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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礦難治理的經濟學分析
【摘要】 從經濟學的角度出發,把煤礦礦難的當事人看成理性的“經濟人”,可以看出礦難是當事人追逐利益及監管失靈的結果。要預防礦難發生,就要加大對違規礦主和監管者的懲罰力度,并輔之以其他一些措施。
【關鍵詞】 礦難 治理 措施
一、引言
長期以來,我國的煤炭生產安全形勢一直較為嚴峻。從1992年到2001年的10年間,我國每百萬噸煤死亡率為4.99,同一指標,美國為0.04,印度為0.5。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的統計資料顯示,2004年我國煤礦事故死亡6027人,當年我國煤炭產量占世界總產量的35%,而礦難死亡人數卻占世界死亡人數的80%。同時,百萬噸死亡率為3.07,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00倍。為了防止礦難頻頻發生,國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加強對煤礦的監管,如在2005年將原屬于各省的煤炭管理局升格為部級單位,由國務院實行垂直管理;同時,國家和各產煤省份還分別制定出臺了多項整頓煤礦的措施、條例等。然而,從當前重大惡性礦難仍頻頻發生的現實來看,收效并不大。
客觀地看,采煤是高危行業,稍微麻痹或松懈就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任何國家都無法絕對避免礦難的發生。在我國,礦難的發生原因更是復雜多樣,既有機械化程度低、安全技術與裝備水平不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低、地質環境惡劣等因素,也有違法開采、違章操作、監管不力等問題,但最根本的還是由于當事人瘋狂追求利益的結果。一般地,所有的礦難都有三個基本當事人:礦主、礦工和監管者。應當承認,在礦難發生之前,礦主和礦工是通過自由契約結合在一起的,而二者形成契約關系的原因在于對各自利益的追求,從這個角度看,必須首先把礦難的當事人看成理性的“經濟人”,這就意味著所有的當事人都希望以盡可能少的成本獲取盡可能多的收益。因此,本文擬從經濟學的角度對礦難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二、礦難是當事人追逐利益和監管失靈的結果
對礦主來說,以最小的成本追逐最大的利益是理性的。礦主的效用函數可以表示為:
Maxu=u(y,c)
這里的u,y,c分別表示礦主的效用、貨幣收入和付出的成本。其中,u與y正相關,而與c負相關。對礦主而言,要實現u最大化的目標,就應該以更少的c獲得更多的收益。在這種背景下,減少對安全設備的投資、放棄對礦工的技能及安全培訓就成為必然,不少礦井的礦工既缺少必要的安全技能知識,又不得不在設備極其簡陋的井下作業。另外,近年來煤炭市場供求失衡,使煤炭價格居高不下,利潤也不斷提高,一個年產30萬噸的煤窯,在2004年的純收入可以達到5000萬元,日均十幾萬元,一個小煤窯一年內就可以造就一個千萬富翁。因而,企業超產沖動強烈,煤礦普遍超能力、高負荷生產,特別是群發性非法開采、違法違規生產現象嚴重,惡化了煤礦的安全環境。從主觀上講,所有的礦主并不希望礦工死亡,甚至很害怕礦工死亡,惡性的礦難意味著他們將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甚至要面臨法律的制裁。然而,現實的暴利和潛在的風險的對比常常會使礦主鋌而走險。
而對礦工來說,以盡可能少的勞動獲得盡可能多的報酬是理性的。礦工的效用函數可以表示為:
Maxu=u(y,e)
這里的u,y,e分別表示礦工的效用、貨幣收入和為勞動而付出的努力。其中,u與y正相關,而與e負相關。因此,對礦工而言,要實現u最大化的目標,就應該以更少的e獲得更多的收益。然而,在計件工資的背景下,工人的偷懶行為被有效地抑制了。由于一方面工人想賺到更多的錢,另一方面礦主為了盡可能在煤炭行情較好時多產一些煤,多賺一些錢,就會逼迫工人下井,因此,在多起礦難事故中,盡管工人已發現一些事故的隱患,但多數還是冒險下井或被逼下井,最終導致災難的發生。必須指出的是,由于礦工,尤其是其中的農民工,生活一般處于貧困狀態,甚至“不下井就餓死”,對于他們來說,只要能獲得報酬,他們就下井采煤,因此,他們在高風險下追逐利益的行為,實際是由于生活所迫而做出的無奈的選擇,這也顯示出我國農民工令人堪憂的生活和工作境況。
在現實世界里,人都是有機會主義傾向的,礦主和礦工也不例外。礦主的機會主義傾向既可以表現在盡量減少成本,比如減少對煤礦的安全投入,也可以表現為在有高度風險的情況下仍逼迫礦工下井采煤;礦工的機會主義傾向既可能表現為偷懶,也可能表現為在高風險時仍然工作。而且不容忽視的是,礦工很難組織起來,作為一個團體與礦主相抗衡,從礦工、礦主雙方力量的對比來看,對于礦工,尤其是接近于無限供給的農民工而言,集體行動的邏輯必然導致人多力量小,人人都想“搭便車”,組織難度太大;而且礦主的勢力太強,雙方根本就沒有對話的基礎。在此背景下,礦難就易發生,這種狀況的存在顯然不能為社會所容許,這時,就需要額外的外在機制,即監管者來避免礦難的發生。但必須注意的是,盡管被政府賦予監管的職責,監管者也是理性的“經濟人”,他們也以最大化作為行為的準則,在經濟學上,這些官員被稱為官僚。其效用函數可以表示為:
U=α1Yβ1Pγ1
其中,Y為官員由其職位所獲得的收入,P為由其職位帶來的非貨幣的額外收入集合,即權利租金。官員也是具有機會主義傾向的理性的“經濟人”,他們既要追求職位所獲得的收入,也要追求權利租金,尤其是當權力租金非常大時。正因如此,官煤勾結才會出現,從而導致監管無法順利進行,我國煤炭行業事實上已經出現了監管失靈,目前的監管失靈主要有三個特點:
第一,一些地方領導為了地方經濟發展或者政績,而有意放松監管或監管措施不得力。例如,山西省的采煤大戶金業煤焦化集團2003、2004兩年分別上繳稅費1.34億元和1.81億元,在山西的民營企業中僅次于鋼鐵大王海鑫集團。對于這樣的企業,地方政府領導常常難以真正有效地實施監管,因為打擊這樣的企業,也就打擊了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在2004年8月7日的廣東大興礦難發生前,大興煤礦董事長曾云高因對地方經濟“貢獻突出”,而當選為梅州市和興寧市的兩級人大代表。讓財力高度緊張的地方政府對類似的企業實施真正意義上的監管實際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