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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股權和RAROC相結合的思路
畢業論文內容提要:我國商業銀行在對管理者進行股權激勵時面臨很多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是股票來源和股票定價。針對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和商業銀行本身的風險特征,本文探討了解決這兩個主要問題的技術方法,提出了虛擬股權和RAROC相結合的思路。
關鍵詞:RAROC; 股權激勵; 虛擬股權; 績效評價; 商業銀行
1. 問題的提出
經營者激勵問題是公司治理研究中的1項重要內容。針對經營者的股權激勵大致有以下幾種形式:激勵性股票期權(ISO: Incentive Stock Options)、無條件股票期權(NQSO: 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s)、股票增值權(SAR: Stock Appreciation Right)、股票贈與(SG: Stock Grants)、績效股(PS: Performance Share)、績效單位(PU: Performance Units)、影子股票計劃或虛擬股票計劃(PSP: Phantom Stock Plan)、特定目標計劃等 [1]。也有的學者將其分為現股、期股和股票期權。除此以外,還有其他的分類方法。我們認為,按照經營者是否具有選擇權可以將其分為股票激勵和股票期權激勵;按照激勵手段是否使用真實的股票可以分為真實股權激勵和虛擬股權激勵。本文對上述形式統1稱為股權激勵。
從國外經驗看,商業銀行是1個競爭性很強的行業,人員的流動率非常高,尤其是高級管理人員。中國商業銀行也在逐漸呈現出這樣的特點。作為完善公司治理的1項重要內容,我國商業銀行實行股權激勵是非常必要的。相關數據表明,國外實施股權激勵的行業相對集中在制造業與金融業,兩者約占實施股權激勵公司總量的1半以上。我國商業銀行也在進行這方面的嘗試。WTO、QFII、銀行海外上市等熱門詞匯昭示著中國金融界正在逐漸與國際金融融為1體。可以預見,不久將會有更多的中國商業銀行加入到股權激勵的行列中來。
股權激勵作為國際上流行的1種長期激勵手段,在調動經營者積極性,降低代理成本,協調股東和管理者利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國在實行股權激勵制度的過程中也遇到了許多亟需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既有技術上的原因,也有制度和環境上的影響,比如,股票來源不充足、用于激勵的股權定價不合理、資本市場不發達、法律法規不健全、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等等。政策和制度的制約對股權激勵的技術設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現有的政策條件和市場環境下充分發揮股權激勵的優勢是值得理論和實踐中深思的問題。
2. 我國商業銀行實施股權激勵面臨的兩個主要問題
針對我國的制度環境和銀行現狀,筆者認為股權激勵制度關鍵要在技術上解決下面兩個難題。這兩個問題若得不到有效解決,必然會形成多米諾骨牌效應,帶來1系列的不良后果,而它們1旦得到解決,其他問題將不會成為實施股權激勵的主要障礙。
2.1 股權來源問題
國外實施真實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主要有3種:1是公司預留股票;2是增發新股;3是從2級市場回購。第1種辦法在授權資本制下比較適合,而我國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企業發行股票采用1次發行的方式,發起人或社會公眾要予以認購并在1定期限內繳足股金,沒有準許企業預留股票用于股權激勵的規定。同樣,2006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公司法》對企業增發新股也有相應的政策規定。盡管《公司法》第1百4103條放松了原來關于收購本公司股份的限制,但規定“公司按照第1款第(3)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5”。
