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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審計風險成因及對策
摘要:審計風險關系民間審計事業的生存與,審計職員工作質量,也是審計職員無法回避的現實。本文從風險的概念、形式尋找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提出化解風險的對策。 關鍵詞:審計;風險;形式;原因;對策 隨著市場的發展,信息失真增加,審計尤其是經機構改制后的民間審計部分面臨的任務越來越重,壓力越來越大,審計活動中的風險也越來越多,那么如何全面清醒地熟悉審計風險,并加以防范化解,則是審計職員進步審計工作質量的關鍵! 一、審計風險的概念及存在形式 什么是審計風險?審計界對此有多種解釋,有的理解為審計職員通過審計工作未能發現會計報表中存在重大錯誤而簽發無保存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的風險。也有的理解為審計職員提供的審計信息不能滿足使用者需要,注冊會計師就可能面臨被訴訟的風險……總之,縱觀各種對審計風險的解釋,大多是從風險形成的后果對審計職員帶來不利結果描述的,筆者以為審計風險除表現形成的后果外還應表現在未形成后果的潛伏風險,因而審計風險應該是審計職員不能依據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和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或不能按照和獨立審計準則制定的要求和程序,不能謹慎發表正當性、一貫性的審計意見可能在審計后某一期間內導致審計失敗和一種客觀存在。當然審計風險不能包括所有的審計失敗和失誤,這是由于審計是一項高標準嚴要求、多因素影響的綜合工作,因此風險和失敗之間應有一個鑒定標準,這標準就是要求審計職員堅持客觀、公正、認真、謹慎原則,按規范執業程序發表審計意見,并承擔那些由于自己原因產生的險而不承擔由他人有意造成且難以識別的“險”,承擔規范范圍內的險而不承擔容許的“險”。另外,審計風險本身具有潛伏性、無意性和不可計量性,在審計工作中存在于審計工作的全過程,其表現形式各階段也不一樣。如計劃階段中立項的風險,在這一階段中,假如對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不做深進細致的工作,對其會計資料的真實性不做分析,就下達審計計劃,勢必造成會計責任轉變為審計責任的風險。由于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是審計的基礎,假如被審計單位沒有或不能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則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就無法劃清。又如在實施階段,取證對審計職員的職業判定和日后審計報告公允發表起決定作用。在這一階段,必須依法收集和認定審計證據,確保收集的審計證據具有相關性、可靠性、重要性、及時性和代表性。否則錯誤失真的審計證據必然導致錯誤的判定。不相關不可靠證據必然導致不可靠的審計結論。再如審計報告階段其主要風險表現為判定風險和言辭表達風險。隨著經營方式的多樣化,經濟犯罪現象也在擴大,審計職員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題目在審計報告中是回結為一般違紀還是嚴重迅紀,是黨紀處分還是違法追究,對這些題目的判定認定要求審計職員有較深的業務知識和法律法規的熟練把握,倘若審計職員不具備較高的業務素質,是可能帶來自己被推上被告席的訴訟風險。即使審計職員能正確判定題目性質,但在撰寫審計報告過程中對關鍵題目的表達詞不達意或言辭含糊或筆誤也會造成報告使用者的誤解而給自己惹上麻煩。總之,在審計過程中風險時時存在,形式多樣,且不少民間審計組織因風險而成為訴訟對象,因風險執業面臨危機,因風險而宣告停業屢見報刊。因此,作為民間審計組織必須要剖析風險產生的原因,從而尋找對策化解風險,使事業得以生存發展! 二、民間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 縱觀審計工作中的各項風險,其產生的原因不過乎以下幾方面:一是對被審單位情況了解不夠,如被審單位經營環境、生產過程、機構設置、產品經銷、資產治理、內部控制制度,內審作用和領導成員的素質,違紀違法行為的,資產來源渠道等情況不明勢必會發表錯誤審計意見,導致風險發生。二是民間審計職員對審計報告的使用對象了解不全面。民間審計是一項服務業,是通過開展審計業務向審計委托人提供審計信息實現其價值的,因此民間審計組織往往會就業務范圍所涉及的,向審計委托人提供審計信息。事實上,由于審計是一種特殊行業,表面上看審計委托人是審計信息的唯一使用者,實際上是一個與審計信息表述有經濟利害關系的一個群體。由于沒有熟悉到不確定性的使用者,就使得審計職員對自己提供的信息利用價值缺乏全面了解,因而做出只要如此就行的唯一業務目標,而這種判定和結論就會使潛伏的風險由可能性變為現實性,同時由于委托人與使用信息的社會群體之間目標不一致還會引起審計責任的擴大化。三是審計職員執業素質不高造成的風險題目。審計題目回根結底是審計業務質量題目,而決定業務質量的根本是審計職員的業務素質,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的千差萬別,經濟環境的變化莫測,各種法律法規制度的不斷發展及審計對象越來越先進的技術手段;對審計職員的執業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目前執業職員素質卻遠遠滿足不了社會發展的需求,從而導致審計風險的加大。