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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
論文摘要 夫妻忠誠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的契約性、婚姻的倫理性和道德的法律化為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提供了理論基礎。目前,我國關于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司法適用不統一,影響了法治的統一和司法公正,亟需從立法上對夫妻忠誠協議法律效力作出明確規定。
論文關鍵詞 夫妻忠誠協議 法律效力 理論基礎
一、問題的提出
2001年,我國對實施了20年的婚姻法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實踐中,有些夫妻據此簽訂所謂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互相忠誠,并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2002年,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了一起因夫妻忠誠協議引發的賠償案件。該案中,妻子賈某和丈夫曾某簽訂協議約定,如果一方出現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為,必須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協議簽訂后不久,賈某就發現丈夫曾某與其他異性有染。在之后的離婚訴訟中,賈某以曾某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要求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令曾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支持了賈某的訴訟請求。該案是《婚姻法》修改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全國首例關于夫妻忠誠協議的判決,由此也引發了理論界關于夫妻忠誠協議法律效力的爭論。而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待夫妻忠誠協議的態度也大相徑庭。支持夫妻忠誠協議者有之,否認夫妻忠誠協議,駁回訴訟請求的也并不鮮見。司法適用的不統一,已經嚴重影響了法治的統一和司法公正?梢,夫妻忠誠協議法律效力問題,其意義已不止于理論上的探討,而是司法實踐中亟需解決“同案不同判”的一個現實問題。
二、夫妻忠誠協議法律效力的爭論
我國現行法律對夫妻忠誠協議法律效力并沒有明確規定,理論界對此主要有有效說和無效說兩種觀點。
有效說認為,夫妻忠誠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理由是:其一,婚姻是男女雙方為共同生活目的依法結成的以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為內容的一種民事契約。夫妻互相忠實屬于婚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當然義務。其二,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因此,夫妻忠誠義務不是一種道德義務,而是一種法律義務。其三,只要夫妻忠誠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就應當認定為有效。其四,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雙方可以就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夫妻忠誠協議中對違約責任的約定,實質上是夫妻雙方就財產處理所作的約定,是有效的。
無效說認為,夫妻忠誠協議沒有法律效力。主要理由是:其一,我國婚姻法雖然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但這僅僅是倡導性條款,夫妻忠誠義務不是一種法律義務,而是一種道德義務。其二,夫妻忠誠協議是基于夫妻關系合法身份而簽訂的協議,而夫妻的身份權具有法定性,不能由雙方進行約定。其三,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夫妻忠誠協議中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本質上違反了憲法規定。其四,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而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因此,夫妻忠誠協議所引起的違約責任沒有合同法依據。
除上述兩種主要觀點外,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論。夫妻忠誠協議的內容中包括了兩個法律關系,一是精神給付,一是賠償給付。在夫妻忠誠協議的兩個法律關系中,第二個法律關系為財產賠償給付關系時,協議應當有效。在夫妻忠誠協議的第二個法律關系為身份或精神給付關系時,只要該忠誠協議是在意思自由的基礎上訂立,只要不產生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后果,或者違反公序良俗時,其效力就應該得到肯定。
三、承認夫妻忠誠協議法律效力的理論基礎
1.婚姻的契約性。契約是由于雙方意思一致而產生相互間法律關系的一種約定。契約的本質在于:以協議定權義,人們的權利義務不是由身份決定的,而是由人們之間契約達成的協議決定的;以意思自治為圭臬,自己是自身的主宰,一個人的一切都是由其自身造成的;以平等為基礎,契約是主體平等、權義平等,沒有平等就沒有契約。歐洲中世紀婚姻還俗運動之后,近代資產階級學者本著自由、平等的精神,開始用契約理論解釋婚姻關系?档略谄洹兜赖碌男味蠈W》一書中就認為,婚姻是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異性以彼此的性特長為基礎的終生交互占有。后代學者進一步認為,婚姻是一男一女為了共同的經濟利益而自愿終身結合、互為伴侶、彼此提供性的滿足和經濟上的幫助以及生兒育女的契約。從法律角度而言,婚姻契約說反映了婚姻的本質,因而為很多國家立法所接受。1791年的法國憲法正式確認了婚姻契約說,在第七條規定,法律只承認婚姻是一種民事契約。1804年法國民法典直接規定,未經合意,不得成立婚姻。此后,西方主要國家在民法、婚姻法中也都做了類似規定,婚姻契約自由逐漸成為普遍公認的原則。依婚姻契約的精神,男女雙方在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框架內,有權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有權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有關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協議。
