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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否認的經濟論文

        時間:2024-09-15 20:52:09 經濟學 我要投稿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否認的經濟論文

          摘 要:股東資格認定糾紛公司法實務中常見的問題之一。從邏輯上分析,股東資格認定糾紛可以區分為股東資格的確認與股東資格的否認兩個方面。由于司法實踐中發生的股東資格認定糾紛多為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自己為公司股東的案件,所以,目前學界對股東資格認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否認的經濟論文

          股東資格認定糾紛公司法實務中常見的問題之一。從邏輯上分析,股東資格認定糾紛可以區分為股東資格的確認與股東資格的否認兩個方面。由于司法實踐中發生的股東資格認定糾紛多為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自己為公司股東的案件,所以,目前學界對股東資格認定糾紛的理論研究均是從股東資格確認的視角展開,還沒有學者專門從股東資格否認的視角討論過股東資格的否認問題。本文擬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以期對司法實踐中發生的股東資格否認案件的解決有所因應。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否認的法律內涵

          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否認是指被有關文件記載為公司股東的人否認自己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行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否認訴訟的目的在于否認自己的股東資格,因此,對他人的股東資格進行否認不屬于本文所說的股東資格否認,而應屬于一般的股東資格爭議。被有關文件記載為公司股東的人為什么要否認自己的股東資格呢?或者說,行為人否認自己股東資格的目的何在呢?在公司法中,股東資格是一個類似于民法中“人格”的概念。在民法中,具有“人格”者即為民事主體,能夠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同樣,具有股東資格者即為公司股東,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股東權利和股東資格的差異在于,股東權利僅僅是股東資格的一個方面,享有股東資格的人除了可以享受股東權利所帶來的利益外,還必須承擔作為公司股東所應承擔的股東義務。要言之,股東資格是股東權利和股東義務的統一體。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僅意味著其享有股東權利,而且還意味著其必須履行自己作為公司股東所應承擔的義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義務,可以區分為積極的作為義務和消極的非作為義務兩個方面。積極的作為義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出資義務,即指股東負有向公司出資的義務,即股東應當按照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出資額。二是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義務。股東的消極非作為義務包括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的義務,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有限責任、公司法獨立人格)損害他人權益的義務,在特定情形下的表決回避義務等。正因為股東資格不僅包含有股東權利的因素,而且還包含有股東義務的因素,被有關文件記載為公司股東的人才有否認自己的股東資格的必要。人是理性的經濟動物,從經濟利益的角度分析,被有關文件記載為公司股東的人否認自己股東資格的目的即在于否認自己作為有限責任股東所應承擔的股東義務。在這種意義上可以說,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否認本質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義務的否認。股東資格否認的實質是否認股東義務,而股東義務則可以區分為針對其他股東的義務與針對公司債權人的股東義務,股東資格的否認因此可以區分為針對股東的股東資格否認與針對公司債權人的股東資格否認。針對股東的股東資格否認是指當某人被公司股東指認為公司股東時所作出的否認,針對公司債權人的股東資格否認是指被公司債權人指認為公司股東是所作出的否認。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否認的法理基礎

          任何法律制度必須建立在一定法理基礎之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否認制度亦不例外。如前所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否認可以區分為針對公司債權人的股東資格否認與針對其他股東的股東資格否認。因此,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否認的法理基礎也可以從兩個方面來探討。就針對其他股東的股東資格否認來說,其法理基礎為意思自治原則,即允許行為人否認自己的股東資格的目的在于保護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就針對公司債權人的股東資格否認而言,其法理基礎即在于公平正義。按照學界通說,有限責任乃現代公司法律制度之基石。有限責任是指公司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獨立對外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制度的確立對于社會經濟發展來說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被人譽為是“當代最偉大的發現……即使蒸汽機和電力也不能與之相比美!比魏问挛锞哂袃擅嫘裕邢挢熑沃贫葘⑼顿Y者——股東的投資經營風險限制在一定的限度范圍內,使之只承擔有限的、可預見的投資風險,但卻存在將本應由投資者承擔的風險轉嫁給了公司債權人的消極法律后果。股東有限責任“根本上突破了傳統民法中投資人風險自負的責任原則,改變了民法中經典的法行為應與法律后果對價的公平原則!狈芍贫鹊脑O計必須以保證公平為前提。“公平或正義是法律制度之首要價值,任何在一種法律制度不管怎樣有用和巧妙,只要它是不正義的,就一定要被拋棄和消滅!庇邢挢熑沃贫茸鳛橐环N法律制度設計將法律公平正義的天平傾向了公司的投資者——股東而背離了公司債權人。換言之,有限責任制度對于公司股東來說,乃一項權利性的制度,一項保護性的制度。正如權利有可能被濫用一樣,有限責任制度作為權利性的保護制度當然也有被濫用的可能。如前所述,有限責任制度本已將法律的天平傾斜公司股東而背離了公司債權人,如果有限責任制度被公司股東不當濫用則更進一步將本已傾斜的法律天平推向了極端。權利不得濫用乃民法之基本原則,同樣,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來說的權利性制度——有限責任制度也不得濫用,為此,人們在法律制度上設計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以克服有限責任制度被不當濫用所可能導致的缺陷,確保法律公平正義價值的有效實現。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與一般的法律制度適用要件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要件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即不僅要求股東主觀上有濫用公司法人地位(人格)和有限責任的意圖,而且要求股東有逃避債務的主觀動機。從法律適用的角度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適用要件具有很強的主觀性既具有正功能,也具有一定的負功能。正功能表現在法官因此享有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下而作出合理的判決,從而確保個案正義,負功能則表現在容易被濫用,導致不正義?梢,有限責任制度存在被公司股東不當濫用的危險,作為為克服有限責任制度缺陷而設計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同樣存在缺陷,有被不當濫用的可能。有限責任制度的缺陷需要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來克服,同樣,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缺陷需要設計其他制度來克服。筆者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否認制度就是一種用來克服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缺陷的法律制度,其制度功能同樣在于確保法律公平正義價值的有效實現。換言之,正如允許公司債權人否定公司法人格的目的在于降低或者消除有限責任制度所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一樣,允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否認自己的股東資格的目的同樣在于降低因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而給公司股東帶來的不利影響。公司法人格否認是對有限責任的否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否認是對公司法人格否認的否定。如果說有限責任制度追求的是一般的公平正義的話,則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追求的則是個案的公平正義,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否認則是由個案正義到一般正義的回歸,黑格爾辯證法哲學的要義在此得到了極好體現。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參與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即成為公司的積極股東。從法律解釋論的角度分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同。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來說,法律一般將其推定為消極股東,即不參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股東,公司控制權為董事會等管理層所掌握。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來說,法律一般將其推定為積極股東,即主動參與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換言之,當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獨立地位以及股東有限責任被不當濫用時,法律推定為公司全體股東為之,公司全體股東均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某一股東如果不愿意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必須證明自己沒有參與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活動。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的某一股東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已被公司其他股東不當濫用的情況下,要想擺脫公司債權人“刺破公司面紗”的局面是比較困難的。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否認的訴訟程序構造

