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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稅務審計制度探析及啟示
一、加拿大稅務審計的基本理論 在強制執行和主動遵從間尋求一個平衡點是CRA進行稅務審計的基本原則。加拿大納稅遵從的現狀大致是:自愿遵從占58%,偶爾不遵從占35%,不遵從占7%.CRA由此也把遵從管理歸納為三類:自愿遵從、輔助遵從和強制遵從,并根據風險評估和工作需要劃分每一類遵從管理上應該配置的現有資源比例! ∽晕以u估(Self Assessment)是加拿大稅收體系的基石。加拿大改進和完善納稅申報制度,以納稅人自我評估為主,稅務部門稅務審計為輔,從而把稅務部門從評估的重負中解脫出來。自我披露制(VoluntaryDisclosure)規定,加拿大聯邦稅務機關有權對符合規定的自我披露的納稅人免予處罰或起訴,納稅人只需補繳相應的稅款即可。該制度不僅為納稅人提供了自我糾錯的機會,而且通過給予其更多信任與公平待遇,有力推動了全社會樹立誠信納稅意識,提高了稅收征管效率。2001年4月。CRA開始針對不同納稅人采用不同策略,對于大型企業一般兩至三年檢查一次,對于中小企業則實行選擇性抽查方式,并根據納稅信用和風險確定檢查的次數與力度。中小企業稅務審計是CRA整體遵從策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企業通常是指所有的個體經營戶、中小規模的公司、合伙企業及信托制企業。在加拿大,總收入在100萬元以下的為小企業,總收入在100萬元~2.5億元的為中型企業。加拿大全國約有450萬家中小企業,占全部企業的90%以上,雇傭人口占加拿大勞動力市場的60%.中小企業貢獻超過60%的GST(Goods and Services Tax,商品及服務稅)和HST(Harmonized Sales Tax,統一銷售稅),在加拿大社會經濟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RA稅務審計的具體范圍涵蓋所得稅、GST/HsT及其退稅申請、地下經濟活動(現金交易、缺少第三方報告或不采取源泉扣繳等)、辦公室審查項目以及消費稅項目。目前CRA審計工作的重點是中小企業所得稅和GST/HST審計,其審計人員數量占總數的75%,覆蓋面包含加拿大境內99%的中小企業。 二、加拿大稅務審計的組織結構及功能 CRA內部根據功能和區域分為中央11部和5個大區管理部。中央11部包括納稅遵從部、行政申訴部、機關戰略與業務發展部、納稅服務與欠稅管理部、評估與優惠服務部、法律政策與管制事務部、財務與管理部、公共事務部、人力資源部、機關審計評估部和信息技術部。其中納稅遵從部的主要職責是通過認證和執法行為來鼓勵依法納稅。具體工作是通過檢查審計來確認遵從,調查騙稅行為。制定并實施遵從戰略以及管理自我披露項目。該部下設9個處:中小企業處、國際和大企業處、執行和披露處、科研與實驗開發處、風險評估與業務管理處、遵從戰略與研究處、人力資源處、勞動力發展處,審計業務服務處。其中的中小企業處具體負責稅務審計任務,由審計操作組、省級納稅遵從服務組、審計戰略組和非居民管理組構成。其主要目標包括:將把各行業的強制執行行為控制在合理水平;擴大對高風險行業的審計范圍;通過風險評估、服務和教育增強納稅遵從;確認不遵從案件并采取適當的矯正措施。 2004~2005年,CRA通過各種解決非納稅遵從問題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稅務審計),增收近102億美元。共完成稅務審計(審計、檢查和審查)318337件,完成其他強制執行任務(犯罪調查,違法行為等)3989件! 三、加拿大稅務審計的程序 。ㄒ唬┻x案及處理風險的方法 選案過程就是一個風險處理過程。CRA認為不遵從行為表現為:不申報或不進行GST/HST登記:錯誤的報告收入和成本;不繳納稅款。導致不遵從的原因可能各種各樣,但都應納入風險管理。CRA總部通過計算機運行的全國風險評估系統對納稅申報表進行統一審核來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專家們選案時要考慮的因素是綜合的。包括恢復能力(PotentiaI forRecovery)、對不良記錄的掌握情況(Known Areas ofAbuse)、第三方信息(Third Party Information)、趨勢分析(Trend Analysis)和比率分析(Ratio Analysis)等,以此來確定審計范圍和方案。 。ǘ┒悇者`法案件的懲處 加拿大對于稅務違法案件的懲處要依據當事人的主觀意圖而定,主觀意圖的范圍從非故意延伸到故意。加拿大所得稅法163(1)(ITA)規定的處罰情形是:通常、以第一次發生的時間為基準年。在基準年內發生的不予懲罰。第二次發生必須懲罰的數額為漏報稅額的10%。 加拿大所得稅法163(2)(ITA)和消費稅法285(ETA)規定的民事處罰的主觀意圖需要把握的標準和情形是:重大過失的程度超過對于理性注意義務的疏忽;納稅人已經知道或應該知道他/她提供信息的目的就是為了少繳稅。明顯的疏忽相當于故意:有意識地漠不關心是否做到納稅遵從:故意裝作不知道:魯莽和肆意;發生在申報過程中的過錯。 對一般疏忽的處罰。所得稅法163(2)(ITA)中規定對于錯誤申報或漏報,處以100加元以上,按最高邊際稅率計算的稅款的50%處以罰款。消費稅法285(ETA)規定對于錯誤申報或漏報,處以250加元以上,凈應納稅款的50%罰款! ◎_稅的后果: 1.對騙稅的調查可引起刑事起訴; 2.定罪可包括處以偷稅款50%以上、200%以下的罰款,或者另加5年以下徒刑; 3.刑事檔案可予公開。 四、加拿大稅務審計對我國稅務稽查制度的啟示 。ㄒ唬┙⒍悇諜C關與納稅人之間的信任 加拿大《納稅人權利宣言》明確規定:法律認為納稅人是誠實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有相反的情況。這就是稅法上的誠實推定權。誠實推定權是現代稅法賦予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現代社會基本人權的體現。另外加拿大的自我披露制度旨在為納稅人提供自我糾錯的機會,給予納稅人更多信任和公平待遇,同樣值得借鑒,F代公法理論認為,在一個穩定發展的進步社會中,行政權與公民權必須處于相對平衡狀態。因此,樹立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法律地位平等的觀念,處理好強制執行和主動遵從之間的關系,對于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 。ǘ┰诙悇諏徲嬛幸腼L險管理機制 風險管理是個系統工程,包括風險的識別、評估和控制三個環節。CRA通常首先根據納稅人往年收入、其他收入來源等數據,驗證納稅人申報的收入、扣除額和抵免額是否合理,確定其逃避稅收的情況,進行風險分析,根據分析的結果進行選案并設計出有效的審計方案。應該借鑒加拿大稅務審計所運用的風險管理理念,根據目前我國稅務管理的現狀,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務稽查三位一體的良性互動機制! 。ㄈ⿵娬{稅務審計的科學性和對審計戰略的運用 好的稅收審計戰略,能使稅務機關將人力、財力和物力資源分配到逃稅的“高風險地帶”,同時減少守法納稅人的納稅負擔。CRA受制于財政預算以及審計人員的數量與素質等諸多因素,進行稅務審計的資源有限,因此必須考慮審計成本和審計效能。要在合理配置審計資源和有效打擊違法行為上尋求平衡,就必須強調對審計戰略的運用。【加拿大稅務審計制度探析及啟示】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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