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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問題淺析
摘 要:本文闡述了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的重要意義,通過對現實中實施的成效及其存在問題的分析,提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的構想。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 會計集中核算 存在的問題 完善措施
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為了加強財政資金收支的管理和監督,規范財務管理和會計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為了構筑公共財政框架、實現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建立公開、高效、廉潔、務實的財政管理運行機制,全面開展會計集中核算工作已勢在必行。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是在“三不變”即:預算執行主體地位不變、資金使用權限和財務管理權限不變的前提下,是以統一核算為手段、集中資金為基礎、加強財政資金收支管理為目標的一種財務管理模式,是財政支出管理的一項深層次的重大改革。
1.事業單位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的重要性
1.1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工作效率
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行政事業單位設報賬員負責辦理日,F金收支事務,會計業務納入會計核算中心統一核算,會計核算中心選配業務素質較高的專職會計,并運用會計電算化系統,嚴格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從而大大提高了會計核算工作的質量和會計工作效率,保證了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和統一性。
1.2加強會計監督,減少了單位財務支出中可能發生的違規違法行為
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單位支出都必須經過會計核算中心的審核,不合規定票據不予受理,不合理開支不予報銷;一定程度上減少部分單位在使用國家資金上的隨意性,給貪犯罪和揮霍浪費行為亮起了紅燈。
1.3強化預算管理,提高了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實行會計集中核算,能夠全方位,全過程掌握和監督各單位每筆資金的活動情況,核算中心為預算的編制提供了準確的信息和基礎的資料,也促使單位嚴格執行預算,保證其支出的有序性、計劃性,從根本上杜絕在預算執行中的克扣、截留、挪用等現象。
2.目前會計集中核算存在的問題
2.1核算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內部監督弱化
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財務管理保留在原單位,而會計核算工作由會計核算中心完成,這使得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脫節,不利于財務工作的有效進行,加上很多核算單位將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等同起來,導致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弱化。另外,由于核算單位內部的會計與出納牽制機制消失,報賬員實際上履行了會計出納雙重職責,造成了財務內部監督工作的“空檔”和“缺位”,影響了單位經濟業務活動健康有序進行。
2.2 會計責任主體不明確
我國《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會計集中核算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單位的核算權和會計監督權,也相應地改變了會計責任主體資格。由于審計部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增加了“中間人”——會計核算中心,會計核算中心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可能就一些會計責任問題出現真空,使得資料提供、具體問詢、責任認定難度加大。
2.3 制度不健全,缺乏可行的、統一的經費開支標準
在會計集中核算實踐中,現行行政事業單位開支標準與具體繁雜的實際支出有較大差距,常常會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報銷事項。
2.4控制和監督職能弱化
首先,單位會計核算工作移至會計核算中心,而財產物資仍由原單位進行管理,這種資產管理與會計核算相分離的情況,導致核算單位資產管理與會計核算的分離,失去了實地實時監督的優勢。其次,單位報賬時,會計核算中心往往只注重票據是否合規、審批手續是否齊全,而對票據內容的真實性無法判斷,一些單位為了使一些不合規的支出合法化,可能采取巧立名目、弄虛作假的手法進行報銷。如何控制好既堅持規章制度,以達到節約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目的,又實事求是地處理好實際開支的報銷問題,以保證行政事業單位正常業務活動的開展,這是對核算中心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職業判斷能力的嚴峻考驗。
3.完善會計集中核算的措施
3.1 加強核算單位財務管理,強化財會隊伍建設
首先,核算單位與會計核算中心要切實加強橫向交流聯系,建立互補、互促、互動的分工協作機制,切實解決單位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脫節的問題。其次,完善核算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第三,加強報賬員的管理和培訓,提高其專業水平,加強國家各項財政法規和職業道德的教育,使其充分發揮會計集中核算的紐帶和橋梁作用。
3.2 建立健全各項制度,規范支出審批程序。
由于現行的資金支出標準缺乏可行性,執行起來較困難,所以建議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通過調查研究,盡快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經費支出標準及福利補貼制度,逐步規范單位各類分配支出標準,使會計集中核算有法可依,保障會計集中核算制度規范運行。同時,建立會計核算制度。一是按照會計主體不變的原則,分戶建賬,集中核算;二是嚴格按賬務處理流程操作;三是及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主體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再對外提供;四是分單位建立會計檔案并妥善保管。再次,嚴格憑證審核制度和實行財務會簽制度。
3.3 增強責任意識,明確責任主體
會計集中核算,并沒有改變核算單位的經濟體制與經濟地位,且會計原始資料來源未變,會計核算基礎未變,資金使用權和財產所有權未變。因此,核算單位負責人理應是單位的會計責任主體,如果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摻進了雜質,出現了問題,按照《會計法》的規定,會計核算中心相關責任人員也理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3.4 加強內部控制與監督
首先,強化核算中心的監督管理職能,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化。核算中心的職能要改變重核算,輕監督,輕管理,應向預算執行約束、支付的直接監督、承擔國庫委托的單一賬戶、對國庫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的核算管理等綜合職能方向上轉變。其次,建立健全核算中心內部監督和外部審計監督等監督制約機制。核算中心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充分發揮會計集中核算的監督與服務職能;成立內審部門加強監督,加大對違法亂紀行為的處罰力度,并引入財政資金效績審計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壞。
總之,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猶如一道堅固的防線,較好地預防和阻止了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從源頭上制止了腐壞發生的可能,為建立公開、高效、廉潔、務實的財務管理機制積累了寶貴經驗。盡管在實踐中會計集中核算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完善,但我們既不能急于求成,又不能流于形式,應實事求是、總結經驗、不斷完善,促使其健康發展。時代在前進,實踐在發展,會計集中核算工作也應與時俱進,努力為財政管理制度改革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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