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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向反思與批判的法理學 -以法哲學視角評鄧正來《中國法學向
[內容摘要] 鄧正來先生的《中國法學向何處往》是對中國法學現狀的反思與批判。本文立足于法哲學之理念、邏輯出發點、價值與研究路徑視角,對先生此文進行了粗淺地解讀,意在導向中國法理學界向著反思與批判的國度邁進。[關 鍵 詞] 反思;批判;法理學;法哲學視角;中國法學
我以為,不知道目的地,選擇走哪條路或確定如何走某條路都是無甚意義;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質,無論選擇哪條路還是確定如何走某條路,卻都有可能把我們引向深淵。[1]
——鄧正來
引 言
對于一個題目的解答,通常有兩種方式,其一是直接給出題目的答案;其二是找出引發題目的根據,從緣由中尋找出路。鄧正來先生的《中國法學向何處往》一書正是采取了第二種途徑,即為中國法學缺失理想圖景尋求原因。在筆者看來,這一做法對于深刻洞見題目本身頗有助益。
誠如作者所言,“這本小書是對中國法學——嚴格上是指中國法律哲學——在后冷戰時代的世界結構中的使命所做的一項條件性研究,更寬泛地講,乃是對這種世界結構中的中國“身份”和未來命運的一種學術關注! [2]
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往》一書中,鄧先生對中國法學在1978至2004年這26年中的發展進行了“總體性”的反思和批判,對支配此一法學時代的四種“現代化范式”,即以張文顯為代表的“權利本位論”,以部分***者為主力的“法條主義論”,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論”和蘇力的“本土資源論”,進行了深進的分析,批判和追究,并得出結論以為,“中國法學之所以無力為評價,批判和指引中國法律發展,提供一幅作為理論判準和方向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進而無力引領中國法律朝向一種可欲的方向發展,實是由于中國法學深受著一種所謂的西文‘現代化’范式的支配。與此同時,這些占支配地位的‘現代化范式’因無力解釋和解決由其自身的作用而產生的各種題目,終極導致了中國法學總體的‘范式’危機。因此,作者以為,必須結束這個受‘現代范式’支配的法學舊時代,并開啟一個自覺研究‘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法學新時代。”[3]
筆者以為,《中國法學向何處往》以中國法學是以未能為評價,批判和指引中國法律發展提供作為理論判準和方向的“中國法學理想圖景”為根本題目的。是以兩條貫串始終的主線,即中國法學因缺失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而導致的“整體性”范式危機,以及中國法學作為知識系統在當下中國發展過程的變異結構中所具有的一種為人們所忽略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氣力(亦即鄧先生所謂的“正當性賦予”氣力)為進路的,進而展開了作者探尋理想圖景的學術努力。
以下是筆者試著從法哲學的理念、邏輯出發點、價值和研究路徑四個視角來對先生之文所作出的淺陋的分析與感悟。
一 理念——中國法律理想圖景
一、法的理念
“法哲學這門科學是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現實化為對象!盵4]在黑格爾看來,任何事物都是由客觀精神的某種特定部分即概念為實在體,并經過這一實體的現實化即定在而形成的。在此過程中,概念及其定在的現實化同一,即產生了真正意義上的理念。法的理念是法的概念及其定在的同一,并形成了法哲學的研究對象。
二、理念與中國法律理想圖景
我們知道,概念是對事物的抽象,而理念則是對抽象的抽象,即抽象的深化。它包含著概念用實在存兩個方面,就像靈魂與肉體合二為人一樣。在這里,身體是具體,而靈魂則是抽象。
先生此文以其犀利的行文,深刻地批判給予法學界乃至學術界以前所未有的震撼,這種氣力的背后,嚴然有一種強大的理念性支撐。這就是先生在反思與批判26年中國法學的基礎上而洞識出的一種理念性可欲圖景——中國法律理想圖景。它不是一個簡單的概念性命題,而是有著完全現實定在可能性的實存圖景,當然這里的“理念”筆者作出了一種超越性的理解。
