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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難點及對策
在對領導職員任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碰到很多難點,亟待解決! 一、對重大審計事項認定的難點 1.對存貨的確認。從審計實踐來看,對其真實性的確認難點題目有:(1)涉及的賬戶眾多,抽查審計難免有疏忽或遺漏。存貨的核算包括材料采購(或在途材料)、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庫存商品、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材料本錢差異等很多賬戶,這些賬戶屬企業領導職員任期內的發生時間,少則三年以上,多則達十年之久,對其審查通常依據審計職員的主觀判定,選擇重點賬戶和近年發生的事項,難免產生審計風險。(2)存貨不僅占企業活動資產的比例較高,而且品種多、數目大,實際盤點工作量非常大,通常要依靠被審單位抽調職員進行盤點,審計職員監視盤點或抽盤也只是一部分存貨,因此賬實核對的困難多、難度大。此外,有些存貨如煤炭、卷板鋼材等只能采用經驗估計法或測算法,難以避免與實際情況有差異。(3)對于在途存貨、委托加工存貨和委托代銷存貨,審計職員外出調查取證存在路途遠、花費大、本錢高等困難。此外,對方單位不支持配合甚至串通一氣故意隱瞞***等,使審計證據的質量難以保證。(4)對于前任廠長(經理)任職期間留下的存貨,假如有潛伏損失,那么現任領導任期內究竟消化了多少前任領導的潛伏虧損,由于時間跨度大、原來的離任審計報告交待不清,現在的財務核算與治理混亂等諸多因素的共同,給審計職員分清離接任領導的經濟責任,帶來很大的難度! 2.對債權債務的確認。一是債權與債務核算中相互混淆,企業沒有真實正確地反映,目的在于人為縮小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規模,掩蓋債權債務的真實性,造成企業資產與負債、債權與債務結構公道的假象。二是債權債務單位路途遠遠,審計職員發函到對方單位詢證,回函率極低,導致對企業債權債務中的壞賬損失和有題目的資金難以認定。三是審計中企業請求審計組不要發函到對方單位詢證,否則往來單位正好以此為借口找上門來結賬催債,使得審計有時無所適從、舉步維艱! 3.對重大投資項目及其投資損益的確認。由于審計職員受知識面的局限,對企業的新產品、新技術、新項目難以定論或發表意見,對企業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的效益及風險難以斷定和評價,因而往往采取就事論事等回避矛盾的辦法,使得企業投資及其損益的真實性難以確認,從而給審計工作帶來很大風險! 二、經濟責任認定的難點 1.離接任領導責任界限的劃分。由于時間跨度大、涉及的賬戶多以及賬務處理的不規范、財務治理失控等因素的共同影響,審計職員要全面、徹底地劃清前任、接任、再后任的經濟責任界限難度大、風險大! 2.盈虧不實和潛盈、潛虧的界限。從理論上講,根據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和權責發生制原則,對明虧和潛虧是能夠分清的。但在審計實務中,有時卻存在較大的意見分歧。如某企業離任者要求對庫存產品按現行市價與賬面本錢潛盈利潤,而接任者則以為不能就賬論賬,由于產品銷售過程會出現很多意想不到的情況,如質量、價格、銷售用度等可能發生變化,因此不能計算和認定庫存產品中的潛盈! 3.直接責任與主管領導責任的界限。對主要領導直接分管的事項,假如發生錯弊、損失或風險,是否一定要承擔直接責任而不是主管領導責任?而對于其他副職領導分管范圍內的事項,假如出現重大,作為主要領導是否只承擔主管領導責任而不是直接責任?對此,在審計定性處理中有時爭議較大! 三、審計評價的難點 1.政績量化與非量化的矛盾。審計中有人以為,假如資不抵債,就不能評價其內控制度健全、有效,至少應該表述其治理不善或治理混亂。假如企業效益很好,就和評價其治理方面的成功經驗,而忽視和回避企業治理中存在的題目,從而出現“一好遮百丑”的現象。在量化政績的標準把握上確有很多人為因素,從而給審計評價帶來一定的風險! 2.審計與非審計內容的界限。被審單位的職工有時通過書面、口頭等形式,要求審計組審查并答復某些事項,審計職員假如參與其中,往往是非難分,陷于被動局面! 3.任期政績與后勁的關系。一般來說,對企業領導職員任期內已實現的經濟效益指標評價比較簡單,而對未來發展后勁的評價相對來說情況復雜,難度較大! 四、解決審計難點題目的對策 1.對存貨審計,以實地盤點為主,對價值較高的存貨項目必須全面盤點,可視實際情況而定。對于在途、加工、代銷等在外面的存貨,視其存貨數目及價值,決定審計職員是否前往盤點或函證。要從數目、質量、計價三個方面,對存貨進行全面審計,以確定其賬實是否相符! 2.對債權債務審計,要通過全面審查,確定需要核實的重點往來單位,從而分別采取上門核對、函詢等,尤其要注重發揮審計部分相互協作的上風,對重大的往來賬款直接通過對方所在地的審計局協助查證,力爭將情況查清! 3.對重大投資及其收益的審計,一方面對重大建設項目的決策、預算、決算、資金來源、財務收支及其治理、效益等情況進行全面審計,必要時聘請專業技術職員共同對建設項目投資行為進行評審;另一方面對企業聯營等對外投資行為,搞好延伸審計,以確認長期投資或短期投資及其效益的真實性。 4.對經濟責任的劃分,一是要依據權責發生制等核算原則和客觀公正的審計原則,對離接任者之間應負擔的盈虧責任明確劃清;二是廣泛聽取被審單位職工的意見,尤其要重視企業職代會表決通過的重大事項;三是充分征求離接任領導職員的意見,尤其要重視領導職員寫出的自己負有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企業資產、負債、損益事項的書面材料;四是征求企業主管局等有關部分的意見! 5.對審計評價,堅持量與度、業績與責任的同一。所謂“量”,是圍繞審計內容和審計結果,量化業績與責任,即運用對資產負債損益及其財務收支的結論性數據資料來說明,使政績一目了然。所謂“度”,是圍繞審計范圍從量化與非量化的雙重角度評價政績,對超出審計范圍以及雖屬審計范圍但不易確定的事項,不予評價或發表有保存意見的評價。【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難點及對策】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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