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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不同點
在內部審計工作實踐中,有些同道以為,要搞好責任審計必須先實施財務收支審計。這是一種誤解,正確區分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二者之間的不同點,對于搞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們的體會是:一、審計的目的、不同
我們在對某類資金占用或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正當性進行審計時,屬于財務收支審計。審計目的是以證實其真實性,合規正當性為主,檢查主體只是對這個單位,檢查其合規正當和效益,對領導者個人應負的責任只是這個項目審計的從屬內容。但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除檢查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規正當性外,還要檢查領導人在任職期內在各項經濟業務活動中是否履行了經濟責任,如任職期間上級有關方針政策貫徹執行情況,有關責任制考核指標計劃的完成情況以及上級有關部分指定落實的有關事項。否則,審計目的、重點不清,將審計質量和結果。
二、審計的程序、原則不同
財務收支審計在預備、實施、報告階段不太復雜,且針對性強。而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如預備階段不論領導人自行離職還是組織調動都要在組織人事部分下達調令前進行,要堅持"先審后離,調一審一,未審不調"的原則,審計部分在接到委托審計通知后,要公道確定審計招生方案和日程時限安排,并將需要審計的內容、范圍、要求告知有關被審計職員和有關部分,要其作好相應預備,同時除要求領導人所在部分、單位提供有關資料外。還需領導人按時提交有關經濟責任書面(述職)材料,對重要的經濟事項要進行;在實施處理階段,要對領導人任職期間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目標資料進行認真核實,對發現要取得充分的審計證據,對被審計職員述職報告中談及的題目,審計職員有權要求其作出明確答復,對審計中發現的重要題目、要進行延伸審計。
對領導人應負的直接和間接責任要劃清責任回屬。如要區分前任與繼任領導人責任,對遺留題目要區分形成和解決責任,同時還要區分層次責任,明確領導人自身決策同主管領導部分行政干預和執行職員所負責任,報告階段要及時將審計結果報告上級部分,還要按常規下達審計意見、決定,對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紀、違規等重大經濟題目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分匯報,并提請有關部分進行處理。
三、審計的對象、范圍不同
財務收支審計的對象主要是資產負債、資金運用等會計資料,審計范圍主要是財務收支狀況,財務成果真實性,合規正當性。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則是全部經濟治理及資金活動,審計范圍涉及面較廣,既有經濟活動,又涉及財務領域。
四、審計的報告、結論不同
財務收支審計對發現的違紀違規等,只作出不真實、不夠真實、或分歧規正當等審計結論,或經過審計證實其真實、基本真實、或合規正當,并針對存在題目直接提出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而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職員要將審計回類匯總寫出結果報告,除財務方面不僅要作出是否真實合規正當的結論外,還要對領導人所在部分,單位各項財產,財務等家底狀況以及審計時間界限作出全面結論,對領導人任期內應履行經濟責任作出客觀公正反映與評價,為上級部分選拔任用干部提供客觀依據。
五、資料的取證與核實也不同
財務收支審計的有關資料,可直接從報表、賬雹憑證中取得,并通過核實。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有的可從財務收支審計中取得,有的需要通過外地取得,如對項目投資決策審計時,就需要從有關合同,有關賬表以及有關部分經濟計劃統計等資料中取證。
總之,財務收支審計可以為經濟責任審計提供最基本內容,但經濟責任審計則包含著財務收支審計內容。在一定意義上講,財務收支審計是一種專項審計,而經濟責任審計則具有全面審計的性質。與財務收支審計不同,在經濟責任審計中一般還應留意以下幾點:
1.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應根據任務的要求,要兼顧到財務等各方面的人才,對重要審計事項應堅持審前培訓,以便使審計結論更具客觀公正,全面真實,保證審計質量。
2.關于經濟責任的時間,要盡量做到與現行財務、會計和統計報告期相一致,截止時間可考慮定于年底、季末或月末,以便核查。對任職期限較長的領導人的審計,要捉住重點,可考慮以近幾年的工作為主。
3.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要留意可比性,如對比有關財務經濟指標,要留意與其同期數或同行業先進水平相比資料的真實性,以便正確地反映業績。
4.對經濟責任審計中查出的題目,要及時向有關部分反映,在審計職權范圍內,應盡量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對移交處理的有關事項,應督促有關部分及時處理,避免懸而未決的事項。
5.經濟責任審計應實行下查一級,即哪一級任免治理的干部,由哪一級負責審計。
6.要嚴格按審計規程辦理,對查出的題目,必須有根有據,能經得起歷史的檢查,減少審計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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