在先生看來,中國法學在過往的26年中,一直深受著一種先生所謂的西文“現代化范式”的支配,而這種“范式”不僅間接地為中國法律發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圖景”,而且還致使中國法學論者意識不到他們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故此,作為具有保證法律“具有善的品格”能力的法律哲學,在當前歷史背景中,其必須對一些題目進行追問[5]。
但是,正如很多讀者都予以質疑并指出的那樣,先生給這一“理想圖景”沒有明確的界定,就連筆者自己開始接觸時也是百思不得其解,然而,先生在本書結語部分自己也是意識到了這一點,他是這樣以為的,“把‘理想圖景’ 引進 對中國法學的反思和前瞻,意味著我試圖在中國法學的領域中,甚或在中國社會科學的領域中,把那個被遮蔽的、被無視的、被忽略的關于中國人究竟應當生活在何種性質的社會秩序之中這個重大的題目開放出來,使它徹底地展現在中國人的眼前,并且‘命令’(command)我們必須對它進行思考和發言,而盡不能淪為只信仰‘西方法律理想圖景’之權威的‘不思’的一大堆。再者,這進一步意味著我們既不能簡單地、‘不思’地生活在‘西方法律理想圖景’之中,也同樣不能簡單地、‘不思’地生活在我們自己都不知道性質為何的社會秩序之中。因此,在這個意義上,對于每一個中國法學論者而言,甚至對于每一個中國人而言,開始對‘中國法律理想圖景’進行思考和追究本身,就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一個新法學時代的來臨,至少是一個開始思考和追究我們自己的根本生活狀態之正當性的時代的來臨。”[6]
二 邏輯出發點——主體性中國
一、邏輯出發點
在法哲學領域里,邏輯出發點所謂基石或基石性范疇,“任何一種成熟的理論體系,都必須有自己的理論基石,而理論基石的主要表現形態就是基石范疇,基石范疇是一定態度、觀點和方法的集中體現,因而它是一種理論體系區別于其他理論體系的標志。”[7],它應當是從最抽象,最簡單而又包含以后在發展中各要素關系或者概念開始的。同時又必須與歷史上最先出現的和存在的相符合。邏輯出發點的完整成立須通過以下兩條路徑來實現:第一,感性的具體。即由完整的表象升華為抽象,換句話說就是從生動的直觀到抽象的思維:第二,理性的具體。即從抽象的規定出發,在思維形成之中,導致具體的再現。
二、 邏輯出發點與主體性中國
筆者以為,相對于黑格爾把“占有”視為法的邏輯出發點和張文顯教授將“權利”視為法的邏輯出發點”,先生一文的邏輯出發點則是“主體性中國”的自我追問和探求。不管是先生對過往20多年來中國法學的批判,還是對“理想圖景”的可欲性設定,都是以此為基礎來展開的。
先生曾不止一次提起這樣一個題目,即處于急劇轉型中的中國在當下的世界結構中究竟需要什么樣的法律秩序,或言中國人究竟應當生活在何種性質的社會秩序之中。據此可這樣以為,中國法學擺脫“現代化范式”支配的過程,也就成為中國法學為中國法律提供正當性論證,同時探尋自身發展的自治性道路。
先生曾在文中以中國加進WTO前后為例來說明“主權性中國”與“主體性中國”的差別所在。在整個世界結構中,只有在成為“主體性中國”的條件下,才能參與到世界游戲當中,也才有了主體性的地位,否則將永遠擺脫不了受歧視的地位。擁有主權并不代表著擁有主體性的地位。我想,先生正是由于有著作為一名中國公民的主體性、主人翁性的自我定位,才導致這這種探索的開始。職是之故,這種對“中國法律理想圖景”這一理念的追求,正是以“主體性中國”為其邏輯出發點的。
三 價值——中國法學的人性關懷
一、 法價值
我們說價值是指客體與主體人之間的特定的需要與滿足的關系,它由主體、客體與實踐三要素組成。相比較而言,法價值則體現了主體的人和人的結合(諸如家庭、組織團體等)和客體的法之間的要求與滿足。并通過以下三環節來實現,即主體對法的要求,法對主體要求的滿足以及主客體之間的連接即實踐三環節。在這里,需求是法價值存在的條件,而滿足則是法存在的基礎。
二、 價值與中國法學的人性關懷
上述表明,人是價值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其體系中處于核心的地位,沒有了人的因素,則價值將是子虛烏有,空中樓閣。甚言之,法的價值一定要以體現人性為自己的責任擔當。
