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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寫審計日記與工作底稿的幾點體會
一、何時需要編寫審計日記
筆者認為審計人員按照審計實施方案進行現場審計時就應當每日編寫審計日記。雖然審前調查期間審計人員不必編寫審計日記,但應該編制審前調查記錄,記錄審前調查具體情況。
現場審計結束后,審計組成員一般不再編寫審計日記。如果部分審計人員又進行了補充取證等現場審計工作,則應該在當日編寫審計日記,如實記錄這些現場審計工作。如果審計人員在起草、修改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移送處理等文書期間,對前期工作成果作出重大修改,如改變審計查出問題的事實表述、定性、處理措施等,應該在當日編寫審計日記,記錄重大修改或重大決策的原因和過程。
現場審計期間,審計人員臨時從事其他工作或者請假的,應當從返回審計現場當日起續寫審計日記,并在其中注明此前沒有參加現場審計的原因,F場審計情況復雜,很可能遇有特殊情形不能當日編寫審計日記,則應當于次日補記。如,為取得審計證據,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人員一直從5日下午僵持至6日凌晨,那么審計人員確實無法在5日當日編寫審計日記,則應當在6日盡快補記5日的審計日記!
二、審計日記應記載的主要內容
按照6號令的要求,審計日記記載的審計工作具體內容包括:審計事項的名稱、實施審計的步驟和方法、審計查閱的資料名稱和數量、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和查證結果、其他需要記錄的情況。在具體內容上如:從事組織、管理、協調等工作的人員,應將上述工作記入本人的審計日記。比如,審計組組長、副組長或者主審召開小型碰頭會,通報各自工作進展情況和發展的疑點線索,分析研究,確定下一步工作重點,明確工作步驟和具體分工。這種小型碰頭會是審計現場進行決策的重要形式,對于保證審計質量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應該在審計日記中如實記載。即使在現場審計結束后,如果審計人員對前期工作成果作出重大修改,或者作出重大決策的,如從審計報告中刪掉一個問題,也應當將研究過程和結果如實記入審計日記!
三、有交叉審計事項如何編寫審計日記和工作底稿
筆者認為審計人員同時承擔多個審計項目,應該在不同審計項目的審計日記中分別記載;審計人員同時承擔同一審計項目的多個審計事項應當在同一審計日記中依次記載;多名審計人員共同承擔同一審計事項,應當在各自的審計日記中分別記載!
四、關于編寫審計事項的具體內容
根據國家審計署“6號令”的決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審計人員應都當在編寫審計日記的基礎上,認真編制好審計工作底稿。
特別是對違法違規問題、審計評價所涉及的重要事項、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重要數據、群眾舉報事項等都應該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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