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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的界定與修改
一
夫妻財產制,是確認和調整有關夫妻婚前財產、特有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財產的清算、分割等方面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作為交織于財產法與身份法之間的橫斷性法律制度,夫妻財產制是婚姻效 力的一項重要法律內容,也是近現代家庭財產制的重心所在。
從法律層面分析,夫妻財產制具有四個特征:一是主體限于夫妻雙方的特定性;二是人身性與財產性相融一體,財產性從屬于人身性;三是由婚姻態勢所決定的內容廣泛性和復雜性;四是植根于生產力發展水平、受制于社會多重因素綜合作用的社會性、民族性和歷史性。
新中國的夫妻財產制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根據地立法中萌芽,1950年婚姻法鑄其雛形,1980年婚姻法基本定格并運行至今。其內容可界定為五點:(1)男女平等的社會地位和夫妻平等的人身關系是現行夫妻財產制的前提和基礎;(2)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作為法定財產制,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3)以約定財產制為補充,賦予約定財產優位于法定財產制的例外效力;(4)確認夫妻債務責任的平等性和清償分擔的協商自由性;(4)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公平性、意志自由性與保護“弱者”和無過錯方的照顧性。
應該承認,以80年婚姻法為集中表現的現行夫妻財產制雖然表述簡單,內容抽象,但并不失其積極的進步性價值:(1)充分體現了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憲法精神;(2)符合社會主流文化和價值取向所倡導的婚姻本質及婚姻道德的要求;(3)反映了家庭作質及婚姻道德的要求;(4)反映了家庭作為倫理實體和經濟生活實體的職能要求,有利于家庭內部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實現;(4)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反映了婚姻家庭關系復雜多樣的生活實際;(5)切實地符合立法時期夫妻財產關系的狀況和要求;(6)在總體方向上迎合于當代夫妻財產制立法的發展趨勢。
80年婚姻法頒行至今20年,中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人們的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婚姻家庭亦發生同步效應,夫妻財產制歸納了新的因素,新的力量、新的內容:(1)從計劃經濟到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再到市場經濟的飛躍發展,牽引出社會各種財產關系的新風貌,構成新時期夫妻財產關系的寬闊宏大的社會經濟背景;(2)國民收入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私有財產量的增長,是夫妻財產關系變化的直接動力和表現;(3)社會財富觀念的轉變,個人主體意識,權利意識,獨立意識的覺醒,是夫妻財產關系變化的心理催發素;(4)家庭消費職能的擴充和生產職能的歷史性回歸,提高了家庭的社會經濟地位,并直接作用于夫妻財產關系;(5)與公民個人財產的取得和擁有相伴隨,夫妻財產的性質、形式、來源、數量、債務關系,權屬關系都發生的空前變化,動態性、復雜性明顯增強,市場交易安全等與夫妻財產權利的保護不斷產生碰撞。
現行婚姻法誕生于社會轉型之初,時代的多重制約,不可避免地潛伏了以其為背景的法律的局限性,由此決定了現行夫妻財產制既有先天不足,又有后天不良,嚴重滯后于社會發展,日益凸現出諸多缺陷:(1)規范形式抽象、概括,宜粗不宜細的立法導向,使夫妻財產制疏漏空洞,缺乏操作針對性;(2)“婚后所得共同制”表述不清,涵蓋寬泛,范圍不確定,與夫妻財產的實際運行態勢不符,也與其他法律內容發生沖突;(3)立法只注意到常態下的合法婚姻存續期間,對“婚約”期間的財產、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違法婚姻中的財產問題未作絲毫反映;(4)嚴格的共同財產制,既忽視了對夫妻個人特有財產權的確認和保護,又不利于保障市場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利;(5)對夫妻之間如何行使共同財產的占有、管理、收益、使用、處分等權能未作規定;(6)夫妻財產約定只是作為一種例外加以簡單認可,沒有形成完整規范的約定財產制規則體系;(7)對夫妻債務和所有權之外的各種財產權利未能作出前瞻性預測,導致現實生活諸多法律問題難于處理;(8)20年法制建設的推進,財產法體系的逐步健全,現行夫妻財產制既落后于社會實踐,又滯后于其他相關法律的發展;尤其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作企業、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等新型經濟主體所牽引出的家庭財產關系, 現行夫妻財產制難于準確施控。
二
針對現行夫妻財產制立法技術上的缺失,規范內容上的疏漏和滯后于社會發展的呆板,法學界在80年代中后期即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議,幾經討論,于90年代中期形成共識;司法實踐與此呼應,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夫妻財產制作了諸多擴張性、創設性解釋。反映當代家庭結構及其財產運行規律,總結實踐經驗,應對社會的發展和夫妻財產關系的變化,尊重和采納學界的合理建議,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二次審議并交付全民討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訂草案) 》(以下簡稱《草案》)對夫妻財產制作了特別突出的改進,概括起來,其內容集中于五個方面:
第一,以列舉與概括、明確與模糊的例示性規范技術形式,確立了婚后所得有限共同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依《草案》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1)工資、獎金;(2)從事經營活動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6)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約定不明確的財產。
第二,與有限共同財產制相對應,明確界定了個人持有財產!恫莅浮返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1)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與法定財產制相對應,基本建立了約定財產制度,規范了約定財產的表意形式,財產制的選擇范圍、約定的內外法律效力,配設了約定分別財產制時補償制度和約定無效制度!恫莅浮返19條規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第47條規定:夫妻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屬的約定,逃避債務的,該約定無效;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該約定無效。
第四,為強化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督促和引導共同財產權的合法行使,確保共同財產對婚姻家庭的經濟功能的有效釋放,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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