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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我國礦產資源開發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摘要]本文分析我國礦產資源開發對環境造成的一些影響,并提出一些有效控制礦產資源環境問題的建議。
[關鍵詞]礦產資源 環境問題 影響
一、我國礦產資源開發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我國因采礦引起的礦山環境問題類型較為復雜,依據問題性質將礦山環境問題劃分為:“三廢”問題、地面變形問題、礦山排(突)水、供水、生態環保三者之間的矛盾問題、沙漠化和水土流失等問題。近年來,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問題表現出如下特征:
1.“三廢”污染
礦山生產伴有大量廢棄物外排,這些廢棄物有固體、液體和氣體三種形式,統稱礦山“三廢”。
(1)固體廢棄物污染。我國是個礦業大國,目前礦山固體廢棄物占全國固體廢棄物的85%,特別是采煤業居世界首位,國有重點煤礦堆積山累計1500余座,僅碎石一項約有30億噸,且其中有300余座自燃,排放大量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粉塵等有害毒氣和熱輻射,污染大氣產生酸雨,損害作物生長,污染地下水源,危害礦區及人身健康。
(2)廢液污染。礦山生產中的許多生產工藝過程都需要用水,需要排放大量工業廢水,其中以采礦、選礦用水量較多,危害最為嚴重。全國每年采礦產生的廢水、廢液排放量約為3.6億噸,占全國工業總排放量的10%,但處理率僅有4.23%,雖然排放量不大,但其處理率低,污染危害嚴重,不容忽視。除此之外,露天礦、尾礦、碎石等廢棄物受雨水淋濾后排出的廢水,以及礦區其他工業及生活排放的污水也是重要的污染源。
(3)氣體污染。我國每年約有50-60億m3煤層瓦斯逸散于大氣,井下抽排放高濃度瓦斯6億m3,其中3億m3放空不能利用(瓦斯對全球氣候變暖的影響是CO2的20-60倍,因其作用強烈,具有致災快的特點);煤炭全行業3萬余臺工業鍋爐、窖爐,年燃煤4450萬噸,年排二氧化硫57萬噸;礦區粉塵排放,污染礦區生產生活環境,嚴重損害礦區礦工及居民的身體健康。
2.對地形的影響
地下開采常引起地層的變形、裂縫甚至塌陷,此外還有固體廢物堆棄,這就對環境造成以下影響:
(1)危及地面建筑物的安全。當地下采空區面積不斷增大時,應力變化超過閾值,巖層就會產生塌陷,從而在采礦區上方形成塌陷區。而地表塌陷最直接、最明顯的影響是使塌陷區上的建筑物(房屋、管道、公路、橋梁等)變形乃至破壞;
(2)引起生態條件突變,從而導致生態系統突變。當塌陷深度超過地下水位時,塌陷區被地下水浸滿,陸地變為沼澤、湖泊,原有的陸地植物被水生植物取代;
(3)對周圍小氣候產生一定的影響。因為大面積塌陷區積水蒸發和熱容作用使空氣濕度增加、氣溫變化幅度減緩;
3.礦產資源開發對森林、草地資源的破壞
全國因采礦而破壞的森林面積已達106萬公頃。據調查,礦山開發占用林地面積最多的四個省區依次為黑龍江、四川、山西和江西。我國現有森林面積1.34億公頃,森林覆蓋率僅為13.9%,在200多個國家中,人均占有森林面積居136位。礦山開發占用、破壞林地不容忽視。
1.認清形勢,增強環保意識,提高法制觀念
我國《憲法》明確提出“國家保障資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兜V產資源法》也有明確的規定,“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笔褂萌擞泄芾怼⒈Wo、合理利用的義務。貫徹落實觀以人為本、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原則,應進一步認清形勢,樹立礦產資源保護與節約集約利用意識,全面認識、理順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通過手段構建公眾參與的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建立環保法制宣傳效果與行政首長問責制相掛鉤的行政制度,確保環境法制意識宣傳工作的有效性。
2.強化礦山“三廢”災害認識,變廢為寶
礦山“三廢”災害應強化。礦山廢棄物的致災作用從根本上說一般并不復雜,有時甚至對外行人來說也是顯而易見的,而有的災害卻是有一定隱蔽性,人們對其防治意識淡薄。比如尾礦壩潰決、矸石山滑坡。我國煤礦、鐵礦等矸石、尾礦的治理工作經多年實踐,已初步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綜合治理方法。因此,說到低“三廢”災害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是國家政策、法規、決策者、行政長官各方面的問題,主要是社會學問題而非單純技術問題。礦山“三廢”的防治對策是輔助的,但并不是次要的,因此礦山“三廢”治理應強化,變害為利,加強“三廢”的綜合利用。根據我國礦山“三廢”特點,逐步實行尾礦、矸石、礦坑排水及排氣資源化是有可能的,也是非常必要的!白兒槔,變廢為寶”應是我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長期堅持不懈的一項戰略。
3.引進市場機制,擺正治污主體,構建環保治理公司
引進市場機制,是實現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良性循環的正確之路。我國環保工作存有明顯的“主體錯位”現象。雖然說環境成本理應內部化,本著“誰破環誰恢復,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原則,理解為是環保主體就等同于治理主體,這樣理解就有失偏頗!碍h保”對企業來講不是主業,先天性缺乏主動性和內在動因。而對于中小企業,更由于資金、技術上相對較弱,經營靈活性大,而約束性差,復墾、生態環境的恢復等由其執行幾成為不可能。在市場條件下,“治污主體”與“治污主體”應該分離,這才更符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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