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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畢業論文-審民事裁判文書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根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所提出的裁判文書改革重點和具體要求,民事裁判文書應當敘事清楚、邏輯嚴密、說理透徹、判決條文言簡意賅、無懈可擊,樹立司法權威,實現民事審判司法的公平與正義。但是實踐中的一些民事裁判文書,并不符合最高法院要求,或多或少地出現一些問題,筆者擬針對一些實際具體的問題進行點滴歸納,以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民事裁判文書中出現的瑕疵
。ㄒ唬┯行┎门形臅捶从嘲讣芾淼臅r間及庭前調解、證據交換、庭審的概況。裁判文書是對整個民事訴訟的歸納和總結,不管是當事人或是案外人看了裁判文書,都應當看懂整個訴訟活動情況。從立案時間可以知道案件審理的時間限期,了解審判效率的高低。如婚姻案件開庭之前要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是否感情破裂作一個初步了解。庭前是否交換證據,對對方舉證的意見及是否提出延期舉證、是否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等,這些程序性事項是對證據的審核與認定的前提條件。
。ǘ┎糠植门形臅鴮Ξ斒氯说脑V訟主張和辯稱未加概括,方言、土語、口語太嚴重。有的當事人未找律師書寫起訴書,起訴的內容和主張全是方言土語,主審人在起草裁判文書時應當把當事人的訴稱高度概括,不要原文照抄,這樣才能既不失當事人的本意,又使當事人的主張有條理有次序,讓人能看明白。
。ㄈ┝硪恍┎门形臅鴶⑹虏磺逦,沒有邏輯性。認定案件的事實要按一定的邏輯順序進行,或者按照事情發展的經過認定,或者按時間先后順序敘述。例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先把損害的原因、經過、后果敘述清楚,由于當事人主要請求是賠償,所以要把損害后果詳寫,如何時住院、出院、診斷的結果,是否構成傷殘,住院期間的治療費用,外出購藥是否得到醫療機構的準許,是否需要護工、補充營養等進行認定,這些細節都關系到賠償的范圍數額及依據。如果案件事實有縱向和橫向,一般要先縱向、后橫向。例如需要認定生活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等,采用“另查明”的方法來認定,即某地上年度平均生活費、年或日平均收入、最低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是多少等要據實認定。受害人有幾個需要扶養或撫養的人、年齡、需要扶養或撫養期間及標準等也要認定清楚。如果把“另查明”的事實與案件發生的事實一塊兒認定顯得層次不清,讓人看了不明白。另外,在認定事實時法官不應加任何主觀的評論性語言,案件認定的事實就是有證據證明的法律事實,它應該是客觀的,或者盡量與客觀事實接近和吻合。
。ㄋ模┱J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未進行具體概括或羅列。案件認定的事實要有證據來證明,如沒有證據證明,事實也就不存在,判決結果就站不住腳。案件認定的事實是法律上認定的事實,有時可能與當時的客觀事實不太一致,當然我們追求的是法律事實盡可能的與客觀事實一致,但鑒于證據的獲取不一定全面和充分,而法律上的事實是由證據來印證的,所以應當允許法律事實與客觀真實不一致現象的存在。裁判文書不管是先列舉雙方提供的證據,通過庭審質證,然后認定案件的事實,還是事實認定之后再列舉相關證據,相互印證,只要把案件的事實敘述清楚,又有證據證明即可。不管是采用何種法律文書格式(新的、老的、簡易的或普通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把案件事實敘述清楚,證據羅列清晰,讓人看了明白,這樣就可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扎實有力的目的。
。ㄎ澹┪臅摾聿糠植怀浞,還有的文書“不講理”。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是判決書的精髓。裁判文書的成功與否關鍵在于論理部分。論理部分也是體現一個人的法律知識和寫作水平及技巧好壞的標準。一篇好的裁判文書在論理上通常都層次清晰,說理充分透徹。詳細說明當事人請求支持的理由,不支持的原因,引“法”講“理”,使贏的當事人清清楚楚,輸的當事人明明白白。例如審理合同案件,首先應對合同進行定性,然后對合同的效力及其理由進行認定,實際上也是對民事行為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界定。再如損害賠償案件要把應賠償數額、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被撫養人的應得的等表述清楚,這樣才能使判決條文簡單明了。其次應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逐項分析,是否支持,是否采納。再次應對被訴人的辯稱是否有道理進分析論證,或沒有相關證據、或證據不充分,或沒有法律依據,都要給予明確表述。