我國在以往實踐中解決股票來源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1是將預先設置的激勵基金信托給信托機構,并明確約定信托資金用以解決股票來源問題;2是國家股股東現金分紅購買股份預留,以此作為上市公司實施股票期權的股票儲存;3是上市公司從送股計劃中切出1塊作為實施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4是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職工持股會購買可流通股份作為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股份儲備。從經驗和理論來看,這幾種方式可解暫時的股票之渴,但都不是長久之計。在現行《公司法》下,商業銀行雖然可以通過1定程序解決部分股票來源,但條件嚴格、手續繁雜、成本較高,同時要考慮公司戰略定位、股權結構和社會影響等眾多因素。因此,在很多情形下用真實股票解決股權激勵問題并非好的選擇。
2.2 股票定價問題
與市場股價直接聯系的股權激勵制度需要1個相對完善、規范的資本市場基礎,在不成熟和投機盛行的股票市場上,股票價格往往不能反映股票的真實價值和企業的真實業績。同時,市場的有效性差,投資者理性程度低,投資行為更容易受非理性因素的驅動,對市場信息“反應過度”或“反應不足”的現象更容易發生,這就給經營者操縱信息提供了盈利空間。而股權激勵制度若再直接與股票價格掛鉤,則又為管理者披露虛假財務信息、調節會計報表提供了動力源泉。趨利動機和獲利空間的存在將使代理問題更為突出,從而無法實現股權激勵的初衷。
我國股票市場運作的時間較短,上市公司質量較差、證券市場管理水平低、市場泡沫過大、大股東侵占小股東利益和內部人控制現象普遍存在。若銀行管理者道德風險問題嚴重,股票市場的脆弱和激勵股票定價方法的不合理將使股權激勵制度蛻變成為管理者創造福利的工具。而對忠于職守、勤奮工作的銀行管理者來說,市場的不完善則會使他們安全感不足,因為當他們盡到受托責任并且銀行業績良好時,股價在市場上卻可能表現平平甚至非常糟糕,這種擔憂必然影響經營者的積極性,最終也達不到股權激勵的預期目的。
目前我國只有少數幾家商業銀行上市,它們尚有2級市場股價可以考慮,對于更多數的非上市商業銀行來說,由于沒有2級市場的股價作為參考,其激勵股權的科學定價就成了更大的難題。在實踐中,有些銀行用1個或幾個財務指標來規定其用于激勵的股權價格,比如每股凈資產的變化,這種做法存在很大的缺陷,必然會影響銀行激勵目標的實現。
應該說明的是,股票來源和股權定價不是割裂的,而是有機聯系的。不同的股票形式和來源,其適用的定價方式必然不同;同時,股權定價方法是真正實現股權激勵目標的重要環節,某種根據商業銀行特征選定的股權定價方法必然又會對股權形式和來源有所要求。
3.虛擬股權(Phantom Stock)激勵——解決第1個問題的有效手段
按照激勵股票是否具有真實的股票形式,可以將股權激勵劃分為真實股權激勵和虛擬股權激勵。顧名思義,所謂虛擬股權激勵即是指用作股權激勵的股票并非商業銀行的真實股票,而是按照股票的某些特征虛構出來的額外股權,這種股權不受真實股權的約束,也不會影響原有股權結構,其權利受到1定限制。持有者不能憑此參與銀行的決策活動是虛擬股權與真實股權在權利上的最大區別,而其他與股票相關的權利則可以由商業銀行自行設定,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無論對上市商業銀行,還是對非上市商業銀行,在我國現有環境下,采用虛擬股權的形式進行激勵都是比較好的選擇。若采用真實股權實施股權激勵,對上市商業銀行來說,會遇到前文所提到的種種不便甚至法律上的障礙;對非上市商業銀行來說,除了面臨上市銀行同樣的問題外,還少了流通股票這1股權來源。通常認為,企業的經營目標是原有股東財富最大化,不改變原有股權結構,不稀釋原股東權益,也是虛擬股權的突出優點。虛擬股權的形式既便于商業銀行選擇良好的股權結構和發展戰略,也便于股權激勵方案在得到股東大會的順利通過,同時也避免了很多繁瑣的程序。
從銀行經營者的角度來看,除了不具備投票權外,虛擬股票與真實股票相比沒有其他大的差別,它可以起到與真實股票類似的長期激勵和約束作用,輔之以合適的定價技術,則可以使經營者利益和股東利益趨于1致,從而更好的解決委托代理問題,并且同時實現管理者人力資本的價值創造功能,使銀行和管理者成功的達到雙贏目的——這也正是股權激勵制度本身的意圖所在。
在具體設計虛擬股權激勵制度時,可以借鑒真實股權激勵的經驗,參照其采用的各種形式并加以創新。與真實股權激勵類似,虛擬股權激勵可以分為兩種基本類型:虛擬股權獎勵和虛擬期權激勵,其他形式則可以劃歸為這兩類基本形式的衍生物。虛擬股權獎勵是把虛擬股權作為對經營者的獎勵,與它對應的是真實股票激勵;虛擬期權激勵則借用了期權的概念,與它相對應的是真實股票期權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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