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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文化視角下法律信仰的構建
摘要:法律信仰對于中國的法治建設而言是不可或缺的要素。與西方不同,中國的法律文化觀念深受傳統禮法道德文化的浸潤。傳統文化對法律信仰的形成既有消極影響又具積極作用。因此,在法治建設過程中,法律信仰的構建應注重表達傳統倫理道德觀念的價值意義,充分考慮人們的情感因素。
關鍵詞:傳統文化 法治建設 法律信仰
依法治國不是口號,是切切實實的治國理政的方略,要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需要從立法、司法、執法、守方等各環節全面落實部署,而筆者認為貫穿依法治國各個環節的精神支撐便是全體公民對法律的信仰,當法律的價值功能內化為公民內心的信仰,才是法治時代真正的到來。法律信仰,簡而言之,是指人們基于社會生活經驗和情感而產生的對法律的一種認同感和歸依感。西方的信仰來自于宗教,而中國的信仰則來源于傳統的禮法道德文化。因此,在法治建設過程中,如何構建法律信仰,還需要我們從傳統文化資源中尋求答案。
一、法律文化與傳統文化
中國法律文化的歷史起點和發展過程都帶有鮮明的傳統文化烙印,傳統文化觀念是影響法律文化的深層因素。法律文化孕育在傳統文化之中,延續了千年的儒家以“禮”為核心的“倫理道德”觀念,深刻浸潤了法律文化觀念。即便是在當今社會,儒家思想中的忠、孝、義、以和為貴的思想也深刻影響著現代法律信仰的建立。一直以來我們都認為現代法律文化是從西方引進,在一定程度上沒有從傳統文化的角度去看待我們原有的法律文化,傳統文化對一個民族思維習慣和思想意識的形成具有非常重要意義,其中既具有糟粕有害的一面,同時也具有有益的成分,而傳統文化中的有益部分對建立法律信仰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形式的法律制度上的設計而缺乏相應的精神層面的支持是不能形成真正的法治的,要想獲得精神層面的信仰我們就需要從傳統的禮法道德文化中尋找精神層次的支持,否則法治就不能成為理想的有力的社會治理方式。近現代以來中國的法律發展在觀念和制度層面都在進行西方化的靠近和嘗試,全盤吸收西方法律,立即實現法律現代化實際證明是行不通的,而傳統法律文化才是法制現代化的本土資源。法治也是一種文化,有傳承文明的功能,發展文化不能割斷歷史,要充分利用傳統文化,摒棄傳統文化中與現代法治觀念相沖突背離的內容,發揮傳統文化中積極成分的作用,建立符合國情的法律制度,使法律文化真正植入公民的心中,走出一條適合國情的法治之路。
二、中國傳統文化對法律信仰形成的消極因素
中國傳統文化是幾千年來民族文化積淀的產物,儒家學說是中國封建社會正統法律思想的根基,從一定意義上說,中國封建社會的法也就是儒家的倫理法。相對于西方的市民社會,中國則是以宗法的倫理為原則結成的團體,其核心為“親親”、“尊尊”的思想觀念,主張“德主刑輔”的治國原則,強調統治者的個人德行,引道德入法律,重視道德感化的作用,輕視法律的權威;“出禮入刑”使法律成為維持道德倫理的補充或者輔助。在以儒家思想為主的傳統文化中,更強調的是統治者的權威,強調皇權的絕對神圣,個人的統治優越于法律的統治。儒家的維護“禮治”,提倡“德治”,重視“人治”成為中國傳統文化的淵源,也成為中國法律文化的精髓。傳統文化觀念中注重人治、專制、特權、權利義務相分離,強調義務忽視權利,這些因素影響了政治結構和權力運行過程以及社會日常生活中法律權威的樹立。
首先,傳統“人治”觀念對法律文化的影響。在人治的觀念影響下,統治者的高尚品德被寄予了更好的期望,“古之欲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用。欲治其國者,先濟其家。欲濟其家者,先修其身,……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以修身為本!庇扇酥螌е率ト酥,把國家治理的好壞以及個人的命運寄托于統治者的“德行”上,重人治輕法治的觀念仍殘留在當代人的意識中,導致了“權大于法”、“以言代法”等與現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現象,這是傳統法律文化中對當今法律信仰建立的最大隱患。
其次,中國傳統文化觀念中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為內核特質的宗法的倫理建立起來的統治關系中,更強調的是對家長權威的服從,對人民權利進行否定和壓制,其法律權利義務的分配按個人所處社會地位不同存在較大差異,處于統治階級地位的人享受到更多的特權而沒有相應的義務,處于被統治地位的人只有盡不完的義務,而不被賦予基本的權利。權利義務的不對等所造成的特權觀念已經內化為一種社會習慣,人們崇拜權力,而不崇拜法律。這種傳統文化中所形成的思想觀念也影響著現代法律信仰的形成,這種權利義務相分離造成了人們對基本權利的漠視,對特權的追求,影響了現代法律權利義務平等的價值觀的形成。
另外,傳統文化中追求“無訟”的法律觀念對現代法治觀念有很大影響!奥犜A,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儒家期待的是沒有訴訟、沒有紛爭的理想社會。中國傳統訴訟文化認為爭訟本身就是一種不道德,以少為好,訴訟是解決糾紛最后的手段,只有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去訴訟。在出現紛爭時主要由家長族長來裁斷糾紛,依家規族規來解決。相比于家族的解決方式,官方的訴訟具有隨意、專斷、濫用權力的特質,特別是奉行的重刑主義、刑訊逼供的方式也令百姓避之惟恐不及。所以“無訟”不僅是傳統觀念意識形態的產物,也是人民逃避“訟累”的結果。訴訟程序觀念的缺失,司法不獨立,特別是對行政訴訟“民告官”的不信任和懼怕心理,都成為法律信仰形成的藩籬。
