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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期貨和利率期貨會計
利率期貨,是以利率為載體,以債券、票據、存單等為交易對象的標準化期貨合約。作為衍生金融工具的一種,利率期貨是現代國際期貨市場上交易最活躍、交易量最大的一種期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發育成熟,利率期貨也將成為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中的一個大項。一、利率期貨的基本特征
1.利率期貨價格表現形式獨特。利率期貨的交易價格,一般以整倍數的債券、票據、存單等交易時買賣雙方協商一致的期貨價格為成交價格。交易雙方敲定其成交價格時,都會考慮標的物交割期限、票券兌付期限、預計利率、付息方式和票券存續期間利率可能發生的變化等對期貨收益的影響。
2.利率期貨價格隨市場利率的變化呈反向波動,即市場利率越高,利率期貨價格越低;反之,市場利率越低,則利率期貨價格越高。
3.利率期貨交割方法特殊。利率期貨實物交割情況發生很少,而且到期末作反向平倉的,也可不交割標的物,而采用現金交割,即按同品種期貨合約交割時市價計算平倉盈虧交付或取得現金。
二、利率期貨套期保值的適用范圍和會計核算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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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遇有下列涉及利率風險的業務事項,可買進或賣出利率期貨合約進行套期保值:(1)預備發行債券或借款籌資,或者持有交易性的債券、票據或存單,以及取得浮動利率借款,為防范利率上漲而賣出利率期貨合約。(2)持有浮動利率、預備持有到期的債券,以及預備進行債券、存單投資時,為防范利率下跌而買進利率期貨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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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的規定精神,利率期貨套期可以分為公允價值套期和現金流量套期兩大類。其會計處理的基本要求包括:(1)屬公允價值套期時,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均計進當期損益。(2)屬現金流量套期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直接確以為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其余部分即無效部分應計進當期損益。計進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確定承諾履行、預期交易發生或被套期項目終止確認時,再轉進與被套期項目相關的科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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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期貨的核算就是期貨保證金的核算。筆者以為此話并不盡然:(1)期貨保證金的價值,并不代表期貨的公允價值。(2)期貨保證金存續期間,都作為資產存在,不能體現期貨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新準則的會計處理規范中,也存在這一困難:在確認和計量期貨保證金的情況下,無法同時確認和計量期貨公允價值及其變化。因此,實際操縱時,筆者以為應增設“金融工具結算”、“期貨交易結算”之類共同科目,以作為期貨(衍生工具、套期工具)的對應科目。
三、買進利率期貨合約進行套期的基本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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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認套期工具:(1)買進利率期貨并立即指定為套期工具的,按成交價格,借記“套期工具——買進××(債券、票據或存單種類,下同)利率期貨合約”科目,貸記“金融工具結算——買進××利率期貨合約”科目(或“期貨交易結算”科目,下同)(以下省略明細科目)。(2)支付期貨保證金和相關稅費,借記“存出保證金”、“財務用度”、“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確認被套期項目:被套期項目為已確認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按照各該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借記或貸記“被套期項目”科目,貸記或借記有關資產負債科目;被套期項目為未確認的確定承諾,可不作初始確認,待以后資產負債日再按公允價變動額確以為“被套期項目”;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時,可以不作確認和計量,待預期交易發生時再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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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應采用公允價值對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進行后續計量:
1.套期工具:(1)公允價值增加時,按增值額,借記“套期工具”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公允價值套期),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現金流量套期)(以下省略明細科目);同時,調增保證金余額,借記“存出保證金”科目,貸記“金融工具結算”科目。(2)公允價值下降時,按減值額,作與以上兩分錄相反的分錄;因合約減值按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利率期貨中介機構要求補交保證金時,借記“存出保證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被套期項目:按其公允價值變動的利得或損失,借記或貸記“被套期項目”科目,貸記或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資本公積”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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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期工具:假如對利率期貨終止確認,應按平倉時持倉合約的市價對持倉的利率期貨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并確認平倉盈虧,合約市價高于持倉合約賬面價值時:(1)按其差額,借記“套期工具”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或“資本公積”科目;同時調增保證金余額,借記“存出保證金”科目,貸記“金融工具結算”科目。(2)支付賣出合約相關稅費時,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存出保證金”科目。(3)轉銷持倉合約賬面價值時,借記“金融工具結算”科目,貸記“套期工具”科目。(4)收回保證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存出保證金”科目。