先生在文中以“消費者權利”的個案分析來闡述中國法學研究中“中國”的缺失,其中在筆者看來凸現出了人性關懷的光芒。這種人性的價值關懷又是在先生一系列建構于現實之中的批判中體現出來的!昂喍灾,在‘現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國法學論者所關注的更可能是宏大的憲政、***和法治,而不太可能是與中國農民乃至中國人的生活緊密相關的地方政府的品格和司法的品質;中國法學論者所關注的更可能是中國‘都市化’浪潮中的城市居民的利益或中國受全球化浪潮的沖擊而天生的各種新型權利,而不太可能是中國‘城鄉二元結構’、‘貧富差距結構’和‘世界結構’下的廣大中國農民或貧困者之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切實權利;中國法學論者所關注的更可能是‘大寫’的人權,而不太可能是我所謂的‘活的’、日常的、無時不刻都關乎到人之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具體人權;中國法學論者所關注的更可能是西方式的‘陌生人社會’預設下對法律的配置和普遍運用,而不太可能是中國‘陌生人社會’與‘熟人社會’同時共存的情形下所導致的更為復雜的題目;中國法學論者所關注的更可能是法律體系的邏輯和注釋,而不太可能是賦予這種邏輯或注釋以生命力的中國農民乃至中國人所經驗的現實且具體的生活!盵8]
四 研究路徑——反思與批判的法理學
一、 研究路徑
法哲學是一門布滿著思辨與理性的科學,是對事物終極極的、最本質的熟悉和揭示。它通常表現為對法的本原、本體及本質的追問,附以價值、理念等層面上的探求。
二、 研究路徑與反思與批判的法理學
先生曾在不久前專門著有一本書《反思與批判——體制中的體制外》[9]對時下中國的研究生教育,學術界的學術研究等作了一針見血、不留情面的批判。筆者通過閱讀本書獲益匪淺,讓自己真正領略到了所謂大師的風范。那種批判不是一般地、無關痛癢的批判,而是一種切中要害,進木三分的批判。與此同時,《中國法學向何處往》的發表,更讓先生以這種獨道的批判力展露無一。他以一種體制中的體制外的獨特眼光,以其“一人一水一世界”的心境往看待中國法學界乃至學術界的風起云涌、潮起潮落。再加上先生近二十年來的不懈努力與刻苦鉆研,才為自己搭建起了一個反思的平臺。這種反思具有宏觀性、歷史性、整體性,更有一種中國公民的一種高度社會責任感。不僅如此,先生為了確保自己特殊的研究路徑,在受聘于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之際,依然不忘與張文顯教授 “約法三章”[10]。這固然不能與“三顧茅廬”相媲美,但是這至少表明先生執著于學術的態度!
筆者以為在過往20多年里,中國法學沒有對作為知識與法學本身進行深進思考,從而也就未能給中國的法治建設提供更為有效的智力支持,質言之,過往的法學在某種意義上講是缺乏或拒盡反思的法學,法學顯現為一種淡漠或放棄了反思與批判的知識類型[11]。我們更多的學者都蜂涌地移植西方的法律,試圖盡快在中國學術苑囿確立法學的重要地位,當然這種法律移植是很必要的。正如耶林所指出的那樣:“接受外國法律制度的題目并不是一個國家性的題目,而是一個簡單明了的合目的性和需要的題目。任何人都不愿意從遠遠的地方拿來一件在國內已有同樣好的或者更好的東西,只有傻子才會由于金雞納霜在自己的菜園里長出來的而拒盡服有它。”[12]就此意義而言,大概沒有一個徹底的非法律移植論者。但正由于這一事實,也提示我們極有必要對法律移植及其據以為憑的前設進行認真反思。
先生之文恰好填補了這一空缺,至少他那種反思與批判的精神給我們以警示、以醒悟。法學作為一種知識體系,唯有在沒有喪失反思與批判的條件下,才能成其為知識,也才具有了知識本身的一種可貴的品格。我想,只要沿著先生的這條研究路徑,一如既往的前行,中國法學特別是法理學將會開啟一個新的時代,中國法律理想圖景也會很快地變得清楚起來。
結 語
筆者以為,邁向反思與批判的法理學研究,一方面將使我們可能更為有效地洞見我們前在的社會存在及其性質以及關于它的知識限度,另一方面,也將為我們提供一個熟悉和理解社會存在的***視角,為中國法治建設提供更有助益的智力支持。
“當我把你從狼口里拯救出來以后,請別逼著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往。”[13]作為一種對那些(包括筆者在內)有可能期看先生以更明確的方式闡明“中國法律理想”的回應,我想其含義是深邃的,其理由是有力的。先生“暫時”的結語,在很多人看來,或許是一種蒼白無力的結語。但我以為這對于中國法學而言卻是一個始端,一個出發點,更是一個開放的空間,這也與鄧先生一直的理論預設——任何社會科學知識都具有其增長的階段性限度和廣度上的局限——息息相關。正是由于深刻意識到各種限度與局限,鄧先生不會也不曾給過徹底的結論性的判定,而更多是引導人們往思考或反思。
最后,不論先生批判得是否合適與得體,不論中國法學是否缺乏自主性,不論中國法學是否缺乏“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或許作為研究職員的我們真的應該在內心中靜靜地問自己:我們向何處往?中國法學向何處往?中國向何處往?
