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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血緣·共有觀-兼論中國人的公私觀

        時間:2023-03-19 08:39:16 文化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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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血緣·共有觀-兼論中國人的公私觀

           [摘 要] :土地、血緣和共有觀是構成中國傳統的三大基本要素。家國同構"差序格局"的本質應是以大大小小血緣群體為核心構成的擬血緣金字塔型網絡,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建立在群體共有制基礎上的以群體為本位的、相對與彈性的公私觀。

            [關鍵詞]:群體共有制, 家國同構的金字塔社會 中庸

            土地、血緣和共有觀是構成中國傳統社會的三大基本要素。土地是幾千年來中華賴以生存之本;血緣是凝聚中華民族大家庭之根;共有觀則是在前二者的基礎上形成的中國人獨特的生存法則。唯有弄明白這三大基本要素的相互關系,方可搞清楚中國傳統的特質和中國人獨特的公私觀。

            一 共有觀與共有制的形成和發展

            把土地變成可以增殖的商品,是西方建立在個體私有制基礎之上的商品的產物,它主要有兩個特點:"第一,在上,它不必與社會的成員或社會組織有任何關聯;第二,它是一種個人的財產,無需牽涉到任何親屬上的關系。"[1]總的說來,西方由于其獨特的,缺乏長足發展的條件,始終無法做到自給自足,迫使他們別無選擇地形成貿易、掠奪、殖民三位一體的獨特生存發展模式,以彌補農業發展的不足,從而不得不打破氏族制度,形成建立在商品經濟和個體私有制基礎之上的城邦國家。最遲到古希臘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達,便"出現了個人單獨經營的土地耕作,以后不久又出現了個人的土地所有制"[2]( P.110)。但中國卻不僅得天獨厚地具有農業長足發展和自給自足的自然條件,而且具有相對與世隔絕的獨特地理歷史環境,為農業和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的發展提供了足夠的保護。因此,商品經濟一直處于被抑制狀態,古老的氏族制度便得以保存,無法形成個體私有觀念以及相應的個體私有制度,土地也就不可能成為自由產業。由此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共生、共存及共有觀念。

            也就是說,正是由于不同的地理歷史條件,決定了中國和西方以不同的方式和道路邁入文明社會。

            距今1萬年前后,黃河、長江兩大流域的初民,告別了依靠自然界恩賜的生活狀態定居下來,開始了原始農耕生活,從此,他們便一直為土地之根所羈絆。大致從公元前8500年起,長達數千年溫暖潮濕的全新世大暖期[3]又為農業的大發展提供了極好的條件。隨之而來的壓力,由于宜農土地遼闊而得到緩解,致使原始血緣氏族以類似細胞分裂的方式,繁衍出許許多多同質的、具有共同血緣的氏族村落,從而也使中國的原始血緣氏族制度得到充分的發展。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原始手和商業,也就成為農耕生產生活的輔助,而沒有向商品經濟和貨幣經濟發展,由此也就形成了中國特有的、以農業為主體的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生存發展模式。

            然而,自進入約公元前3500年至前2000年的銅石并用時代后,人口增長與環境資源相對枯竭的矛盾終于激化,當同血緣或異血緣的氏族開始發生大規模的邊界糾紛時,所有制觀念才姍姍來遲。但此時形成的所有觀還是建立在原始血緣群體共有制基礎上的群體所有觀--誰開墾的土地就歸誰所有;只有同一血緣祖先的人們才能擁有對土地和財富的共有共享權;非我族類,無權涉足。

            隨著生存壓力的進一步激化,以黃河流域為主的北方各氏族部落,開始了為保衛或拓展本群體的生存空間的戰爭,但與西方農耕與游牧兩種異質文化的大沖突、大動蕩相比,中國的戰爭基本上是農耕文化區域內同質文化間的兼并戰爭。而且,由于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生產生活方式所能創造的剩余價值畢竟有限,所以對古代先民而言,土地只是生活生產資料,不可能轉化為商品。他們不會也不可能為擴大再生產去掠奪和經營土地,而只能是為了家族的生存、血脈的繁衍,占有、使用或開拓土地。因此,以此為目的的兼并戰爭,不論具體起因或初衷是什么,其最終的或宏觀的目的,都只能是爭奪祭祀、軍事和農業的宗主權和領導權。戰爭的性質也只能是農耕社會內部通過改變生產關系來提高和解放生產力的內斂性兼并戰爭。加之由于兵農不分,戰爭都是以部落為單位,在一個強大的部落首領或首領集團的統一領導下進行聯合作戰,原來就不多的戰利品也主要歸部落而非個人所有,相應地,對兼并土地和臣服的人口的分封也是以部落為單位進行的。因此,這種戰爭不僅沒有像西方那樣,生成、強化了個體財產私有觀念,并形成相應的個體私有制度;反倒強化、發展了血緣與擬血緣群體的共有意識和群體共有制度。其結果,便是將權力滲透到氏族制度之中,使之向血緣的宗族化和異血緣群體的擬血緣化發展。

