還。若也算入返還范圍,試問誰還敢表達愛意,一不小心會因此“傾家蕩產”。第三、不附條件的介紹報酬;因此筆者認為除了上述三種情形外,從訂婚時起到正式結婚前或者是婚約解除前這個期間內贈與的所有財物都屬返還范圍。

          三、彩禮返還的條件

          《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其中第三種情形為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也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關于生活困難如何認定,在實踐中存在兩種主體的經濟層次的劃分,即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所以對于生活困難的確定不能千篇一律,由于法律認定缺失具體標準,所以法官認定也是自由心證居多。但是隨著近幾年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對于這一問題的認定也有了初步的規范。對城鎮居民生活狀況可依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評價和認定,根據其收入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作為標準,以最低保障標準作以參照;與此同時也存在一個問題,由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未徹底遍布祖國各個角落,所以對一些偏遠或是沒有此制度保障的地區,以此作為認定標準不免缺乏正當性,所以大多數實踐案例中都以當事人舉證證明生活困難作為判定依據,如果條件允許也可進行社會調查作為輔助評價的依據;并且實踐判定中已潛移默化的將生活絕對困難作為一個客觀標準進行評價。

          【參考文獻】

          [1]馬榮、劉洋主編:《婚姻家庭糾紛新型典型案例與專題指導》[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

          [2]江必新、何東寧、肖芳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婚姻家庭卷[M].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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