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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15條有關規定,在實際執行運作中存在著弊端;《黑龍江省種子管理條例》第6條、第7條,關于育種目標及育成品種相應栽培技術等條款不夠準確、科學,有必要補充相關內容,予以修訂。
關鍵詞:種子法;種子管理條例;品種覆蓋;行業壟斷;條例修訂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9-0103-02
中國是農業大國,黑龍江省是農業大省。解決十幾億人口吃飯問題是大問題,也應該是國家大事。因此,與糧食生產關系最密切的《種子法》,對我省農業科技人員(也包括高校法律教學工作者)來說,就顯得特別重要。繼2004年中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黑龍江省頒布的《種子管理條例》,使種子生產、經營、使用有法可依,有力地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產品的增產增收。但隨著新型農業生產形式的進步和生產力水平的提高,某些條款的弊端也逐漸顯現出來,迫切要求法規也作出相應的調整,加以完善。
一、審定權限過于集中,導致品種覆蓋面積過大、不能更科學、準確地為各地選擇最恰當的栽培品種,形成事實上的種子壟斷
《種子法》[1]中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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