            于是,一方面,通過在氏族制度基礎上的兼并戰爭,以最強大的部族為核心,以血緣的親疏遠近、歸附的早晚或效忠的程度為分層的標準,使擬血緣的部族聯盟,像滾雪球一樣一層層越滾越大;另一方面,血緣族群內部的等級越來越森嚴,權力逐漸集中到最有權威的氏族父家長手中。整個社會便以血緣和擬血緣群體為單位向金字塔式國家發展,不同地域分散的同質文化亦由此逐漸凝聚成一個整體。

            大約在公元前2800年至前2000年的龍山時代,通過一系列的兼并戰爭,男人們的社會地位有了顯著的提升,以姻親為紐帶的父系制逐漸取代了以血親為紐帶的母系制。原先分散而自足的氏族公社,也經歷了蘇秉琦先生指出的古文化、古城和古國三個階段,開始向方國和帝國方向過渡。[4]但通過一系列內斂式兼并戰爭所形成的國家,不是、也不可能是西方式的、建立在個體私有制基礎之上的集私為公的國家,而是、也只能是建立于血緣和擬血緣共有制基礎上的家國同構國家,它的職能自然也就不可能是保護和發展個體私有制,而是保護和發展群體共有制。即首先是政治權力與權利的按差等共有與分享制度,其次是在政治特權保障下的生活生產資料(土地)的按差等共有共享制度。

            在這種生存發展模式下,那些在兼并戰爭中獲得權勢的家族或擬血緣族群,所獲得的不是建立在個體私有制基礎上的土地的所有權,而是建立在群體共有制基礎上的土地、賦稅與勞役的支配權,即使是號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皇帝,也不可能有個體土地私有權。作為血緣與擬血緣群體的父家長總首領,他代表著血緣和擬血緣群體的各路祖先,著號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偌大江山。但這江山既不是靠他一人之力打下的,更不可能靠他一人之力來管理,他必須遵循血緣與擬血緣群體共有制的原則,首先,將政治特權以及相應的經濟利益,按照血緣親疏、軍功大小及其在國家管理中所負的責任輕重,有等差地分配給皇親國戚和擬血緣官吏集團分治與共享。其次,為保證國家的和勞役供給,他還不得不努力保障他的"子民"得到最起碼的生存和人口繁衍的條件。只有這樣,才能使其子孫后代永享祖宗基業。

            等而下之的、從王公貴胄直至編戶齊民的各級父家長們,所擁有的同樣也只能是按等差分得的土地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尤其是處于金字塔最底層的農民,不僅要為擬血緣君父交納賦稅,承擔沉重的勞役;為保住土地--全家人的生存與繁衍的命根子,還必需集中所有家庭或家族成員分工協作,集中全部物力財力統一使用,從而就必需將統籌調配的權力集中于父家長,所謂"家有千口,主事一人"。相應地,子婦也就必需"無私蓄,無私藏";另一方面,集財力與權力于一身的父家長,則必須以血緣群體整體、長遠的利益為重,對所有家庭或家族成員一視同仁,保證他們的生存需求,讓他們各盡所能,各得其所,子孫自立門戶時,都能分到大體均等的家產(由此形成約定俗成的諸子均分制),無權像日本那樣,將家產只傳給長子或最有能力的子女,更不用說像西方那樣贈給或傳給血緣群體以外的人了。

            在這種制度下,甚至連窮人家的也是血緣群體共有的,父債子還,窮人家的子孫分家時 分得的,往往是或承佃權,同時,世代為仆,又必然使他們與地主之間,結成擬血緣的主佃關系。

            在這種制度下,土地的買賣自然不可能自由地進行。任何一個等級的血緣或擬血緣父家長都可以代表其所統領的血緣或擬血緣群體,買賣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甚至是承租權,卻不可能買賣土地的所有權。因為從皇族、國族到平民家庭、家族層層分解的土地共有權,必然要受到國家的調控、鄉族勢力的干預和宗族與家族勢力的制約。