合約市價低于持倉合約賬面價值時,按其差額作與以上調整持倉合約賬面價值和調整保證金兩分錄相反的分錄,其他事項分錄同上。
假如利率期貨只是不作為套期工具但并不平倉時,應按持倉合約賬面價值,借記“衍生工具——買進××利率期貨合約”科目,貸記“套期工具”科目;按規定應將原計進“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或“資本公積”的套期損益轉進與被套期項目相關的科目時,應按上述套期損益凈額,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或借記“財務用度”、“投資收益”等科目。
2.被套期項目:(1)終止確認的被套期項目為已確認資產、負債時,應將被套期項目賬面價值轉銷:按收付資產或增減債務的金額,借記或貸記相關資產、負債科目,按被套期項目的賬面價值,貸記或借記“被套期項目”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財務用度”、“投資收益”等科目。(2)假如只是不再作為被套期項目核算,則應將其價值轉進被套期前的資產、負債科目,借記或貸記相關資產、負債科目,貸記或借記“被套期項目”科目;同時按該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凈額,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或借記“財務用度”、“在建工程”等科目。(3)被套期項目為確定承諾且已將其公允價值變動確以為資產或負債的,履行確定承諾時,再將被套期項目賬面價值及其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進與確定承諾相關的科目中。(4)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的,可以不對被套期項目進行確認和計量,預期交易發生時,應將套期工具的套期損益轉進與預期交易相關的科目中。
四、賣出利率期貨合約進行套期時的基本賬務處理
賣出利率期貨進行套期保值的賬務處理規范,與買進利率期貨進行套期保值相似但有些部分相反:(1)確認和計量時,套期工具表現為金融負債,比如初始確認的分錄為借記“金融工具結算”科目,貸記“套期工具——賣出××利率期貨合約”科目。(2)后續計量時,持倉合約公允價值增加的,應按增值額,確認浮動虧損,增加金融負債,調減并補充保證金;持倉合約公允價值減少的,應按減值額,確認浮動盈利,減少金融負債,調增保證金余額。 除以上兩項外,賣出與買進利率期貨合約的賬務處理規范基本相同。
以上買進或賣出合約計量時,現金流量套期中計進所有者權益的套期損益,是指經測試為有效套期的損益,對于無效套期部分的套期損益,應直接計進當期損益(投資收益、財務用度等)。
五、利率期貨投機套利的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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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始確認:(1)按買進利率期貨合約的成交價格,借記“衍生工具——買進××利率期貨合約”科目,貸記“金融工具結算——買進××利率期貨合約”科目(以下省略明細科目)。(2)支付相關稅費和期貨保證金,借記“投資收益”、“存出保證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后續計量:(1)買進合約的公允價值增值時:按其增值額,借記“衍生工具”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同時,調增保證金余額,借記“存出保證金”科目,貸記“金融工具結算”科目。(2)買進合約減值時,按減值額作與以上兩分錄相反的分錄;因合約減值,按交易所或中介機構通知追加期貨保證金時,借記“存出保證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終止確認:買進合約一般通過賣出該期貨合約反向對沖平倉,或者在合約到期時按市價平倉,而兩種情況下都可通過轉銷買進合約賬面價值處理:(1)首先,應按賣出價或市價與持倉合約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平倉盈虧:賣出價或市價高于其賬面價值時,按其差額,借記“衍生工具”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調增保證金余額,借記“存出保證金”科目,貸記“金融工具結算”科目。(2)賣出價或市價低于其賬面價值時,按其差額作與以上兩分錄相反的分錄。(3)支付賣出合約相關稅費時,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存出保證金”科目。(4)轉銷套利項目時,按利率期貨確認平倉盈虧后的賬面價值,借記“金融工具結算”科目,貸記“衍生工具”科目。(5)收回保證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存出保證金”科目。(6)同時,按該衍生工具的浮動盈虧,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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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出期貨合約套利,其賬務處理的原理與買進期貨套利基本相同,不同點也是我們在套期保值部分所闡述的兩點:(1)確認的衍生工具表現金融負債。(2)合約增值時,確認浮動虧損,調增金融負債,調減并補充保證金;合約減值時,確認浮動盈利,調減金融負債,調增保證金余額。
六、利率期貨的列報
利率期貨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相關規定進行列示和表露,其中應表露的利率期貨信息,應參照該準則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應用指南》“貿易銀行報表附注·4·衍生工具的表露格式”附表的內容表露。對于非金融企業財務報表附注未設該項附注報表但已開展利率期貨業務的,應在報表附注中增設該表或通過文字說明,具體表露利率期貨的公允價值;存出保證金,凡資產負債表中未設該項目的企業,應分別在“其他活動資產”、“其他資產”項目中列報,并在報表附注中作相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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