夫妻忠誠協議是婚姻契約的一種具體體現,它是夫妻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應當互相忠誠及其違約后果達成的一種協議。夫妻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對婚姻利益、對性的忠誠的維護與追求。實定法中必須承認合同是一種有效的法律上的行為,如果合同或其他法律行為的內容違反法律禁令,或者違反善良風俗,法律制度就不承認其效力。因此,只要夫妻忠誠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其內容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和公序良俗,該協議就應具有法律效力。
2.婚姻的倫理性;橐龅膫惱硇栽从谟H屬身份關系的人倫性。人一出生便處于特定的親屬身份關系當中,他們之間便形成了人倫秩序:輩分的確定、兩性的禁忌、供養的義務等等。黑格爾從哲學視角剖析了婚姻倫理性,認為愛是自然形式的倫理,是兩個人在彼此身上得到承認并發現自己,與對方合為一體;婚姻的本質是倫理關系,是夫妻雙方與婚姻倫理實體之間“單一物與普遍物的統一”;婚姻基礎是“具有法的意義的倫理性的愛”;一夫一妻制和婚禮儀式是婚姻倫理性的要求和體現。
婚姻的倫理性表明,婚姻不僅僅是愛情,也不僅僅是男女兩性的結合。婚姻倫理反對婚外戀、等反倫理性的行為。而夫妻忠誠協議正是對婚姻倫理的維護,對反婚姻倫理行為的拒斥。
3.道德義務的法律化。道德與法律在本質上具有一致性。早在17、18世紀,古典自然法學派就認為法律與道德不可分。認為法律即正義,是理性的體現,它必須符合道德的要求;違背道德的法律是“惡法”,不具備法的屬性。到了現代,新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富勒為了論證法律與道德不可分,將道德區分為愿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是關于幸福生活、優良和人的力量的充分實現這方面的道德。義務的道德指的是一個有秩序的社會所必不可少的一些基本原則。富勒認為,義務的道德與法律最為類似,愿望的道德則與美學最為類似。富勒進一步認為,法律是內在道德與外在道德的統一。他特別強調法律的內在道德,認為法律的內在道德是一個真正的法律制度所必須遵循的法制原則,包括法律的一般性、法律的公布、法律的非溯及力、法律的明確性、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的可行性、法律的穩定性、官方行動和法律的一致性。富勒認為,上述八原則是真正的法律制度所必須具備的一系列的條件,缺乏其中任何一個條件,并不單純導致壞的法律制度,而是導致一個根本不宜稱為法律制度的東西。
道德與法律本質上的一致性表明,道德能夠法律化。事實上,大多數調整社會關系和規范社會行為的立法,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結果。當然,道德與法律畢竟是調整社會關系的兩種不同規范。在一個國家或者一個社會的大多數道德已經或者可以法律化的同時,也必須承認少數或者某些道德是不能法律化的。美國法理學家博登海默認為,只有那些對維護社會秩序具有基本要求、必不可少、必需的道德才可轉化為法律?梢姡⒎ú⒎且从乘械牡赖乱,而僅僅是對社會中最基本的道德加以確認和法律化。
夫妻忠實義務,主要指夫妻貞操義務,即專一的夫妻性生活義務,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不得為婚外性行為。在一夫一妻制度下,婚姻和家庭是否穩定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夫妻雙方是否互相忠實。而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穩定對社會穩定的無疑有著重要的影響。夫妻互相忠實不僅是當今社會基本道德準則,而且已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成為一種法律義務。夫妻忠誠協議正是基于夫妻互相忠實道德義務的法律化,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的忠誠事宜做出的具體約定,當然具有法律效力。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經濟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綜合國力和國際地位也大幅提高。然而,一些矛盾和問題也日益凸顯,道德滑坡現象就是其中一個最為突出的問題。在婚姻家庭領域,養情婦、找小蜜、婚外情等已非個別現象。道德的后盾在法律,道德的底線在法律。對于上述危害婚姻家庭的行為,法律不能置身事外。因此,通過立法對夫妻忠誠協議進行規制,不僅是一夫一妻制以及婚姻本身的內在要求,也是我國社會現實的要求。對夫妻忠誠協議進行法律規制,對于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樹立社會誠信體系,維護法治的統一和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義。目前,我國關于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婚姻法》第4條,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很明顯,上述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難以為夫妻忠誠協議法律效力提供法律支撐。其解決的途徑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對夫妻忠誠協議法律效力作出明確規定,待將來時機成熟時,對《婚姻法》再作進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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