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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
摘 要: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對于施工合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分析了與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相適應的合同類型,施工合同管理中工程量和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存在的風險。關鍵詞: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施工合同;工程量;綜合單價
1 施工合同的類型、選擇
國內外工程管理按照合同價款的付款方式不同,將合同分為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種。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確定合同價款的付款方式時,將合同分為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價格合同按照國際慣例,可分為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
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中,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款是以設計圖紙、工程量等為計算依據,按合同簽訂時的總價,一筆包死,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總價不因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增減而變化;固定單價合同是指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工程量按實際發生量計算,是可變的,而單價固定不作調整,只根據工程量的變化來調整,最后結算總價。
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這種合同約定的工程數量與工程價格可以隨實際情況變化而調整。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即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并按事先約定的某一方式支付酬金。
2 工程量的調整
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投標文件的核心內容,確定合同價款的重要參考數據,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有些情況下,清單工程量與實際施工的工程量是相等的,如鋼筋工程量;在另外一些情況下,如基礎土方開挖,清單工程量是按設計圖示尺寸以基礎墊層底面積乘以挖土深度計算,而實際施工時既要考慮邊坡需要放坡,又要考慮加寬的工作面,清單工程量就與實際施工的工程量不相等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與定額計價模式相對應,僅僅明確了工程量的確認方法與確認程序,對工程量的調整計量規則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工程量的調整時,承發包雙方一定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量的計算規則,做到調整的工程量與編制清單的工程量計算方法一致,避免造成歧義。
在施工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工程量的調整條件和調整范圍。只有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提出的設計變更、新增工程、其他變更產生的工程量以及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有誤時才允許調整;但調整也不是無限制的,要確定工程量的調整范圍。按照風險分擔的原則,在合同中應該約定當工程量超過(或低于)一定范圍,才能調整。在這個范圍內的工程量不能調整,高于或低于這個范圍應該調整。
3 合同價款的調整
合同價款的確定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內容,清單中分項工程量和綜合單價兩個參數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合同價款的大小。由于工程建設周期長,受自然條件和客觀因素的影響大,導致工程項目的實際施工情況相對項目招標投標時的情況會發生一些變化,故工程變更在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工程變更必然引起工程量變化,從而引起工程承發包價格的變化。由于合同價款關系到承發包雙方的切身利益,其調整也很自然地成為合同雙方關注的焦點,也是頻頻引起爭執的地方。
3.1 工程變更
工程變更是指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對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藝、功能、構造、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作出的改變。在施工中發生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大部分是由工程變更引起的。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對工程變更的發生應作出明確的界定,對變更后工程價款的調整方式作出明確的約定,是非常必要的。
工程變更一定是真正發生了在原設計或原招標文件中所沒有的工程內容,而這些內容并不是承包人自己的工作失誤所造成的。要正確計量因工程變更而引起的工程量變化,防止在工程變更中以小充大,高估冒算。工程變更的資料要有相關人員簽字認可,在施工合同中還應該約定工程變更資料辦理的時間限制、程序和違約責任。如果不能及時有效地辦理變更資料,將會損害承發包雙方的利益,帶來合同糾紛,造成合同管理的難度。應杜絕事后簽證和竣工驗收時集中辦理簽證簽字手續的現象。工程變更涉及到設計變更通知書、現場簽證記錄、簽證記工單等資料,這些資料必須是真實、有效、及時。 3.2 工程量簽證
現場簽證以書面形式記錄了施工現場發生的工程量的變化,是承發包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合同文件中的內容進行補充、修改而達成的補充性合同文件,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發包人和承包人都應該具備較高的證據意識,尤其是承包人應該要有豐富的工程項目管理經驗,真正做到及時簽證。此項工作直接關系到承發包雙方的切身利益,以免由于時間過長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因發包人的原因引起停工,在施工過程中是常有的現象,但有的施工合同中卻沒有約定停工損失的計算條款,承包人沒及時辦理現場簽證,再加上工程處于動態之中,要證明其停工時的人員、設備、周轉材料的數量是非常困難的,所以有很多承包人無法進行停工索賠。如果在合同中明確停工損失的計算方式,索賠工作將會成為比較容易的事情。
3.3 綜合單價的調整方法
在施工合同中應該約定當工程量變化時,綜合單價的調整方法。承包人在報價的過程中常采用不平衡報價,即當工程數量小的分項工程報價適當降低,當工程數量大的分項工程報價適當提高。有時承包人故意讓工程量有誤,將在今后施工中工程量可能發生變化的某些分項工程的價格壓低或抬高。在實際施工中,如果低價工程量調減過大,或高價工程量調增過大,都會使承包商獲益,發包商蒙受損失;同樣中標后,發包商因設計變更減少高價工程量,或增加低價工程量,也會使承包商蒙受損失。因此,這種工程量變化超過一定幅度后,應該對綜合單價進行調整。
通常施工合同都應當約定,當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單工程量一定幅度后,超出或減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按一定的比例做出相應的下調或上浮。對于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單工程量的幅度不宜過大,否則發包人或者承包人面臨的風險也會加大。同時,當工程量發生變化后,結算時措施費用是否跟著進行調整,也應該合同中約定。
在合同中,綜合單價因工程量變更需要調整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是這樣規定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應按照下列辦法確定:(1)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單項目,其相應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依據。(2)由于工程量清單的工程數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屬于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屬于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依據。
4 材料價格風險
很多施工合同都約定了在工程量沒有變化時,綜合單價不得調整。但在構成綜合單價的各個要素中,材料價格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雖說是承包人自主報價,但其價格的確定也只能根據報價期間所掌握的信息價格加上適度的風險因素確定,也不可能準確預測到施工期間不斷變化著的市場價格。特別是工期較長的施工項目,承包人對市場變化情況根本無法預測。材料價格大幅度異常波動必然引起綜合單價的變化。因此,對占工程造價比重大的材料價格,要在合同中明確幾個發生期的風險幅度和承擔責任。幅度由雙方協商約定,對幅度以內的材料價差應由承包人承擔,對幅度以外的材料價差應由發包人承擔。具體選擇時,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確定。
5 結語
工程量清單和施工合同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兩者相輔相成,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成熟的清單計價體系,需要完整、嚴密的施工合同配合。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推行,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應不斷學習國內外合同管理的先進經驗,努力提高自身對施工合同管理的理論水平,將清單與合同有機結合,并運用到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確保證工程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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