參考文獻:
1、 著作類:
鄧正來著,《中國法學向何處往》,商務印書館,2006年1月第1版。
鄧正來著,《反思與批判-體制中的體制外》,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版。
[德] 黑格爾著,《法哲學原理》,范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
張文明顯,《法哲學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2、 論文類:
錢雄師:“中國法學研究職員向何處往”,載《社會科學論壇》2006年1月上期。
于曉藝:“中國法學之自主性尋求”,載《社會科學論壇》2006年1月上期。
王勇:“邁向知識的法理學”,載《社會科學論壇》2006年1月上期。
尾注:
[1] 鄧正來著,《中國法學向何處往》,商務印書館,2006年1月第1版。這是鄧正來先生在其構建“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時代論綱中,比照卡夫卡《在電車上》的那段名言而作出的一種宣言式論斷。
[2] 鄧正來著,《中國法學向何處往》,商務印書館,2006年1月第1版。自序部分第2頁。
[3] 鄧正來著,《中國法學向何處往》,商務印書館,2006年1月第1版,第3頁。
[4] [德] 黑格爾著,《法哲學原理》,范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導論部分第1頁。
[5] 這在根本上意味著,中國的法律哲學必須對下述基本題目進行追問:中國當下的法律制度處于何種結構之中?中國的法律制度是正當的嗎?中國這個文明體于當下的世界結構中究竟需要一種何種性質的社會秩序?中國法律哲學評價法律制度正當與否或者評價社會秩序可欲與否的判準:究竟是根據西方達致的理想圖景,還是根據中國達致的理想圖景:究竟是那些抽象空洞的正義、自由、***、人權、同等的概念,還是它們與中國發展緊密相關的特定的具體組合?中國的法律哲學究竟應當提供什么樣的理想圖景?中國的法律哲學究竟應當根據什么來建構中國自己的理想圖景:西方的經驗抑或中國的現實?中國的法律哲學應當如何建構這樣的理想圖景?
[6] 鄧正來著,《中國法學向何處往》,商務印書館,2006年1月第1版,第264頁。
[7] 張文明顯,《法哲學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334頁。
[8] 鄧正來著,《中國法學向何處往》,商務印書館,2006年1月第1版,第129頁。
[9] 鄧正來著,《反思與批判-體制中的體制外》,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版。
[10] 參見《反思與批判-體制中的體制外》,即不接受院系和學校里任何帶“長”的行政職務,不參加任何評審委員會的評定工作和僅限于博士、碩士研究生的教學,以保證自己獨立的自由的學術研究之路。張文顯教授予以同意,在此基礎上,其被聘為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11] 蘇力教授指出是:“法學研究的薄弱……無法有效回應社會生活的需要,甚至完全脫離社會生活,這也是中國法治實踐欠缺的因素之一。”參見蘇力著《也許正在發生》第160頁,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2]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較法總論》第24頁,潘漢典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3] 鄧正來著,《中國法學向何處往》,商務印書館,2006年1月第1版,第2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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