三、中國傳統文化對法律信仰形成的積極成分
雖然法律文化在中國傳統文化長河積淀的過程中,受到傳統文化中與法治精神不一致甚至相悖的一些文化因素的影響,但是不能否認的是,我們的法律文化形成中也受到傳統文化中積極方面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對當代中國人認識法律、了解法律、信仰法律有著深刻的文化推動力。
中國傳統文化是在幾千年文明發展中創造形成的,其歷史悠久、內涵豐富,是當今國人重要的精神財富的來源。我們的傳統文化重視道德、強調修養、追求和平、注重秩序。這些傳統文化中的精華思想被重視、運用,對法治文化的建設和法律信仰的建立會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
首先,傳統文化為法律信仰的形成提供了強大動力。中國漫長的歷史中,最小的社會單元為同一血緣組成的家庭,在此基礎上形成家族集體居住的村落,再上升為國家,這種社會結構的組成是中國所特有的,國家的統治和家庭治理都強調“大家長制”,對國家要盡“忠”與對家族要盡“孝”,這種模式下形成的愛國主義是非常牢固的。傳統文化強調國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國家的繁榮統一是全民族一致的追求,這一點是世界上其他國家和民族無法復制的強大能量。當今我們著力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所追求的目標也是通過法的治理達到國家的繁榮、和諧統一,所以與傳統文化的追求目標一致,善用這股強大的能量,勢必為法律信仰提供不竭的動力。
其次,傳統文化為法律信仰形成提供了思想基礎。法治的實行不能單純依靠國家強制力,法律信仰的任務之一,就是要使人在價值觀念上形成對法的認知和運用的自覺性。因為僅依靠國家強制力去推動由國家建立起來的法律規范體系的運行難免有脫離群眾,簡單暴力的傾向,要使國家建立起來的法律規范體系得以運行,還需要全體公民對法律倫理和法律價值觀念的普遍認同,這種普遍認同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對已經存在和正在形成的傳統的認同,也就是傳統文化中法律價值觀念的認同。每個中國人在成長過程中都會自發受到傳統文化影響,群體形成的共識更能營造出人們對同一事物的理性思維環境,這也是法律信仰形成中所需要的,善用共識,則會在法律信仰建立的道路上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再者,中國傳統文化與法律文化一脈相承。中國法律文化是傳統文化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一脈相承的法律實踐活動及其成果,法律文化本身就是傳統文化的重要部分,對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積極作用更為具體和直接,中國的法治建設要在傳統的架構中才能實現。中國傳統文化是隨著中國歷史發展不斷變化的,很多寶貴的思想精髓被集成下來,形成了國人固有的共識。
四、傳統文化視角下法律信仰的構建
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一個歷史的過程,要經歷對舊傳統的否定和繼承兩個階段。法律意識應當是從歷史傳統中傳承下來的,是經驗的積累,是人們生活的一部分,法律信仰還是要歸結為對國家傳統文化的忠誠和皈依,F在出現的法律文化認同危機,一方面是對西方現代化法治觀念取代本土法律傳統的抵制情緒,另一方面也是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被視為被動的改造對象,不能自主的實現自我轉化的結果。傳統文化中道德的因素可以作為一種輔助因素添加到法律中使得法律可被信仰,但不能替代法律,兩者應是相輔相成的。法律實施中要考慮到人民在傳統文化影響下形成的精神因素,在參照大眾道德評價標準的同時協調利益糾紛,符合人們對于和諧的向往和法律的期待,讓民眾真正體會到法律帶來的益處。也就是說,要努力在法治建設過程中充分考慮人們的情感因素,讓法律去適應人們心中已有的信仰,而不是刻意去轉變內心的信仰,中國人對傳統的信仰要體現在法律的實施中,當法律的實施能反映民眾的生活狀況、內心情感傾向時,法律便獲得民眾的認同和自覺遵守。培植民眾對法律的信仰,要注重在立法、司法、執法過程中善于運用傳統文化的影響作用,注意表達出傳統倫理道德觀念的價值意義,注重人們內心的歸屬感,使人們形成法律可以維護社會公平、秩序的信念。中國傳統文化連續五千年發展至今,傳統已在我們每個國人身上打下了烙印,中國傳統文化經歷千百年的錘煉,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思想體系,也指導了中國兩千多年來的法制建設。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今天,我們必須要重視傳統文化中特別是法文化的精髓,只有這樣才能建立起國人對中國特色法治的信任,實現真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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