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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是企業制度創新的迫切需要
論文關鍵詞:法人治理結構制衡一股獨大股權多元化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闡述當前國有企業制度創新的緊迫性,進而從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上尋找突破口,從不同角度分析了當前國有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對企業制度創新的重要性,揭示了當前國有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主要障礙、存在問題及基本途徑。展現了在當今國有企業中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在企業制度創新上的突破與提升。
引言
從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我國的民營企業異軍突起。使國有企業在國民中的比重越來越小。同時,企業的經營業績也出現滑坡,為扭轉這種局面,國家及時采取措施,對國有企業進行改制,主要包括公司制改制、股份制改制、股份合作制改造以及企業的分立、債權轉股權、出售、兼并等。從而實現國有企業制度創新、創新,搞活搞好企業的發展。其中,在國有制企業內部實行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從本質上實現了企業制度的創新,從而為國有企業走出困境,邁向成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文就從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對企業當前及今后發展的重要性及前瞻作一敘述。
一、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國有企業制度創新的迫切需要
建立科學、規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對于振興國有企業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以中國華電集團為例,它是在原國家公司部分企事業單位基礎上組建的全國五大發電企業集團之一,是經國務院同意進行國家授權經營的機構和國家控股公司的試點。集團公司系統內國有企業的比例較高,這些企業老、小機組多、職工人數多、包袱重、技術裝備水平低,虧損面較大。顯然,實現企業制度創新,搞活搞好國有企業,對于把中國華電建設成為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現代大型企業集團有著決定性的意義。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實現國有企業制度創新的關鍵。
二、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是企業的關鍵
。1)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才能提升經營業績
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通常是:資產所有者擁有公司的所有權;股東通過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董事會成為由股東大會授權的公司財產托管人,擁有重大決策及對總經理為首的經理人員的任免權和報酬決定權;以總經理為首的經理人員受聘于董事會,作為董事會的代理人,具體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事務;監事會對公司和董事、經理進行監督,向股東大會負責。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功能,就是在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合理配置權力、公平分配利益以及明確各自職責,建立有效的激勵、監督和制衡機制,從而提高公司效率,實現公司經營目標。一些國有企業雖已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許多結構性矛盾和弊端依舊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運行機制和運轉方式沒有發生根本性轉變。
(2)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才能規范公司行為
合理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能夠解決國有企業的一系列體制性矛盾,實現出資者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分離,有利于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形成科學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有效防范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規范運作。國內外出現的一些公司違規行為,特別是財務造假行為,其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缺陷或失效。只有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才能從根本上規范公司的行為。
(3)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才能強化功能
資金匱乏是國有企業面臨的難題之一。雖說公司制度具有強大的融資功能,但者只有在確認自己的利益能夠得到保護的情況下才會向企業投資。因此,企業在資本上為獲得資金而進行的競爭,實際上是公司治理水平的競爭;治理結構健全的公司會得到投資者的信賴,可以較低的融得較多的資金,從而獲得更好的發展機會;治理結構不健全的公司,無法得到投資者的信任,因而難以籌得資金,或籌資成本較高,或籌資數額較少,發展空間受到限制。
。4)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才能實現改革突破
目前,國有企業改革進入到結構調整和制度創新的新階段。從橫向看,公司的產業分布結構、資產分布結構、所有制結構的調整任務十分艱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對于推進國企的結構調整,實現內部核算的公司制改造,具有牽引和示范作用。從縱向來看,國企公司內部包括已經改制的公司,轉換經營機制的目標還沒有完全實現,進一步深化企業內部配套改革的任務仍十分艱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有利于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企業經營業績考核體系;有利于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監管和經營的有效形式,完善授權經營制度;有利于繼續推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深化勞動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分離企業辦職能,創造企業改革發展的良好。
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主要障礙和存在問題