            我們的祖先就是這樣被土地和血緣牢固地凝聚在一起,從而形成獨特的"家國同構"--一個以血緣群體為內核,以擬血緣群體為外延組成的巨型金字塔式網絡結構。如果借用《紅樓夢》中賈政見眾多小珠拱起母珠時所發的感慨,那么,它就像由眾多大大小小的小珠與母珠--血緣與擬血緣群體相互吸引、拱衛而成的金字塔,頂尖的那顆最大的母珠,便是以皇帝為首的整個皇族。

            如同基因的遺傳與變異都是為了物種更好地生存與發展一樣,在"家國同構"金字塔社會形成進程中,我們的祖先沒有也不可能割斷血緣群體共有制這個臍帶,所以,以它為母體或核心,以擬血緣群共有制度為變異或擴大的群體共有制,雖然已不同于原始氏族共有制,加入了"擬血緣群體"和"按等差共有分享"兩個新的內涵。但它的本質未變,說到底,依然是建立在農耕生產生活方式基礎上的共生共存、共有共享觀念。



          二 "家國同構"的金字塔結構

            走入"家國同構"金字塔,無論是親屬關系還是其他社會關系,并不像費孝通先生形容的"差序格局"--"把一塊石頭丟在水面上所發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紋"[5](P.26)那么簡單,而更像生活在上下縱橫、盤根錯節、變幻不定的網絡結構中,其中,家庭或家族之網,是他生存之根、立足之本。他必須以此為根基,方能廣結鄉族、官族或國族之網。所以,"差序格局"的本質絕不是"一根根私人聯系所構成的網絡"(同上,P31),而是以大大小小血緣群體聯系所構成的擬血緣金字塔型網絡。每個人遵循的也不是"一切價值是以’己’作為中心"的"自我主義"[5]( P.28),而是一切價值以"家"為中心的"家族主義",也就是說,他可能"為了家可以犧牲黨,為了黨可以犧牲國,為了國可以犧牲天下",卻不可能"為了自己可以犧牲家"[5](P.29)。這是一個原則性的根本問題。

            自古天子以"孝"治天下,正是因為血緣群體與血緣觀念是中華生存繁衍的根本。"男耕女織"、"累世聚居"的生產生活方式,不僅將中國的男人與女人牢牢地栓在土地上;還由此衍生出根深蒂固的祖先崇拜觀念。其結果就是所謂的"獨苗難活","獨木不成林"。分散的小農家庭雖是這個社會最基本的細胞,卻不是它最基本的細胞組織。每一個中國人都完全消融于"家族"之中,不僅夫婦是家族關系的配軸,父子也不是它完整的主軸。包括逝去祖先在內的祖輩,與生生不息的子孫,共同構成了家族的生命流。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的男人權力的本質,既不是夫權,也不是父權,而是祖權--一種為著保障家族的整體利益和長治久安,集祖宗智慧之大成的家族或集體領導權。只有祖權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誰能遵循它的原則,誰就能擁有父家長的實權與威嚴。傳統的中國人也無不把傳宗接代視為天經地義的義務;將光宗耀祖看成義不容辭的責任。這種數千年來積淀著的強大的民族共識力量,迫使每個血緣群體的父家長,都不得承擔起賦予他們的重任,不管他是否心甘情愿,也不管他是否力所能及。否則,即為大不孝。倘若他還要"為自己而犧牲家",那簡直就是大逆不道了!必然為世人所不容,為社會所不恥。但倘若他為家而犧牲黨、國家或天下,至少能在家族中贏得"孝義"的口碑,即或不能進入國族的史冊流芳百世,至少也可以留芳于家族、鄉族的譜志。

