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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不清的切分音
搖滾、龐克、重金屬、迪斯科、饒舌、嘻哈、迷幻浩室、青少年叛逆文化、流行音樂、唱片工業,近年的音樂社會學與文化研究已就這些標題產出了相當可觀的文獻。本文將不在這些標題的層次談論音樂,而打算以同為感官聽覺的兩面界分:音樂/語言、音樂/噪音,作為評論的軸線。第I節討論音樂與語言之間的界分與關系,第II節速描「高雅文化模式」音樂肅靜噪音的過程,第III節略評流行樂類噪音的挑釁與被收編,第IV節評論JohnCage的噪音實驗音樂。I.
比起其它形式的藝術或感官經驗,例如繪畫或戲劇,關于音樂的談論顯著地稀少,無論是哲學、美學批評、社會理論、或文化理論。在哲學里,或許除了叔本華、尼采與德勒茲,音樂是很邊緣的。在美學批評的傳統中,音樂很少是獨立的主題,通常是與詩(poetry)并類評論,馬拉美(S.Mallarme)與梵樂熙(P.Valery)皆不例外。在古典社會學里,韋伯(M.Weber)未完成的「音樂的理性與社會基礎」、齊莫爾(G.Simmel)未被接受的博士論文「音樂的心理學與民族學研究」、舒茲(A.Schutz)的「一齊作樂」,或許是僅有的篇章。而當代文化理論,析論音樂的經典仍不出阿多諾(T.W.Adorno)、巴特(R.Barthes)等屈指可數的幾位評論家。相較于這幾個領域中為數眾多的思想人物與龐大的文獻,或許能同意我稱之為「僅有」。
為什么如此寂寥?傅柯在一次專訪中遭遇類似的提問:羅曼羅蘭有句常被引述的評語,「法國浪漫派作家都是『視覺派』,音樂對他們而言只是噪音」,這評語顯得夸張,近來許多人卻同意這看法,而在你的著作中有許多關于繪畫的評論,卻絕少提及音樂,你也屬于那羅曼羅蘭指出的法國文化圈特征嗎?傅柯回答:是的,當然。法國文化幾乎沒有給音樂任何位置。然而有趣的是接下來傅柯以自身經驗解釋「談論音樂」的困難:我可以說──或許有點自大或冒昧──對于世界上任何繪畫,我大都能夠談論出些名堂,然而音樂的美感對我卻是個謎。我享受巴哈與韋本的一些作品,然而那音樂體驗,卻是我不能夠理解,也說不出所以然的東西(thatIcannotunderstand,somethingIcannotsayanythingabout)1。
談論音樂的困難,不只是傅柯個人的,也不只是法國文化的,而是因為言說與音樂分屬兩個國度。我且稱之為:語境與樂境。之間的模糊邊界、距離、摩擦與滲透,不僅是談論音樂時揮之不去的問題(例如Adorno,Barthes,Schutz),也是探討語言時屢被提及的問題(例如Rousseau,Saussure,Gadamer,Derrida)。
我們可以在雜志上讀到各種「樂評」。但這些用語言來詮釋音樂的企圖,看起來如何呢?羅蘭巴特曾表達他的失望:很糟!非常糟!如果我們對當前的樂評檢視一番,會發覺這些作品,幾無例外的將音樂轉譯為最貧乏的語言類別:形容詞2。
詮釋(interpretation),對于音樂和語言同樣重要,意思卻不同,阿多諾提醒:語言的詮釋,是理解;而音樂的詮釋,卻是演奏3。若如Benveniste所說,只有語言符號體系(semioticsystem)能夠詮釋另個語言符號體系4。那么我們可以提出一系列問題:音樂創生語言符號體系嗎?音樂是什么樣的意符或能指(signifier)?有其語意體系(semanticsystem)嗎?具有溝通意義的意圖嗎?具有可以概念表達的意義嗎?有溝通的作用嗎?有再現(representation)的作用嗎?有表現(expression)的作用嗎?有邏輯嗎?可以藉由概念理解嗎?我們必須理解(understand)音樂嗎?音樂能夠被轉譯為可被解讀的言說嗎?對于這些問題,有紛紜的假說,這里我只能略為推敲幾個立場。
迦德瑪認為:即使在聆聽不含話語的絕對音樂(absolutemusic)時,我們也必須「理解」它,唯有當我們理解時,它對我們才算是一件音樂作品。盡管(絕對)音樂不具有可以辨認客觀意義的內容,理解它,畢竟意味著與意義進入了某種關系,只是音樂與意義之間的關系是模糊不確定的5。在另個脈絡里,迦德瑪有頗為知名的表達:「語言是理解發生的普遍媒介」,「能夠被理解的存有就是語言」6。那么,依據邏輯,則音樂必須是語言。德國詮釋學傳統的貢獻之一,即是將偏重視覺形象的西方知識論,拉回到傾聽話語的倫理學。然而同樣是傾聽,詮釋學明顯的是以語言為中心。相對處于邊緣的音樂,對詮釋學仍然構成近乎謎般的困擾。稍后,迦德瑪在一篇演講中承認,不含話語或擬仿語言的「絕對音樂」,不含人、物、景觀或任何再現,純由點、線、色彩等元素構成的現代「絕對繪畫」,我們認可/認識那是音樂或是繪畫,試圖解讀它們所表達的意義,卻覺得不能解釋、不可名狀。它們有某種意義,卻不可解、說不出,我們像遭遇到令人困惑的謎7。
阿多諾認為:音樂像語言,卻不同于語言,相像之處,既重要卻又曖昧,將音樂當作語言,會是嚴重誤導。音樂像語言,不單純是比喻,音樂有慣用語(idiom)、語調(intonation)、樂句(phrase)、段落分節、標點強調、問號、感嘆、插句、聲調抑揚,所有這些音樂表情的詞匯,都借自言說。音符接續有如邏輯,因此詮釋可能有對有錯。音樂在訴說,說些什么卻無法自音樂抽離,音樂幷不創生語言符號體系(createsnosemioticsystem)。有人認為音樂無關乎概念,然而音樂有些接近「原初概念」的東西,由重復出現的記號與調性,創生語匯,猶如概念在語境作用那樣地進入特定樂境,但這所謂的音樂概念卻不同于語言概念,它不依賴外部的意義指涉。音樂被認為是不具意圖的語言,但此一界分亦非絕對,也有其辯證。誠然,意義明確的意圖性,屬于語言的國度;在音樂中尋找意義明確的意圖,是個誤會。然而音樂具有表現力,不可能毫無意圖性。音樂的意圖性,并非意義清晰的,而是潛流的、間歇的、斷續的。音樂并不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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