我國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已取得明顯進展,但仍有不少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不完善,領導體制、決策過程依舊,制度、管理方法依舊,經營機制、政企關系依舊。在建立責權統一、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方面存在的缺陷,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有效運作和效益的提高。
(1)產權主體多元化進展緩慢
國有股“一股獨大”,使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難以真正到位,企業內部缺乏多元利益主體的制衡。我國的公司改造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基礎上進行的,很多企業在股份制改革時,沒有吸收更多的者參與,國有股“一股獨大”,千萬企業產權比較單一。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的企業,國家仍是企業的唯一股東。這些企業雖然建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但仍由國家絕對控股,由此而建立的法人治理結構往往難以規范。
。2)國有資產不完善
出資人職責不能完全到位,國家作為所有者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行業為例,實行公司制以后,對大多數企業來講,由于國有股仍然占絕對控股或獨資地位,企業最大或唯一的股東還是國家。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國家一般不派人員,而是授權委托企業作為國有股權的代表。這樣,真正代表國有出資者的往往還是企業“內部人”。他們既要代表國家,替國家負責,又要代表職工,對職工負責,同時還是企業的一員。因此,就出現了所有者不能完全到位、經營者與所有者在某種程度上錯位的現象。
。3)法人治理結構中角色與職責嚴重不對稱
導致企業內部監督不力,法人治理的權力制衡機制難以形成。在實踐中,由于董事長是法定代表人,成為公司的“一把手”,使經理班子和監事會通常都受制于董事會。部分公司的董事長同時兼任總經理,使經營層的權力失去了有效的制衡監督。企業董事長、總經理、監事由上級任命,且董事會與經理人員較多重疊,使法人治理的權力制衡難以形成。監事會不能有效發揮監督功能,而且往往被董事會和經理層控制,工作處于被動狀態。
。4)黨組織與法人治理結構的關系不明確
“新三會”與“老三會”之間的協調困難。許多企業黨委班子、董事會、經營班子都是那幾個人,直接參與企業的決策和經營,這種公司權力的高度重合,不僅有悖于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而且在具體工作中往往造成黨內監督無法落實,企業監事會難以操作。特別是“新三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與“老三會”(黨委會、職代會、工會)的交織問題,成為不易解決的一大難題。如何協調好“六會”的關系,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內容。
。5)對企業經營者缺乏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企業家形成機制存在明顯的制度障礙。這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經理人員選拔機制空缺。一些公司不是按的眼光去選拔經營人才,而主要是看其是不是穩當、聽話,至于有無經營才能,不是考慮的重點。二是經理人員激勵機制空缺。經理人員往往是憑責任心、事業心去工作,其收益沒有與承擔的風險、付出的勞動以及取得的成果掛鉤,資本價值未能得到真正重視。三是經理人員約束機制空缺,在相當一部分企業,經理人員名義收入不高,但隱性收入驚人。究其原因,主要是對經理人員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
。6)公司出現危機時,缺乏重組主題
作為高比率國有股權代表的政府,在公司重組問題的處理中不可能事必躬親,這就導致投資主體缺位問題,從而使得實際權力向經理人員或其他股東轉移。當前我國內外部監督和約束機制很不完善,客觀上存在股東權益受損的可能性。
四、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基本途徑
從根本上解決國有企業存在的問題,必須克服企業改制過程中法人治理結構失衡的現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1)大力推進股權多元化
實踐證明,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股“一股獨大”,不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實現主體多元化,使股份制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必須以投資主題多元化為前提。比如我們集團公司在實現投資主題多元化的同時,在國有資產分級監督、的基礎上,還吸收各地方投資實體形成的國有股東;吸引戰略投資者作為股東;還通過債券轉股權、貸改投等方式形成多元股東;如:在我們集團公司寺河礦就是把23億元的債權轉為了股權;在企業并購、技改過程中,通過多種方式實現投資主題多元化;與建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實行高層管理人員持股;通過境內外上市、中外合資、法人相互持股,實現了投資主題多元化。比如,我們通過協商注入資金,并購了多家化工企業,與德國鳳凰公司合資成立了鳳凰膠帶公司,實現了投資主體股權多元化。
(2)積極引入共同治理機制
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引入共同治理機制的思路是基于“利益相關者合作”。該理論認為,公司的目標既要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也應為利益相關者服務。這啟示我們,在設計公司治理結構時,董事會和監事會中要有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代表,如工人代表、債權代表等。通過引入工人、債權人甚至一些私人股東作為企業經營者的監督人,借助職工的就業剛性、債權人的剛性、小股東自身權益等激發出來的監督動力,克服企業監督失靈的問題。這種思路有利于發揮工會和職代會的作用。在設計董事會、監事會的構成時,可以增設外部董事和監事,以彌補其他董事和監事知識不足,局限于本位利益、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等缺陷,有利于利用外部資源,以較低的代價提高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管理水平。
。3)完善集團公司多層治理
