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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內部審計外包題目研究
摘 要:中小企業產出規模小、資本和技術構成較低,在會計核算和審計治理方面存在著與自身發展和市場經濟均不適應的情況,為數不少的中小企業沒有獨立的內部審計部分或者內審部分形同虛設。受熟悉、人力資源和企業所處階段的限制,中小企業的內部審計存在很多瓶頸,遠遠不能滿足其經營發展的需要。闡述了中小企業內部審計外包的上風以及中小企業內部審計外包需要留意的地方。關鍵詞:中小企業;內部審計;外包
1 中小企業的現狀、內部審計對中小企業的作用
1.1 我國中小企業的現狀
我國中小民營企業每年有十萬多家消亡,有60%的民營企業在五年內破產,有85%在十年內消亡,均勻壽命只有2.9歲。而美國的中小企業均勻有10年左右的壽命。歐洲與日本的中小企業的均勻壽命都在5—8年。當然上風劣汰是市場經濟特色。但是“生死”過于頻繁既違反了企業初始愿看,造成資源浪費,也會給國民經濟帶來不穩定的隱患。為什么中國的中小企業只能“曇花一現”呢?究其原因可能有多種。我以為其中一個主要的原因是沒有進行有效的內部控制、內部審計、及時的進行風險防范。所以,加強中小企業的內部治理,進步風險控制水平是其持續經營,不斷做優做強,促進國民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的關鍵。
1.2 內部審計有利于提升中小企業的競爭力和價值
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工作與咨詢活動。其目的是為機構增加價值并進步機構的運作效率。它通過系統、規范的方法評價機構的風險治理、控制及治理程序,進步他們的效率,從而幫助機構實現其目的。對于中小企業來說,內部審計是極為必要的,是企業進行治理的一種手段。內部審計部分固然不直接從事生產和銷售活動,但在收集資料,熟悉和評價風險過程中對經營過程和組織改善狀況,提供善意,深刻的見解。這些見解能為組織帶來較多的利益。
2 中小企業內部審計外包的必要性
2.1 中小企業內部審計存在的不足
首先是企業治理層意識不強、重視程度不夠,他們過低地估計了內部審計可能創造的價值,忽視了內部審計創造價值的隱蔽性和長期性特征,忽視了內部審計對包括風險投資與治理在內的價值增值審計的作用。很多中小民營企業甚至沒有設置內部審計機構。
其次是獨立性差、機構職能定位低下。中小企業多為民營企業,家族式治理占統治地位,不適合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內部審計實質上受經營機構及其他部分的制約和影響情況嚴重,自身獨立性差,甚至有的企業財務部分的負責人兼任內審部分的領導,其監視制度形同虛設。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一開始便以“查錯糾弊”、“堵塞漏洞”等財務審計為主導,往往把被審計對象看作自己的“對立面”,很少以積極的方式提出題目、分析題目和解決題目,出發點和定位都不高。
再次是內部審計技術手段落后、審計職員素質低下,影響審計質量。民營企業的內部審計職員基本上是由會計兼職的,缺乏專業的內部審計職員。在審計模式上仍以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審計為主,較少涉及到治理層面和內部控制制度,缺乏風險導向意識。
2.2 外包有利于中小企業內部審計職能的發揮
一些中小企業選擇了向外部審計職員購買內部審計服務,即出現了內部審計外包的趨勢。原因是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在這一領域往往具有專門知識,能夠利用自身上風為客戶提供建立和改進內部控制的服務,減少因內部控制帶來的風險,進步風險防范的能力。
3 中小企業將內部審計外包的可選模式和上風
3.1 中小企業將內部審計外包的理想模式
根據西方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內部審計外包概括起來主要有兩種模式:全部外包和部分外包。全部外包是指企業不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將內部審計職能以契約形式完全委托給外部專業機構和職員來執行;部分外包則是指企業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組織日常的財務審計和經營治理審計,同時委托外部專家對企業內部審計中的特殊項目進行審計。在以上兩種主要模式下,又可將部分外包細分為合作內審、治理咨詢和協力式委外等具體形式。
內部審計全部外包存在契約不完備性、忠誠度不夠、企業對外部專家的依靠性日益增強從而在本錢談判中出于劣勢、喪失培養治理職員的良好平臺、治理層內部控制意識逐漸淡薄、內部審計的日常溝通、監視和反饋的橋梁功能缺乏等題目。所以中小企業至少應該常設內部審計長,以監視審計業務的執行,并擔當在社會中介機構和治理層之間溝通的媒介,以有效防止外部審計背離企業目標,不夠具有針對性等風險。審計長的存在使各部分擁有了隨時可能接受審計監視的約束意識,為企業日后建立內部審計機構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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