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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保險公司稅收政策研究
摘要: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保險公司的納稅人、稅率、稅收優惠、稅基的界定都發生很大變化。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當匯總納稅,而我國保險公司在全國各地都普遍采取分公司形式,這會導致這些分公司納稅地點發生改變;新稅法中沒有專門對保險行業的稅率和稅收優惠,部分保險公司可以爭取小型微利20%的稅率,對于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有一部分可以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可以享受免稅待遇;在稅基方面,新稅法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取得成本、準備金、長期待攤費用、呆賬、預防費等五個方面。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保險公司;稅收;政策研究2008年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實行以后,原對保險公司執行的兩個主要的企業所得稅規范性文件即國稅發[1999]169號和國稅函[2000]906號都已廢止,如何制定新的適合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配套政策,這是新企業所得稅制實施后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保險公司納稅人的界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章第50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與之相配套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也已正式出臺,在這項配套政策中,對居民企業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采取“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處理原則,也就是說,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公司,先需要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然后,年終再由總公司進行全年的匯算清繳,當然,該管理暫行辦法中也規定了幾種情況下可以不實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辦法,包括不能分開核算、內部服務機構、總公司為小型微利企業、當年新設立分公司等。這一點改變了原來對內資保險公司按是否獨立核算來判斷是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大多數保險公司都會在全國各地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這項政策就會對這些分支機構和分公司的納稅地點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從2008年開始,所有的分公司和分支機構都需要匯總到總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部分分公司和分支機構需要在當地預繳一部分所得稅。這一政策變化對內資保險公司將會有利,因為,內資保險公司在全國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分公司有的盈利,有的虧損,那么,實行匯總納稅以后,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可以盈虧損互抵,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如果總公司是設立在可以享受特定低稅率地區,如過渡期低稅率優惠等,那么,甚至分公司和分支機構的利潤也可以總公司的低稅率。而且,內資保險公司還可對照分公司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在資產總額、經營收入、職工工資等方面盡量做到不獨立劃分清楚分公司資產、收入、人員,這樣還可以避免分公司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保險公司稅率及稅收優惠的界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除了過渡期優惠稅率以外,共有三檔稅率,基本稅率為25%,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高新技術企業稅率為15%。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可以享受的低稅率包括過渡期優惠稅率、小型微利企業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對于大多數的保險公司而言,將會適用25%的基本稅率,少部分中小型的保險公司,如果能滿足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將會面臨20%的稅率,另外,部分外資保險公司,原來享受15%的稅率優惠的,將會在過渡期內逐步過渡到25%的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直接針對保險公司的優惠政策基本沒有,和保險公司相關的優惠政策包括:
。ㄒ唬⿲鴤⑺美^續給予免稅。因為保險公司的收取的歷年積淀的保費收入在投資方面,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專門的要求,一般主要的投資途徑是國債,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中主要來源也是國債利息。但是,保險公司在國債二級市場買賣的差價收入不屬于免稅范圍。
。ǘ┓蠗l件的居民企業間股息收入免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符合條件的解釋為除了持有上市公司一年以內股權。由于保險公司可以有一部分資金投資進入股市,所以,只要持有期達到一年以上的股權,其收到的股息可以享受免稅待遇。這對于保險資金進入股市提供了良好的稅收政策的支持。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保險公司稅基的界定及影響
在稅基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和提高了很多限制性費用扣除規定,特別是計稅工資的取消,這對內資保險公司而言無疑會有利。除此之外,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和保險公司特別相關的費用扣除還有下面幾個項目。
。ㄒ唬╆P于保費取得成本。國際上對保費取得成本有的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采用遞延法,將保費取得成本與保費收入之間進行配比,也有一些國家按照現金收付制原則,將保費成本直接在支付的當期直接扣除。我國目前采取后一種方法,即保費取得成本在支付當期扣除。但是,我國對保費取得成本的扣除總量實施了限制。即對保險公司傭金支出要求在不超過保費收入5%比例以內扣除,對于保險營銷費用不超過保費收入8%的比例限制扣除。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建議我國借鑒國際保險業處理慣例,按照謹慎性會計處理原則,允許保險公司據實列支保險營銷費用和傭金支出金額。
。ǘ╆P于各項準備金的稅前扣除。保險公司所涉及到準備金包括未賺保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以及其他特定準備金等。其中未賺保費準備金又分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長期責任準備金,前者是對于保險期限在一年以內的短期財產保險業務,而后者是對于保險期限一年以上的長期保險業務。而未決賠款準備金也分為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兩類。