(六)引用實體法和程序法上有不妥之處。有的裁判文書只引用實體法而不引用程序法,還有的是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實體法,有的是引用普通法而不引用特別法,還有的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而適用案件發生時的法律但卻未進行說明,讓人看了易產生誤解。還有的法律、司法解釋尚未生效實施就開始直接適用,有的部門規章不是注明參照而是直接引用。這些情形雖不是案件的關鍵和要害之處,但總有不規范之嫌。另外,在論理用詞時也應該考慮當事人的文化水平,因為判決書主要是給雙方當事人看的,當事人看清楚、理解明白裁判的含義,才能達到裁判文書的寫作效果。判決書的“讀者”主要是雙方當事人,起草裁判文書時要考慮讀者的理解閱讀能力。
。ㄆ撸┡袥Q條文冗長,拖泥帶水,導致判決執行時引起異議。有的判決條文出現“假設”、“如果”等詞語,有的把判決的數字及計算過程和依據都書寫在判決條文中,有的把利息、罰息、滯納金等起始日說清了,卻把截止日期遺漏了。判決條文應言簡意賅,簡單明了。判決數字的依據和理由都應在論理部分,不需在判決條文中重復闡明。
(八)裁判文書上“牛皮癬”較多。即使判決書寫的很好,層次清晰,論理充分,判決也正確,但如果蓋有幾處紅色“校對”章,那么判決書的權威感就會馬上降低。特別是判決書經過當事人復印之后,更改的地方更加難看。讓人看了判決書之后,總會留下法院法官工作不細心或不認真的印象。判決書是非常嚴肅的司法文書,如果留下幾處“牛皮癬”,例如繼承、房產、離婚案件,當事人可能要把帶“牛皮癬”的裁判文書保存一輩子,甚至傳至下一代,年代一久,這樣的司法文書就很難令人信服。
二、規范民事裁判文書的建議及措施
第一,思想重視,要有出“精品”意識。一個案件,從立案到審理,法院付出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花費了很多司法資源。當事人到法院打官司的目的是要一個說法,要的是一個結果,這個結果只能從裁判文書上來體現。裁判文書寫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甚至可能是引起上訴二審的理由之一。另外,法官付出的勞動也要從裁判文書上來表現。法律的公正性也必須通過裁判文書體現。起草裁判文書就應象文人出書一樣,要出好書,出精品。
第二,準確把握當事人爭議焦點。由于一件民事糾紛案中存在爭議的問題,往往集中在一個或幾個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問題上,主審人在審理案件和制作裁判文書過程中,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注意抓住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并將其準確地、客觀地概括出來,避免不分重點,眉毛胡子一把抓。
第三、強調對爭議事實認定的說理。主審人不僅要注重法律適用的論證和說理,也要注重對事實認定方面的說理,尤其是要結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司法解釋的規定,注重對證據進行分析論證,要使認定的案件事實與法庭采信的證據緊密聯系,要在裁判文書中表明所適用的證據規則及理由,要突出重點和進行必要的綜合。
第四、對裁判理由的論證應當邏輯嚴密。主審人要在裁判文書論理撰寫方面下功夫。首先,要進一步加強說理的針對性。即要針對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展開論述和根據具體案件的具體特點進行說理。如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答辯理由等都要詳盡地論述主張是否有道理,是否合法或違背法律規定,是否有證據,或證據是否充分,要逐一闡述法院支持或不支持的法律理由和依據。其次,要進一步注重全面性。裁判理由必須完整,不能東一句西一句,不能存在紕漏,尤其是要善于運用理論和事實闡釋適用法律的根據。再次,要增強邏輯性。裁判理由的論述必須講求邏輯性,裁判文書的事實、論理和結論之間應當存在嚴密的邏輯關系,法律、事實、結論三個部分之間應符合“三段論”的邏輯形式要求。最后,要注意公平性。裁判決文書的說理要使用中立、公允的語言,不能厚此薄彼;對任何一方當事人,既要駁斥其無理的意見,也要支持其有理的主張。
第五,校對要認真,避免一些基本的技術性錯誤。裁判文書在數字的使用、當事人簡稱的位置、法律條文的條款項目地正確表述等方面都要統一規范,防止出現明顯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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