            如果說孝是血緣群體之"德",將它擴大、發展至擬血緣群體的"家天下",便是移孝作忠、移孝作義,因為地緣或擬血緣不過是血緣的投影而已。民以土生,君以民存,建立在自給自足自然基礎上的金字塔式國家,只能以農養政--靠從鄉村一家一戶"毛細血管"中,聚集起各級統治群體所需的一切與消費的、物力和財力。由此,不僅生發、成熟了歐洲封建社會不曾有過的以戶籍制為保障的賦役制度,還相應地形成了"四海之內皆兄弟"的擬血緣共生共榮觀和"以民為本"的統治憲法!盾髯印ね踔啤费裕"君者,善群也。群道當,則萬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長,群生皆得其命。"天下大勢,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江山社稷本為天下人之所共,管理江山社稷及黎民百姓的交椅亦可輪流坐,但無論誰擔當起擬血緣父家長的職責,道義上,他們就不得不大體上以所轄的擬血緣群體利益為重。如果他還想長治久安,就更要安撫眾生,以得民心。只有父慈,才能子孝;只有上行,才能下效。于是,"君子先慎乎德,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財,有財此有用。德者本也,財者末也"[6]。在傳統社會結構中,這決不僅僅是冠冕堂皇的口號。至于從皇帝官吏到鄉紳長老,他們實際是以哪一級的血緣或擬血緣群體利益為重,則不僅取決于他個人的志向與權衡的水平,更要受他實際結成網絡勢力大小的制約。但不管怎樣,上至皇帝大臣下至平民百姓,每個中國人都只能生活在大大小小、上下縱橫、盤根錯節、錯綜復雜、變幻不定的關系網中,這些以血緣為核心、以擬血緣為外延的關系網,既是他們安身立命的保護網,也是他們人生活動的邊界圈兒。當然,更是他們利益紛爭的勢力后盾。只要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基礎不變,他們血緣或擬血緣的父子君臣關系也不會發生根本的改變。

            三 共有觀的核心

            在這個上上下下都以血緣或擬血緣群體為本位,以"群體利益至上"為根本生存法則的國度里,根本不存在生成西方個體私有制的土壤,也不可能形成建立在個體私有制基礎上的個人主義,以及建立個人主義基礎上的"觀念"和"公共"。換言之,我們既無西方個體之"私",也無西方團體之"公",只有"家國同構"社會群體之"共"。由于個人已完全消融在大大小小的血緣與擬血緣群體當中,無論他是想滿足個人私欲,還是想為大眾謀福利,都不能單靠匹夫之智、匹夫之勇、匹夫之能,而只能借助群體之力、遵守"群體利益至上"的原則。因此,建立在群體共有制基礎上的公私觀,只能是一種以群體為本位的、相對與彈性的公私觀。其核心標準就是:"群體利益至上"。凡為個人欲望和利益而不顧群體利益者,即是自私,都要受到輿論的譴責和道德的批判;反之,只要不是出于一己之私,小到父子之愛,大到直言進諫,只要是為對方著想,以群體利益為重,都屬于公的范圍已,必會得到輿論的褒獎和道德的提倡。

            為了保障各級血緣與擬血緣群體的利益,上上下下都在倡導"公"、"平"、"正",遏制"私"、"欲"、"爭"。所以,司馬光在《水家儀》中倡導曰:"凡為家長,必謹守禮法,以御群子弟及家眾……制財用之節,量入以為出,稱家之有無,給上下之衣食,及吉兇之費,皆有品節,而莫不均一。裁省冗費,禁止奢華。""凡為子為婦者,毋得蓄私財俸祿,及田宅所入,盡歸之父母舅姑。當用則請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與。"《大明律集解附例·戶部》也規定,對同居所共之財,"若卑幼不稟命而私用,是謂專擅;尊長當分散而不均平,是為利己"。以天子為首的擬血緣父家長統治集團,同時肩負著家、國雙重重任,治國亦如治家,"利可共而不可獨,謀可寡而不可眾。"[7]。故"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8]。也就是說,他們應當以擬血緣群體大局為重,以身作則、克已奉公地為他們子民的利益著想,他們的子民才能恪守忠君之道,為之盡忠盡責。

            然而,提倡是一回事,否能做到又是另一回事 ,現實生活永遠比禮法豐富復雜得多。在實際生活中通行的則是一種變通的公私觀及評判標準--一種將私人利益融于集體利益之中,公私雜糅,公私兼顧,亦公亦私的共有實踐理性。中國自古提倡寡欲而非禁欲,孟子早就承認"食色性也",但在這樣一個生存中--即使為滿足個人正常的生存需求,也必需先通過謀取群體利益后方能獲得,于是,便逐漸形成了一種先公后私或假公濟私的"曲線謀私"人生。人們通常以與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圈子作為評判公與私的尺度。對任何一個圈子中人來說,圈子中人的共同利益就"公",違背了這一共同利益的思想和行為就是"私"。但因每個人都生活在不同的圈子中,圈子又有大有小,而且還要發生變化。所以,公與私就具有了需時時把握與權衡的相對性。