國家稅務總局對于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允許按照月計提法或按日計提法進行計算,按計算結果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一般情況下對此條款一般不會再作修改,對于長期責任準備金也允許按照保險精算的結果計提并稅前扣除。 對于未決賠款準備金,原《關于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69號文件規定,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而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只能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4%計提列支。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實際提取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大大超過4%的比例,這樣實際上造成保險公司提前繳納了企業所得稅,而且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未決賠款準備金里包括了理賠費用準備金,所以,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要么提高未決賠款準備金計提的比例,要么增設理賠費用準備金。例如,以中國人保財險公司為例,根據歷史經驗,在無巨災年份,未決賠款準備金一般占公司自留保費的14%~16%,這樣就造成一大筆未決賠款準備金不能稅前扣除。
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10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對于保險公司而言,上述各項準備金如何稅前扣除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的核定才能稅前扣除。因此,對這些準備金扣除必須由國家稅務總局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確。
。ㄈ╅L期待攤費用
新稅法將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允許企業可以在租賃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攤銷。而原國稅函[2000]906號規定,金融保險企業的辦公樓、營業廳一次裝修工程支出在10萬元以上的,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在租賃合同的剩余期限內平均攤銷。盡管攤銷的期限沒變,但是,在管理上,不存在需要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的程序。原文件規定,對于金融保險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資產管理的電腦及其輔助設備,其租賃費可以租賃期內平均攤銷,但最少不得短于三年。新稅法要求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電腦及其輔助設備按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并作為電子設備在不短于三年內計提折舊。
(四)關于呆賬壞賬及準備金扣除
呆賬和壞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中國人民銀行在《貸款通則》中,將不良貸款分為呆賬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通稱“兩呆一逾”,并要求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并按照呆賬沖銷的條件和程序沖銷呆賬貸款。所以呆賬是指金融企業難以收回的貸款本金,只有金融企業才可以提取呆賬準備金。而壞賬則是一個通用的財務名詞,是指企業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對于金融企業而言,主要是指應收利息、應收保費等,壞賬準備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提取的一項準備金。
企業所得稅對壞賬、呆賬準備金稅前扣除的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金融保險企業呆賬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13號)。通知規定,金融保險企業的呆賬損失和壞賬損失應以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報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采取提取準備金的辦法。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取消這兩項準備金計提的審批程序。
金融保險企業會計上對損失處理可以提取三類準備金,即呆賬準備金、壞賬準備金、投資損失準備金。但是,從前面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中可以看到,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稅前扣除的準備金只有呆賬準備金和壞賬準備金,投資損失準備金會計上可以計提,但是在計算所得稅時不能扣除,只有在實際處置相關資產時,可以按照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辦法來確認資產損失。
按照國稅發[1999]213號文件規定,金融保險企業呆賬準備計算公式為:
當年應提取的呆賬準備金=本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金的各項貸款余額×1% -上年末呆賬準備金余額
而壞賬準備金計提的公式為:當年應提取的壞賬準備金=本年末應收賬款余額×提取比例-上年末壞賬準備金余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對于保險企業而言,還需要在呆賬和壞賬之間作出選擇,比如,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既是屬于呆賬稅準備金的計提范圍,又是屬于壞賬準備金的計提范圍,那么到底是計提呆賬還壞賬呢?本文認為,稅法不可能允許兩者都計提,保險公司可以從中作出選擇,一般而言,提取呆賬準備金對保險公司會更有利。
。ㄎ澹┓李A費和保險保障基金的扣除
防預費是指保險企業為了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對保險標的采取的安全防御措施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原國稅發[1999]168號文件規定,財產保險業務、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超過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1%據實扣除;壽險業務和長期健康保險業務按不超過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0.8%據實扣除。也就是說,原企業所得稅對防預費是按限定比例據實扣除,這樣不利于保險公司在防預方面投入更多,因此,對此項比例限制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也應當取消。保險保障基金是保險公司按照《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比例繳納的一項強制性費用,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也應當允許保險公司按辦法規定比例上繳的,都允許全額稅前列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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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家稅務總局文件:國稅發[1999]169號;國稅函[2002]960號;國稅函[2000]9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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