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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特殊性及降低風險的對策
一、責任審計風險的特殊性(一)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成因具有獨特性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是指由于審計職員本身的失誤或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結論不實,對被審責任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做出不恰當評價的風險。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除具有一般審計風險外 ,還具有審計風險成因的獨特性。這是由審計對象的復雜性決定的。首先,經濟責任審計“審事議人” ,既要審查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正當和效益性 ,又要評價責任人的經濟責任 ,把對“人”的監視與對“事”的監視有機結合起來 ,審計的更多,范圍更廣 ,難度更大,從而加大了審計風險;其次,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層次高,責任人一般為把握一定權力的領導者,審計對象與審計內容的復雜化,需要大量采用專業判定和性技術,假如審計職員的素質 ,特別是知識面與審計技能不適應上述要求,就會從審計過程的各個環節產生風險;第三,經濟責任審計覆蓋期較長,審計的時間跨度大,一般一個任期以上,審計評價的事項多,審計的依據尚處于不斷的變化與完善之中,因此,有可能因依據的有關、法規不當而產生審計風險;第四,經濟責任審計涉及面廣,不僅要審計本級單位,還需延伸其下屬單位及重要關聯單位,所有這些都有可能產生審計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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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均為組織人事部分決定,審計機關只有得到授權委托方可實施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受托性決定了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被動”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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