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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構建和諧社會的利益協調機制
摘要:利益關系和諧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根本上皆源于制度安排的缺陷,必須從制度上啟動利益杠桿,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均衡機制、健全暢通的利益訴求機制、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系統完善的利益保障機制。關鍵詞:和諧社會;利益協調;機制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質上就是構建和諧的利益關系,而這必須從制度予以保障,因為社會制度在本質上就是利益制度,是“調節、限制、疏導人們利益行為的一套機制”[1](p.10)。
一、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均衡機制——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出發點和突破口
利益均衡是現代社會是否和諧的“風向標”!叭绻f個別利益的對立使得社會的建立成為必要,那么正是這些個別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會的建立成為可能”[2](p.381),而“利益均衡就是盡可能地調整好利益體系的內部矛盾關系,把利益沖突減少到最低限度”[3](p.210)。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是沒有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的社會,而是一個有能力解決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并由此實現利益均衡的社會。要實現利益均衡,目前最為關鍵的是要形成合理的社會利益結構。
“利益結構是社會結構的物質基礎,是決定該社會和諧程度的重要因素。”[4]一種合理的、被社會成員普遍接受的利益結構的存在,是社會利益關系融洽的前提。人類發展的歷史表明,有兩種利益結構不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一是平均主義的利益結構;二是貧富懸殊的利益結構。顯然,和諧社會所需的利益結構既不是平均主義,也不是兩極分化,而是保持一定差別的相對均衡的利益結構形式,可稱之為“橄欖型”的利益結構,即:處于結構下層和頂層的利益主體數量規模都較;而擁有絕大部分利益資源,處于中間層的利益主體要占人口的多數。我國目前還遠沒有達到這種狀態,而是處于一種“金字塔型”中:處于結構底層的利益主體擁有的利益資源最少甚至沒有什么利益資源,但數量卻很龐大;處于上層和頂端的利益主體擁有的利益資源最多甚至幾乎壟斷著所有的利益資源,但數量卻極。5](pp.64-65)!敖鹱炙笔降睦娼Y構的缺點是缺乏一個成熟穩定的“中間利益階層”。根據國際經驗,如果一個社會的利益結構中的中間利益階層規模過小,占人口比例很小的上層占據了絕大部分的利益資源的話,那么這個社會就會不穩定,更談不上和諧。亨廷頓曾指出:“中間階層與穩定的關系,頗似富裕與穩定的關系一樣,一支龐大的中間階層猶如普遍富裕一樣,是政治上的一支節制力量!保1](p.251) 李培林通過調查也發現:“那些中間階層都很少有沖突性意識和潛在沖突性的想法!保6](p.128)因此,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均衡機制,構建和諧的利益關系,最為關鍵的是培育一個成熟穩定的中間利益階層,要在制度的設計和安排上創造有利條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為各種生產要素在市場競爭中創造公平的制度環境,如建立資本、勞動力等要素的自由流動機制、生產經營中的公平競爭機制以及合理的價格機制等。取消省區之間、城市之間、城鄉之間的壁壘,加快建立全國范圍的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使廣大低收入者和有專業技能的人才能夠合理、自由、有序地流動;使勞動力市場、資本市場、技術市場等要素市場逐步形成一個即時反饋、信息對稱的市場價格體系,保證要素貢獻與要素分配相符合的分配機制的正常運行。在全社會建立一種獲得政治、經濟、法律等各種制度支持的創業機制,形成追求財富最大化的持續動力機制。正如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的:要形成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相適應的思想觀念和創業機制,營造鼓勵人們干事業、支持人們干成事業的社會氛圍,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二、建立健全通暢的利益表達機制——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環節
有利益的分化必然就有利益的表達!白兏锔衼碜钥释降鹊臎_動!保7](p.151)一般地說,“當一個社會經歷了經濟與技術變化,當它獲得了與這些變化過程相關的態度時,就會出現導向更高程度利益表達的傾向和行動手段”[8](p.38),F代化的理論和實踐都證明,“建立正常的渠道使一些相沖突的利益得以表達,這有助于許多民族國家結構的穩定”[9](p.138)。相反,如果在正常的體制內的利益表達渠道不暢通,人們就會更多地依靠非常規的形式來表達其利益訴求,這就潛藏著失序的危險。為此,必須加強利益訴求制度建設,為不同的利益群體提供充分表達其利益訴求的制度性平臺。
首先,加強社會主義根本政治制度建設,充分發揮人大的利益表達和綜合功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一項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作為立法機關和重要政策的制定者,作為廣大人民利益的代言機構,是人民群眾表達其利益訴求的最主要的政治渠道。但是,目前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如在代表的構成中存在嚴重的“三多三少”的問題,即領導干部多、企業家多、黨員多,而來自基層的少、工人農民少、非黨人士少,尤其是農民代表所占比例非常小,甚至出現下降的趨勢。這顯然不利于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充分表達。必須改革目前的這種代表比例結構,適當增加和提高基層代表和委員的名額比重,同時各級人大要專門為農民工、下崗工人、貧困線以下的城鄉弱勢群體成員設立一定比例的代表和委員名額,讓他們真正為自己的利益代言,直接反映和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此外,應該逐步擴大直接選舉的范圍,并在選舉中引入適度競爭機制,進一步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憲法規定,讓廣大選民依法選出高素質的人大代表,實現人大代表的專業化和職業化。另外,要加強人大代表與廣大人民群眾之間的良性互動,確立人大代表與選區居民的責任機制,實行代表接待日制度、議事公開制度和重大決策與立法的聽證制度等,使人大代表真正洞察民意,提高“知民度”,為民代言,從而充分發揮其利益訴求的主渠道作用。
其次,健全基層民主制度,使普通民眾獲得平等的議事決策的機會和渠道。柏克指出:平等的含義是“人人享有平等的權利,而不是平等的東西”[10](p.151)。湯因比也指出:“人不僅僅是靠面包過活的,無論人的物質生活可能被提高得多高,也無法滿足他在精神上對社會公平的需要!保11](p.24)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由于制度的缺失,不同利益群體占有社會資源的差異,導致他們利益表達的機會是不均等的。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強勢群體利益表達呈現擴張的趨勢。為此,必須為廣大弱勢群體提供制度性的利益訴求平臺,使其利益訴求能夠通過正當、規范的渠道充分輸入公共決策的過程中。這就需要加強基層民主制度建設,關鍵的是在廣大農村普遍建立維護農民合法利益的農民協會或農民理事會,廣大農民通過這些途徑有效表達其利益訴求。
再次,建立健全社會協商對話制度,并把它作為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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