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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高校財務治理模式
摘要:目前,我國高等學校存在兩種財務治理模式,即“同一領導,集中治理”模式和“同一領導,分級治理”模式!巴活I導,集中治理”模式的優點是有利于學校集中有限的資源,統籌安排,有利于學校預算的編制和控制,及對經費的安排,但這種模式的缺點是學校過分夸大財權的集中,從而限制了院系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發揮!巴活I導,分級治理”模式的優點是這種模式較好地解決了集權和分權的矛盾,有利于調動院系創收的積極性,以及院系對財務治理工作的重視。但這種模式不能真正發揮學校一級財務機構的宏觀治理職能,輕易促使校內各單位各自為政,只重視部分的經濟利益而忽視學校的整體利益。通過比較,從發展趨勢上看,“同一領導,集中治理”模式和“同一領導,分級治理”模式相結合是今后高校財務治理模式的方向。關鍵詞:高等學校;治理模式;財務治理
《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規定了高等學校的兩種財務治理模式,即“同一領導,集中治理”模式和“同一領導,分級治理”模式。不同辦學規模和不同治理水平的高等學校,在財務治理模式的選擇上可以有所不同。211工程學校、教育部直屬學校等規模大的學校假如財務治理水平較高,可以采用“同一領導,分級治理”模式,而民辦高校和一些省屬高校假如財務治理水平不十分規范,應采用“同一領導,集中治理”模式。首先先容“同一領導,分級治理”模式的特點。
一、“同一領導,集中治理”模式
這種財務治理模式要求高等學校內部只設一級財務部分,同一領導學校的財會事務,集中治理學校的所有經費,在一級財務部分之外不設同級財務機構,學校所有財務收支都必須通過一級財務部分,校內各院系沒有財權,也沒有制定院系內部規章制度及實在施辦法的權力。
1.“同一領導”的特點
同一領導指在學校的同一領導下,一級財務機構(財務處)對學校的財會工作實施同一治理,其具體特點如下:
第一,同一財經方針和政策。高等學校應根據國家大政方針和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本校的財經方針和政策。高等學校的財經方針和政策,必須由學校財務處在學校財經領導機構的組織和協調下同一制定和頒布。校內各單位不得為了局部利益,制定與學校政策相違反的政策。
第二,同一財務收支計劃。高等學校的財務收支計劃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要求,并結合學校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和財力的可能進行綜合平衡,把整個財務收支計劃都納進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并根據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和財力的可能編制綜合財務收支預算。校內各單位要維護預算的嚴厲性和權威性,按事業進度公道安排和使用資金,不得赤字運行。
第三,同一財務規章制度。財務規章制度是高等學校辦理各項財經活動的基本行為規范,也是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的重要保證。高等學校應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框架下,根據學校的具體情況和治理要求,制定同一的財務規章制度并頒布實施。校內各單位不得制定與國家的財經政策和學校的財務制度相違反的規章制度。
2.“集中治理”的特點
集中治理是指在不損害學校教職工和校內各單位公道經濟利益的條件下,一級財務機構對學校的財經活動實行集中治理,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財權的集中。財權集中主要指學校辦學經費的統籌安排權和使用權,應集中在學校一級財務治理。除獨立核算的二級財務單位可自行使用和治理經費外,其他校內單位的資金必須上繳學校一級財務,由學校集中治理,以促進資金的統籌安排和公道使用,發揮資金最佳的使用效益。
第二,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權的集中。高等學?梢愿鶕䦟嶋H情況和加強財務治理的需要,自行制定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規章制度。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由學校一級財務機構同一制定,不答應政出多門。
第三,會計事務治理權的集中。學校的各種會計事項,事無巨細,只要涉及財務的,學校財務處都有權進行監管并提出處理意見。學校財務處代表學校對學校的各項會計事項進行治理,確保各項收進能納進預算治理,防止和減少小金庫現象的發生,確保學校的每一筆開支都符合國家和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的要求。同時,學校財務處有權集中治理包括會計職員培訓在內的各項日常會計事務。
二、“同一領導,分級治理”模式
在這種財務治理體制下,學校也只設財務處作為一級財務部分,但賦予了各院系一定的財權,也會在規模較大的院系設立二級財務機構,院系自行治理其創收資金的財務收支,對學校分配的經費自行安排使用。 1.“同一領導”的特點
同一領導指在學校的同一領導下,一級財務機構(財務處)對學校的財會工作實施同一治理,其具體特點包括同一財經方針和政策、同一財務收支計劃和同一財務規章制度。在這種模式下,“同一領導”的特點與“同一領導,集中治理”模式下“同一領導”的特點相同,這里不再具體先容。
2.“分級治理”的特點
主要體現在院系以下三方面的權利:
第一,對學校下達的預算資金的統籌安排權和使用權。在學校同一財務收支計劃和資源配置下,院系可以根據其承擔的任務和財力可能,統籌安排和公道使用學校預算分配的資金。
第二,院系執行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的實施辦法的制定權。在不違反學校同一的財務規章制度的條件下,院系可以根據本單位事業活動的具體情況和加強財務治理的需要,制定學校的財務規章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但必須報學校批準或備案。
第三,本級機構財會業務的治理權。院系可以根據業務需要,申請設立本單位財務機構,在校級財會機構領導和指導下,根據學校同一的財務規章制度具體組織、核算和治理本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并按要求定期向校級財務機構報賬和報送報表。
三、兩種模式比較
“同一領導,集中治理”模式的優點有利于學校集中有限的資源,統籌安排,分輕重緩急解決學校的題目,保證學校完成重點教學和科研任務;有利于學校預算的編制和控制,保證學校的預算能按原預算用途順利實施;有利于對符合學校發展方向的工作計劃多安排經費,從經費上保證學校的發展不偏離既定的方向。這種模式的缺點是學校過分夸大財權的集中,從而限制了院系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發揮。
“同一領導,分級治理”模式的優點是這種模式較好地解決了集權和分權的矛盾,在學校教育經費一定的情況下,有利于促使院系公道和有效地使用經費,有利于調動院系創收的積極性,也有利于院系重視財務治理工作。這種模式的缺點是不能真正發揮學校一級財務機構的宏觀治理職能,輕易促使校內各單位各自為政,只重視部分的經濟利益而忽視學校的整體利益,F階段,很多高等學校一級財務機構和二級財務機構的行政隸屬關系是分開的,一級財務機構對二級財務機構的同一領導缺乏機構設置上的保證。二級財務機構具有雙重身份,行政治理由其所在單位負責,財務部分只對其進行業務指導。這種雙重身份的結果是二級財務機構的工作主要受所屬部分左右,從而嚴重弱化了財務處對二級財務機構的監管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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