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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流量表編制方法簡解
一、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1)本期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本期收到的現金。對應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中的項目及會計科目有“銀行存款”(借方)、“主營業務收入”(現銷收入)(貸方)以及“應交稅金——成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方),反映為主營業務收入的增加和銷項稅額的增加。由于損益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通常既包括本期現銷收入,也包括本期賒銷收入,本期賒銷反映為應收款的增加,沒有現金流入,因此,要計算本期現銷的現金流入量,就應從“主營業務收入”和“銷項稅額”的總和中減去應收賬款的增加額和應收票據的增加額。應做調整分錄如下(可稱為基本調整分錄):
借:應收賬款(賬面余額)增加額
應收票據增加額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銷項稅額
(2)前期賒銷商品、提供勞務本期收到的現金。對應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中的項目及會計科目有銀行存款(借方)、應收賬款(貸方)及應收票據(貸方)。這部分現金流入反映為應收款的減少。做調整分錄時,應在基本調整分錄中增加此項現金流入量,故此項應收賬款的減少額和應收票據的減少額應加在基本調整分錄的貸方。
(3)本期預收現金,后期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對應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中的項目及會計科目有銀行存款(借方)、預收賬款(貸方)。這部分現金流入反映為預收賬款的增加。做調整分錄時,應在基本調整分錄中增加此項現金流入量,故此項預收賬款的增加額應加在基本調整分錄的貸方。
(4)扣除本期發生銷貨退回而支付的現金。對應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中的項目及會計科目有主營業務收入(借方)、銷項稅額(借方)、銀行存款(貸方)。做調整分錄時,該項銷貨退回支付的現金應從基本調整分錄的貸方“主營業務收入”和“銷項稅額”的總和中扣除,或將其加在基本調整分錄的借方。
(5)本期銷售材料、代購代銷本期收到的現金。對應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中的項目及會計科目有銀行存款(借方)、其他業務收入(現銷收入)(貸方)、銷項稅額(貸方)。這部分現金流入反映為其他業務收入的增加和銷項稅額的增加。做調整分錄時,應在基本調整分錄中增加此項現金流入量,故此項其他業務收入的增加額和銷項稅額的增加額應加在基本調整分錄的貸方。對于本期賒銷材料和前期賒銷材料本期收到現金的處理,其原理與商品賒銷相同。
除上述調整之外,還有一些特殊事項需要調整:
(1)視同銷售計算應交的銷項稅額,因其沒有現金流入,故應將其從基本調整分錄的貸方“銷項稅額”的總額中扣除,或將其加在基本調整分錄的借方。
(2)應收票據貼現息。通常所做的會計分錄為:借記“銀行存款”、“財務費用——應收票據貼現息”,貸記“應收票據”。此分錄中應收票據的減少額中有一部分沒有現金流入量,即貼現息,故應將其從基本調整分錄的貸方應收票據的減少額中扣除,或將其加在基本調整分錄的借方。若上述分錄中為貸記“財務費用——應收利息扣除貼現息后的余額”,此時,就應在基本調整分錄的貸方加上這個余額(可從財務費用明細賬中查出)。
(3)確認壞賬損失。此時會計分錄為:借記“壞賬準備”,貸記“應收賬款”。確認壞賬損失雖引起應收賬款的減少,但沒有現金流入量,故應將其從基本調整分錄的貸方應收賬款的減少額中扣除,或將其加在基本調整分錄的借方。
(4)已確認的壞賬損失本期收回而收到的現金。應借記“應收賬款”,貸記“壞賬準備”;同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賬款”。兩筆分錄合起來不會影響應收賬款賬面余額的變化,但有現金流入量,故應在基本調整分錄的貸方加上此數額。
(5)補提壞賬準備。應做會計分錄為:借記“管理費用”,貸記“壞賬準備”。若沖減壞賬則做相反分錄。此分錄不涉及應收賬款賬面余額的增減變化,故不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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