            以皇帝為例,他本應以天下為家,但因他同時又兼任著皇族父家長的職責,所以,對他個人而言,"父子之愛本是公"[9],君臣之愛亦是公,愛民若子更是公。但這"三公"所代表的群體利益(即"共")有大小之別,公的性質或程度也有高低之分;小圈之共(也就是"小公")與個人私利聯系密切,自然應當給予更多的關注;但相對于君臣之愛,父子之愛即為私,如過分縱私愛,臣屬便會離心離德,使他成為閉目塞聽的孤家寡人;相對君民之愛,君臣之愛又為私,故不能縱寵臣以侵民利,否則"載舟之水亦能覆舟"。于是,便迫使他不得不像走鋼絲般地,時時事事審時度勢、權衡利弊,努力做到公、平、正。然而難辦的是,他畢竟也是個有血有肉、有七情六欲、有這樣那樣的私心、弱點和短處的人,加之世事多變、千頭萬緒,人心難測、千奇百怪,平心而論,將天大的一副擔子加在他一人的肩上,要他言必信,行必果,可能嗎?更何況,除了少數從底層一路奮斗上去的開國皇帝,他們大多都是從小養尊處優的紈绔子弟或昏聵無能的傀儡,實權常常掌握在皇族、外戚、宦官、首輔等集團的手中,他充其量不過是個在政治集團之間、政治集團與子民百姓之間、以及其他各種對立勢力之間,權衡利弊、調和矛盾、避免沖突的中間人罷了。

            同樣,那些依靠家族、宗族、鄉族全力扶助和同年、同鄉、同僚盡力提攜而步入宦海的官吏們,"一人得道"之后,不但要"雞犬升天"地報答血緣親族之恩,更要煞費苦心地經營和擴展他們的官場勢力網,否則便會前功盡棄。所以,在他們威風凜凜、不可一世的表象背后,也依然是個勉為其難、兢兢業業地走鋼絲的雜技演員。

            等而下之的其他各級父家長,也大抵如此。

            正是在這種生存狀態和約定俗成的生存規則下,講求實際的孔夫子才提倡中庸,并將中庸視為"至德"--"中庸之為德也,其至矣乎"[8]所謂"中庸"就是:既不是大公無私,也不是自私自利,更不是絕對的均平與平等,而是一個在相對封閉而又資源有限的生存環境中,不得不遵循的均衡之術--一種為顧全大局而不得不把握"度"的,一種為長久生存而不得不保持的動態平衡。水至清則無魚,水過濁亦無魚。說到底,人生在世,一名一利耳。無論是為名垂青史而嚴于律已的清政廉潔,還是為此生奢靡而放縱自己的貪污腐化,只要出于一己之私,都必將對群體的整體利益與長久生存無益。而絕對的平均--利益均分或各打五十大板,兩邊誰也不得罪,則叫作"鄉愿",同樣都不是中庸之道。對于一個擔著血緣與擬血緣群體兩大擔子走鋼絲的父家長來說,他必須真正本著為雙重群體利益著想的"公"、"平"、"正"之心,隨時隨地地從大局出發,做通盤的考察與權衡,并能真正做到"補不足而損有余",方能保持大體上的動態均衡。所以"治大國"才"如烹小鮮",需時時處處小心謹慎,以至"如臨深淵,如履薄冰"。像這樣"公私兼顧",才是"至德"之人。

            然而,鑒于自古忠孝難兩全、公私難兼顧,早就感嘆這種至德"民鮮久矣!"其實,皇帝與官吏更"鮮久矣",縱觀中國數千年的文明史,真正做到中庸治家治國的,有幾人?

            但中庸之道乃是中國特有的共有觀的哲學核心,則是肯定的。


        參考文獻:

            [1]陳奕麟:《重新思考Lineage Theory與中國》。《漢學研究》,民國73年,第2巻,第2期。
            [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
            [3]徐建輝:《全新世暖期與黃河中游的史前文明》!犊茖W時報》,1997-7-16~17。
            [4]參閱蘇秉琦:《中國文明起源新探》。三聯書店,1999。
            [5]費孝通:《鄉土中國·生育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
            [6]《大學》。
            [7](宋)李邦獻:《省心雜言》。
            [8]《論語·》
            [9](宋)程頤:《河南程子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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