這一點我們從執業資格的數據統計中能看出。四是審計職員職業道德低下帶來的風險,這一點我們仍然從有關統計數據中得到證實,1997年8月至1998年底,全國范圍開展的注會行業清理整頓中,全國撤銷事務所360家,注銷220家,對1181家事務所分別給予處罰,占全國事務所總數42.6%,撤銷分支機構1474家,占全國分支機構的48%,處罰的注會和待核實處理總人數占全國注會21.8%,被處罰和撤消的機構及職員中大多數是由于審行職員的職業道德引起的,有的審計職員雖專業知識淵博,實踐經驗豐富,但存在各種各樣的心理,為民服務的觀念淡漠,為己利益思想加強,出具假資本驗資報告,假變更增資報告,假會計報表,終極導致審計風險的發生。五是法律法規不成熟和繁多引起的審計風險。在經濟成份由單一向多元轉變過程中,在經濟環境不斷變化中,我國的法律法規還在變革中,且很多法律法規不能一步到位,多數是逐步修訂完善,有的甚至在特殊情況下,所做出的專題性過渡性和暫時性條文,形式上有通知。批復、題目解答、補充規定等,使得審計從員難以正確地把握,往往在出具審計報告時由于客觀原因而影響審計職員未留意到的主觀造成的無意性風險! 三、民間審計風險的防范與化解 通過對審計風險的熟悉和原因可以看出,審計風險將會貫串于民間審計事業的全過程,但風險又是可以避免和防范化解的,筆者以為防范風險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一是審計職員加強法規和制度的。到為目,我國已頒《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師法》、《注冊會計題獨立審計準則序言》、《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到第26號,這些準則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基本完善,它不僅規范從職員的執業標準,同時也保護他們的正當權益,也是審計職員自我保護的法律武器,因此審計職員必須認真學習,深刻理解,熟練運用。同時審計職員還應嚴格遵守審計廉政紀律,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克服害怕受打擊報復的心理,消除優越感和自我滿足心態。時刻牢記客觀、公正原則,不斷進步自身素質和業務素質,從而避免審計風險的發生。二是審認職員要進步自我保護意識,適當運用不同審計意見。審計職員出具的審計報告是監視機關監視對象,也是投資者、債權人和主管單位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償債能力的主要依據。因此審計職員必須時刻保持謹慎態度適當發表不同的審計意見。如反***斗爭中,被審計對象不中乏領導干部,有錯綜復雜的關系,他們總是極力抵制審計結果,假如審計職員對審計結果做一籠統的結論,發表一種意見,極有可能給違法者可乘之機,捉住結論中某一不恰當言辭或意見打擊報復審計職員甚至將審計職員推上被告席,因此審計職員必須對審計過程中出現的不同情況謹慎處理,適當發表不同的審計意見。三是嚴格執行審計執法過錯追究制度,民間審計的審計風險對其生存有著密切關系,因此要減少風險必須按照國家審計準則要求,嚴格執行審計程序,切實落實審計組長和審計職員過錯追究制度,強化責任意識,增強審計職員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同時聘請群眾為監視員,監視審計職員的違法違游記為。在執法過錯追究方面,寧夏自治區審計廳制定的制度比較好,將過錯行為按情節輕重進行不同處理。民間審計更應如此,這樣才能確保審計工作質量,從而降低審計風險,增強其生存能力。四是區分審計內險和審計失誤,建立一個較嚴的量化標準。目前審計界對審計風險概念的表達有多種,而界定審計風險卻沒有一個嚴格的標準。由于審計范圍、越來越廣,對審計職員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不僅要求審計職員有較深的專業知識,而且還要具有法律、、機等方面的綜合知識,同時還要具備分析、鑒別、判定和協調能力,因此作為審計職員要同時具有多方面的素質還是不輕易的,所以在執業過程中難免發生一些差錯,更何況制度基礎審計和抽樣審計條件下,審計結果和客觀事實都是有偏差的,因此我們不能由于某點偏差否定審計全部工作,因此在保證“公信力的鄭重承諾”的基礎上,用一個定量或定性標準界定審風險也是非常必要。如審計部分所審計案例中,98%的報告意見客觀公正,我們就可以以為這個民間組織工作是成功的,答應2%的失敗。再如對一個經濟案件的審計結論的下定,一般是以《經濟法》、《會計法》為依據,但即使法律據非常充分,也可能存在被訴風險,那么就看審計結論的用途所在,倘若是為司法機關提供協助,那么依據以上兩法做結論就可以,但若作為中介組織,在社會經濟活動中與其他公民組織間進行的以財產關系為基本特征的民事行為,則其結論的下定還要依據間法條文。五是嚴格執行審計程序。審計過程是由很多審計步驟構成的。每一個步驟之間都有一定的聯系,為避免風險產生,審計職員必須先立項,了解情況下達通知書,再進駐被審計單位調查取證,然后再撰寫審計報告,做出審計結論并對審計結果評價同時提出治理建議。每個環節都必須按審計準則規定操縱,假如越過某一環節或在某一環節中失誤則會導致審計結果無效。【民間審計風險成因及對策】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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