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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藝術作品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伯爾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下稱《伯爾尼公約》)把實用藝術作品明確作為文學藝術作品的一種,對其著作權加以法律保護。縱觀各國知識產權法律,也都明確地給予實用藝術作品以法律保護。我國1992年10月加入了《伯爾尼公約》,2001年又加入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該協議全面承接了《伯爾尼公約》對實用藝術作品著作權的保護。但在2001年我國修訂后的著作權法和2002年頒布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都未對實用藝術作品給予明確的著作權保護。而1992年國務院頒布的《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第六條卻規定:“對外國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期,為自該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庇纱嗽斐闪藢υ从趪鴥鹊膶嵱盟囆g作品和源于《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實用藝術作品在法律保護上的差別。本文僅探討源于國內的實用藝術作品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一、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界定
我國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對實用藝術作品都未作任何規定。所以,要解決我國相關立法對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缺失問題,必須首先對實用藝術作品的概念和特征進行法律界定。
根據《伯爾尼公約》對實用藝術作品的規定,實用藝術作品應是具有實用性、藝術性、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特征并符合作品構成要件的智力創作成果。主要特征是:
(一)實用藝術作品是人類的智力創作成果,表達的是人類的思想活動和主觀認識,如一種構思、一個設想、一種創意等,之后,通過手工或工業生產的方式轉化為物質產品。因此,從表象上看,實用藝術作品是有形的物質產品,但其本質仍是人類的智力創作成果。
(二)實用藝術作品既具有實用性,又具有藝術性。這是實用藝術作品的最主要特征,也是與一般美術作品和一般工業產品的本質區別。一般美術作品是為審美目的而創作、不具有實用性的作品,因而只具有美學上的審美意義。而實用藝術作品則是為實際使用而創作或創作完成后實際使用的藝術作品,從這個意義上說,與工業產品的外觀設計本質上沒有差別。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寫的《著作權法和鄰接權法律詞匯》中,將實用藝術作品解釋為“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無論這種作品是手工藝品還是工業生產的產品”,例如小裝飾品、玩具、珠寶飾物、金銀器具、家具、墻紙、裝飾物、服裝等。但實用藝術作品又不同于一般工業產品,一般工業產品是為滿足人類的生產和生活而制造的,并不具有藝術價值和美學的意義;而實用藝術作品除了對人類的生產生活具有實際使用功能和使用價值外,還具有較強的藝術性,具有藝術價值和審美的意義。
(三)實用藝術作品具有獨創性和可復制性。這是實用藝術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原因所在。實用藝術作品的獨創性只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獨立完成的,不是抄襲他人已有的作品,并不要求作品一定要達到專利法要求的新穎性。這與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要求是一致的。實用藝術作品的可復制性,是指可以通過手工或工業生產的方式制作作品的復制件,但復制的方式僅限于與實用藝術作品同樣的方式。這與一般著作權意義上的復制不同,其原因就在于實用藝術作品具有實際用途,如果以其他方式進行復制,可能會喪失或改變作品的實際用途。
二、著作權法對實用藝術作品保護的依據
對《伯爾尼公約》和我國著作權法關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規定進行比較后不難發現,除實用藝術作品以外,兩者對其他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規定,幾乎完全一致,只有著作權法將實用藝術作品排除在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之外。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按照上述定義,實用藝術作品完全符合作品的基本要求,應當屬于作品的范疇。
實用藝術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原因在于:
(一)確立著作權制度的目的就是鼓勵創作、保護創作,我國著作權法不應將實用藝術作品排除在作品的范疇之外。著作權制度肯定了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領域里的創作活動是高尚的行為,肯定了作者對作品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和物質利益,因而激發了人類的創作熱情,使文學、藝術作品有了無窮無盡的創作源泉。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宣布:“人人對由于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和藝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币虼,我國著作權法也應當盡可能地保護我國公民的創作熱情,其保護范圍宜寬不宜嚴,對作品的范圍也不應作太多的限制,不應該將實用藝術作品排除在保護范疇之外。
(二)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著作權,而實用藝術作品具有較強的藝術性,屬于藝術范疇,且完全具備作品的基本特征,理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三)如果僅僅用專利法來保護實用藝術作品,則會把多數實用藝術作品排除在外。專利法保護的是具有新穎性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而實用藝術作品只要求作品是作者獨創的,并不要求具有新穎性,因而多數實用藝術作品達不到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要求,所以無法得到專利法的保護。對于多數實用藝術作品來說,如果得不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就更得不到專利法的保護,于是就會出現實用藝術作品沒有法律保護的局面。
(四)既然承認源于《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實用藝術作品,并自該作品完成后對其保護25年,那么也應當對源于我國的實用藝術作品進行保護,否則就會在法律上形成源于《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實用藝術作品和源于我國的實用藝術作品的不平等。
(五)與國際上明確給予實用藝術作品法律保護相適應,在國際貿易中,實用藝術作品的交易金額和交易數量越來越大。而在國內的經濟交往中,實用藝術作品也越來越多地在市場上流通,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護,就會影響實用藝術作品的生產和流通的健康發展。
三、著作權法對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模式
對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各國不盡相同。法國對于實用藝術作品和純美術作品給予同等的法律保護,對已經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在履行一定手續后,仍享有著作權。美國和意大利對藝術成分和實用成分不可分離的實用藝術作品,不給予版權保護,只有對藝術成分和實用成分可以分離的實用藝術作品,才給予版權保護。英國則不論藝術成分和實用成分是否可以分離,對實用藝術作品的版權保護期是作者終生加70年,而一旦實用藝術作品用于工業生產,其版權保護期就降為 25年,但一項外觀設計如果取得了專利權,就不再享有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對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模式,借鑒《伯爾尼公約》等國際著作權公約的規定,并結合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應采用著作權加專利權的混合保護模式,即實用藝術作品可以同時享有著作權和專利權的雙重保護。著作權保護,就是在著作權法中承認實用藝術作品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中的一種,對于實用藝術作品給予明確的著作權保護,對源于國內的實用藝術作品,只要已經完成,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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