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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相鄰權問題的實證分析

        時間:2024-09-04 22:25:54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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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鄰權問題的實證分析

        [案情]
        原告:張遠賓,男,47歲,農民。
        被告:韓啟耀,男,30歲,農民。
        被告:韓宇智(韓啟耀之父),男,56歲,農民。
        被告:龐晃,男,42歲,農民。
        原告向北海海事法院起訴稱:原被告的蝦塘彼此相鄰,1994年以來原告一直通過與被告共建的塘堤通行。2001年1月,被告韓啟耀、韓宇智借清塘之機,將污泥堆放在塘堤上,4月被告龐晃又趁機在塘堤上建房,將其通往蝦塘的唯一道路堵塞,致使其無法對放養的冬蝦進行護理、捕撈而錯過銷售旺季且致冬蝦死亡,春蝦放苗亦受影響。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并判令被告韓啟耀、韓宇智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
        被告韓啟耀、韓宇智答辯稱:其蝦塘的塘堤并非通往原告蝦塘的唯一道路,海邊有一海堤亦可通往原告的蝦塘。自己用清淤的塘泥加高塘堤,是行使合法管理權,不存在侵權或妨礙行為。原告要求賠償8萬元的損失,無事實依據,請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蝦塘屬韓宇智所有,與韓啟耀無關,原告狀告韓啟耀是錯誤的,請法院予以駁回。
        被告龐晃未作答辯。
        北海海事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的蝦塘相鄰,且原告蝦塘的北面與被告韓啟耀、韓宇智蝦塘南面的一部分接壤。原告進出蝦塘最便捷的道路即是通過被告韓啟耀、韓宇智蝦塘的塘堤,該塘堤寬約3米,可通行車輛,原告購買蝦塘后一直是通過該塘堤進出其蝦塘。原告雖可繞道海堤通行,但一是路程將增加兩倍以上,二是不夠安全。2001年1月,韓家父子清理蝦塘,將清塘淤泥堆放在塘堤上,致該塘堤無法正常通行,更無法通行車輛。4月,被告龐晃在塘堤上修建房屋,其廚房部分占據了原告需要通行的塘堤的三分之二左右寬度。

        [審判]
        北海海事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本案系蝦塘相鄰權糾紛,原告張遠賓與被告韓啟耀、韓宇智的蝦塘基于地理位置上的毗鄰而發生了法律規定的相鄰關系。原告進出其蝦塘經過韓家父子的塘堤最為方便,繞道海堤雖也可到達其蝦塘,但過于迂回的路線既增加了不必要的路程和進出蝦塘的諸多不便,也無為地提高了生產所需的成本,且海堤也不夠安全,故而原告途經被告韓啟耀、韓宇智的塘堤通行最符合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另外,原告從來就是通過該塘堤通行,即經該塘堤通行是歷史上的習慣做法,對此法律應予以尊重。被告韓啟耀、韓宇智對其塘堤享有使用權,但該使用權的行使因為相鄰關系而應依法予以必要的限制,即被告應尊重歷史上形成的通行關系,至少不應妨礙其通行。韓某借清淤之機,不正當地堵塞塘堤,且長時間不予修復,造成原告無法正常進出其蝦塘,對此該二被告負有全部過錯責任,應依法排除妨礙,恢復該塘堤原來的通行狀況,被告龐晃在塘城上修建臨時性房屋,其廚房部分占據了塘堤約三分之二寬度,使原告無法正常通行,被告龐晃負有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義務。雖然蝦塘使用權在韓宇智名下,但該蝦塘為韓家人共同經營管理,韓啟耀作為韓宇智的兒子,對該蝦塘進行了主要的經營管理工作,故將韓啟耀作為被告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并無不妥。原告訴求8萬元的損失賠償,因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證據證實該損失的客觀存在,亦未向法庭證明被告行為與原告損失之間內在的因果關系,故本院不予支持。
        北海海事法院依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韓啟耀、韓宇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蝦塘塘堤恢復原通行狀況,排除原告張遠賓通行的妨礙;
        二、被告龐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起拆除在蝦塘塘堤上修建的臨時房屋的廚房部分,排除原告通行的妨礙;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1、關于相鄰權。相鄰權是指相鄰各方對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基于法律規定而派生地享有在他人不動產上的權利。如享有在他人不動產上的通行權、用水排水權、鋪設管線權、采光權等。簡單地講,比如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作業時,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對鄰人的損害;水源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允許鄰人使用其水源;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允許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過其土地排放積水等。相鄰權糾紛在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民法通過擴張或限制不動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的方法來調整相鄰關系,目的在于使相鄰各方彼此為對方行使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時給予必要的方便,以謀取相鄰各方利益的需要,從而充分發揮不動產的社會經濟效益,民法相鄰權制度的意義集中表現于此。同時,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還具有增進團結、發揚互助精神,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等意義,相鄰關系處理得好,互利互惠,增進協作和友誼,促進生產和生活;處理不好,往往鄰里反目,給自己和他人造成諸多煩惱及不必要的紛爭。
        相鄰關系是法律直接規定的,而不是當事人約定的,不同主體的不動產地理位置上的毗鄰是引起相鄰關系發生的法定條件,這里的毗鄰,既包括不同主體的不動產的相互“毗連”,又包括不同主體的不動產的相互“鄰近”。本案中,原告與被告韓啟耀、韓宇智的蝦塘因地理位置“毗連”而發生了法律規定的相鄰關系,從而雙方在行使對自己蝦塘的使用權時,應相互給予對方必要的方便或接受必要的限制。
        2、關于相鄰權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及相鄰關系的性質、特征,處理相鄰關系應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相鄰關系無不涉及相鄰各方的生產或生活,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充分發揮不動產的使用效益,是法律調整相鄰關系的目的所在。中國自古有遠親不如近鄰之說,相鄰各方應遵循“予人方便自己方便”的古訓,發揚團結互助的精神,建立睦鄰友好關系;在行使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與相鄰權時,要尊重鄰人的權利,兼顧鄰人的利益,不能以鄰為壑,損人利己;在遇到問題時,要互諒互讓,采取協商的辦法,公平合理地解決。外國民法不乏這樣的規定:相鄰關系中的某種事實狀態,無論其形成原因如何,只要其持續達法律規定的期間,法律就給予保護。此乃“尊重歷史和習慣原則”。中國民法雖無這類規定,但從穩定相鄰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出發,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應尊重歷史。原告從一開始就是通過韓家父子的塘堤通行,該通行行為可謂歷史上的習慣做法,對此法律應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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