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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前普通程序簡化審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時間:2024-10-10 16:09:25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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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普通程序簡化審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簡化審是指在現有刑事訴訟法律的框架內,對某些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的前提下,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采用簡化部分審理程序,快速審結案件的一種新的庭審方式。2003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頒布了《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后,師河區7人民檢察院與審判機關密切配合,對普通程序簡化審作嘗試性探索。2003年該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62件,審查后提起公訴142件,其中普通程序采用簡易化審理14件,占提起公訴案件的10%.

          這一庭審方式的啟動,在節省訴訟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及時保護被害人利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于其是刑事審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種新的嘗試,不可避免地有不完備之處,筆者結合司法實踐,對該程序提出以下看法,以期在立法中逐步加以完善。

          一、普通程序簡化審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1、操作制度不規范!度舾梢庖姟分,雖然制訂了普通程序簡化審的規章制度,但不完善或執行起來不規范,缺乏一整套配套的措施。如關于庭前證據展示的問題,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證據展示制度,檢察機關向法院移送的是自己認為是主要證據的復印件。在這個問題上,辯護律師、法官和公訴人存在著分歧。辯護律師從法院看到的指控犯罪的證據只是構成犯罪的主要證據,對一些細節或者輔助證據尤其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并不了解。而對于公訴人來說,并不了解辯護律師所掌握的辯護證據,這就為普通程序簡化審的順利進行增加了變數。

          2、被告人適用范圍不規范。我國刑事訴訟法律為保障公正審判,對諸如未成年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辨別或表達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均給予了較充分的救濟保護,以彌補被告人自身能力的不足。但在我們的簡化審活動中,有些審判人員

          對被告人不加區分地一概適用,使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我們認為,對這類案件仍應適用普通程序。因為這類被告人不能充分準確地表達自己對犯罪的處分意愿。如果對這類被告人適用簡化審模式,就不能充分體現刑事訴訟法律對這類被告人給予司法救濟的基本精神。

          3、啟動程序不規范。對于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簡化審方式的啟動,在理論上和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和操作程序。有觀點認為,對于刑事普通程序簡化審方式的啟動,“檢察機關對此項審理方式具有建議權,但決定權在法院”。其理由是:“檢察機關無權提前啟動審判程序”及“由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前征求被告人對起訴指控的意見,顯然于法無據!绷硪环N觀點認為,對普通程序簡化審方式的適用,在“開庭前、可以由人民檢察院提出;開庭時,應當征求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意見,但不能由人民法院主動提出。”其理由是: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只是對案件進行形式審查,不可能正確全面地把握案件的審查以及被告人是否自愿作出有罪答辯的情況,筆者認為,前一種觀點強調了法院的“決定權”,后一種觀點,強調了控辯雙方的協議權。這兩種觀點都有一定道理。但都不能全面準確的貫徹刑事訴訟法律司法公正的精神。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公正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該規定對公、檢、法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上的職責作出了明確的分工。該規定使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得到了保證。故僅強調“決定權”或“協議權”則忽視了公訴機關和人民法院相互制約機制,影響了司法機關司法權的正確行使。

          4、忽視對被告人合法權利的保護。在訴訟階段,被告人(特別是被羈押的被告人)因其人身受到限制,其自我救助的能力相對較弱。在實踐當中,有相當一部分被告人是沒有聘請律師為其辯護的,加上被告人大多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識,而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也往往缺乏細致的思想工作,使被告人在對自己認罪的后果缺乏認識的情況下同意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在庭審過程中,司法機關片面求快,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被告人闡述對已有利的事實和為自己辯護的機會。而公訴機關基于追求勝訴的需要,也往往只是出示有利于控方的證據,對有利于被告方的證據則不予出示,這些對于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是不利的。

          5、當庭宣判率低。《若干意見》明確要求,對于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一般當庭宣判。但在實踐中,法院對于這類案件很

          少甚至沒有當庭宣判。在《若干意見》頒布前,主要原因是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法官在庭審前只對案件進行“程序性審查”,而不進行“實質性審查”,且法庭在審理時簡化了法庭調查、舉證和質證的部分程序與內容,法官對案件形成內心確信存在顧慮。《若干意見》的頒布雖然明確了法官開庭前的閱卷權,但法官未能及時轉變思想觀念,解除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顧慮,不敢于當庭認識,直接作出判決。

          二、改進普通程序簡化審的主要對策

          1、建立證據展示制度。建立證據展示制度是當前訴訟活動中證據制度改革的必然趨勢。這一制度的建立對節約司法資源,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提高訴訟效率均有重要意義。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展示沒有制定相關的規定,仍實行“移送證據目錄”制度,而實行這種制度的后果是,控辯雙方為維護各自利益吹毛求疵,甚至完全不顧控辯雙方追求案情真實的訴訟目的,以至影響到被告人合法權利的充分實現。而在簡化審時平等展示證據制度,公訴人可以有針對性地準備辯論重點,更準確地把握案情。辯護人則可以通過審閱公訴方的證據材料,把握被告人自動認罪的事實依據,并明確為被告人辯護

          的重點,從而提高訴訟效率,保證案件質量。

          2、完善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簡化審具備條件。一是被告人必須完全承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或承認指控的主要事實,被告人作有罪答辯是適用簡化審的前提。只有被告人對指定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才能反映其能夠接受快速審判的主觀意愿,被告人才有可能放棄部分訴訟權利,如質證證人、辨別書證等等,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環節才有可能實現實質性的簡化。二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只有起訴書所指控的每一起事實都有證據加以支持,只有每一份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有每個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被告人才有作有罪答辯的可能,實行簡化審才能保證被告人最終獲得公正的審判。三是對被告人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但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除外,即使被告人采取了有罪答辯,控、辯、審三方也不應放棄對事實的審查,對證據的調查,以防止錯殺無辜。四是對于有特別程序規定的案件,如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辨別能力或表達能力受到一定限制的盲、聾、啞人犯罪案件及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犯罪案件,雖符合簡化審的條件,但由于被告人屬特殊群體,加之其自身辯護能力的原因,通常并不能正確理解指控的

          性質及作有罪答辯能導致的結果,所以不能適用簡化審。

          3、規范簡化審啟動程序。提起“簡化審”的前提條件是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從案件審理的情況來看,人民檢察院通過對案件的審查起訴,對偵察機關移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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