完善集團公司多層治理是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必然要求。結合我們集團公司在完善集團公司多層治理情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要點:一是明確了集團公司和子公司在上平等的主體地位,正確劃分了總分公司、母子公司的管理界限;二是按照“雙向進入”的原則,構造了集團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黨委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妥善解決了黨委會與法人治理結構的關系問題,董事長和總經理分設;三是明確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建立了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機制,妥善處理了新老“三會”的關系;四是企業黨組織充分發揮了核心作用,并適應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改進發揮作用的方式,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職權,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五是集團公司履行國務院賦予的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職責,向子公司派出了董事、監事,集團公司的產權代表依法行使了職權,按照《公司法》規范了對子公司的管理;六是堅持了黨管干部的原則,并同化選聘企業經營管理者相結合,加強和改進對企業領導班子的管理。前不久,我們就在中國礦大召開了人才招聘會,并取得了非常滿意的成績;七是加強了對派出董事、監事、總監的培訓、管理和考核,建立了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和決策失誤追究制度,條件具備時可試行基本工資、年度獎金、長期激勵(如股票期權)相結合的薪金報酬制度。比如,我們集團公司的一些子公司就實行了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的年薪制。
。4)不斷改進企業外部治理機制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有賴于培育和發展治理市場不斷改進企業的外部治理機制。結合我們集團公司主要表現有以下幾點:其一,完善了產品市場競爭機制,實現了產品多元化。其二,完善了人才市場競爭機制。在比較完善的經理市場中,公司的經理人員存在許多潛在的競爭對手。其三,完善了公司控制權市場競爭機制。隨著我國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相信企業的外部治理機制將越來越健全,也會越來越有效。
五、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對策和建議
為完善國企公司的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運行效率,我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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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般的競爭行業,通過出讓國家股、國有法人股或者資產重組等方式,使股權分散化,股權結構合理化。
2、在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企業)、帶有壟斷性的行業以及特殊行業,公司的股權同樣需要分散,但應該對這些公司的股東加以限制,資格可由監管部門加以認定。
3、加緊研究和出臺外資和三資企業收購上市公司股權的辦法。這既是引進國外公司治理結構和管理經驗的需要,又是引進外資的新渠道。
4、公司股權結構的調整應適應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
5、推進國有資產的改革和完善,解決“董事空殼”現象。
6、培育機構者和投資基金,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
(二)強化董事義務和責任意識,追究違法董事的責任
我國《公司法》、《法》和有關法規對上市公司董事的義務和責任做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董事對上市公司的義務;董事負有的民事責任!缎谭ā愤就妨礙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犯罪,對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實行“雙罰”制度。主管人員就包括董事在內。但是,目前董事忽視自己義務和責任的狀況令人擔憂。在加強證券日常監督和宣傳的同時,嚴格執法、依法追究董事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是強化董事責任意識的重要手段。
。ㄈ┰黾油獠慷、獨立董事,提高董事會的獨立性
1996年,美國一家權威機構對當年破產企業進行的分析表明,85%以上的倒閉企業是由于公司董事會的決策失誤造成的,而決策失誤主要發生在那些治理結構不完善的企業,其中董事會不獨立就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提高董事會的獨立性是當務之急。董事會換屆時,外部董事應占董事會人數的1/2以上,并應有2名以上的獨立董事。外部董事應有足夠時間和必要的知識能力以履行其職責。同時,賦予獨立董事一些特殊的權利,如公司的關聯交易必須有獨立董事長簽字后方能生效;2名以上的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獨立董事可直接向股東大會、中國證監會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等等。因此,我們建議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制度。
。ㄋ模┘訌姳O事會的權威性
公司要不斷強化監事會的功能,提高其權威性。監事會的職責和權限要明確,要制定具體工作制度規則和議事議程,避免使監事會流于形式。我們建議:
1、立法。要在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中,明確監事會的職權,賦予其獨立行使職責的權利,逐步擴大其監督權限。監事會可以對公司聘請事務所發表意見,在必要時有權以公司名義另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查公司的,國家有關部門可委托監事會對待定的事項進行。
2、監事資格認定制度。要促使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選擇有知識、有能力、懂經營、會理財的專業人士為監事。
3、必須給監事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目前,監事會的首要職責是檢查公司的財務,監事會有權及時了解和查閱公司經營情況,可規定程序向董事會和財務部門索要有關,并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
4、逐步建立完善外部監事制度。
。ㄎ澹┙⒑屯晟乒靖呒壒芾砣藛T的激勵機制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創新能力是否充分發揮,是法人治理結構有效運行的關鍵因素之一。目前,許多公司的激勵機制尚不完善。我們建議:
1、從自身經營特點出發,將公司管理人員的報酬與公司的經營業績緊密掛鉤,根據收入公開、提高透明度的原則,設計各具特色的分配和獎勵方法。該辦法不應受工資總額的限制,經股東大會同意后實施,并保持相對穩定。
2、本公司股票。獎勵股權是國際上的通常做法。可以給高級管理人員發獎金并要求他們購買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在任職期間由證交所鎖定。也可以附加服務年限,先給分配權,后給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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