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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比較分析民事行為的效力狀態
民事行為根據其是否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可分為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事實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合法行為。此外,民事行為還可能出現3種不同狀態,即:無效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消的民事行為。以下,對這3種不同效力狀態的民事行為進行分析比較。
(1) 相同點:
1,3者都是欠缺民事行為生效要件的行為
2,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盡管不能實現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但并非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絕對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發生如下相同法律后果:①不得履行;②返還財產;③賠償損失;④其他法律后果
(2) 不同點:
1,所欠缺的生效要件不同:
(1)無效的民事行為欠缺根本性生效要件,如: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純獲利益的除外);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單方行為;③1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所為的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④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3人利益的行為;⑤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民事行為;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2)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欠缺非根本性生效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如:①受欺詐,受脅迫實施的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②乘人之危的行為③存在重大誤解的④顯失公平的行為。
其特點是:①因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不真實,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民事行為②可以予以變更或撤銷的民事行為
③只有當事人才可以主張無效的民事行為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欠缺的生效要件主要是行為主體資格。如:①民事行為能力欠缺;②代理權欠缺;③處分權欠缺。
其特點是:①在行為成立時,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②效力取決于享有形成權的第3人
2, 效力時間不同:
(1)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就不能發生效力;
(2)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當事人有撤銷權和變更權。<<合同法>>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勺兏沙蜂N民事行為效力的消滅,必須有行使撤銷權的的行為,僅有可撤銷事由而無行使撤銷權的行為,民事行為的效力不受影響;<<民法通則>>第59條第2款規定:”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起無效!背废麢嘈惺怪靶袨槭怯行У。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是指在行為成立時,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尚待享有形成權的第3人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其效力。
3,認定其效力的主體不同:
(1)無效的民事行為是”當然無效”,”絕對無效”,”確定無效”的,不需經任何人主張,行為就是無效的,不會因其他行為變得有效;
(2)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當事人有撤銷權和變更權,只有當事人才可以主張無效;
(3)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效力取決與享有形成權的第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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