          確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否認制度的目的在于克服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缺陷,確保法律公平正義的有效實現。當事人否認自己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目的在于否定自己作為該公司股東所應當承擔的“股東義務”。與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一樣,為防止當事人濫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否認也必須限定在訴訟程序之中。也就是說,當事人要否認自己的股東資格,必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自己不具有某公司的股東資格。從法律性質上分析,否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訴訟為確認之訴中的否認確認之訴。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否認訴訟的當事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否認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提起股東資格否認之訴的原告為被有關文件記載為公司股東的人。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的文件資料有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資料等。在通常情況下,這些文件資料所記載的股東信息應當是一致的。但由于種種原因,這些文件所記載的股東信息不一致的情形也是存在的。因此,只要被這這些文件資料中的任何一種文件記載為股東的人均有權作為原告提起要求否認自己為公司股東的股東資格否認訴訟。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否認訴訟的被告的確定可以區分為三種情形:第一,公司債權人要求原告承擔責任,原告為免于承擔股東責任而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確認自己不具有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債權人為被告。第二,公司其他股東要求原告承擔出資責任,原告為免于承擔出資責任而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確認自己不具有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其他股東為被告。第三,原告主動提起股東資格否認訴訟要求人民法院確認自己不具有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否認的目的在于否認自己所應承擔的股東義務。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應承擔的股東義務是否履行既會涉及到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也會涉及到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也就是說,無論是公司債權人為被告的股東資格否認訴訟,還是以其他股東或者公司為被告的股東資格否認訴訟,訴訟結果都可能既會涉及到其他股東的利益,也會涉及到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在以公司債權人為被告的股東資格否認訴訟中,應當允許其他股東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同樣,在以其他股東為被告的股東資格否認訴訟中,應當允許公司債權人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原告以公司為被告的股東資格否認訴訟,應當允許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

         。ǘ┯邢挢熑喂竟蓶|資格否認的事由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的一般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由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否認訴訟的前提條件是原告已被有關文件記載為公司股東,原告要否認自己的股東資格,就必須證明有關文件記載有誤,即有關文件記載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之分,股東資格否認因此可以區分為原始股東資格的否認與繼受股東資格的否認。原始股東資格是基于投資行為而取得的,投資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才能產生應有的法律效力。換言之,當事人要取得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取得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因此,原告要否認自己的原始股東資格,就必須證明自己沒有投資于公司的意思表示,即有關文件記載的外觀意思表示與自己的真實意思不一致。這種內心真實意思和外在表現形式的不一致可能系由他人欺騙或者脅迫造成的,也可能系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作為被告的公司其他股東為了否定原告的訴訟請求,則應當對原告提交的有關證明自己沒有成為公司股東的意思表示的證據進行反駁,即證明原告向公司提交了有關身份證件,作出過成為公司股東的意思表示。要言之,被告證明原告有成為公司股東意思表示的最好證據便是證明原告提交公司的有關證明文件系自愿的。股東資格的繼受取得主要是指基于受讓、贈與、繼承、公司合并、稅收等原因取得股東資格。原告要否認自己的繼受股東資格,則需要證明自己并沒有為繼受取得股東資格的意思表示。以股東資格的繼承為例,如果有關文件記載原告的股東資格系基于繼承原因而取得的,則原告需要證明自己沒有作出繼承股東資格的意思表示。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备鶕@一規定,假設某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當然取得股東資格。那么,在此種情況下需要研究的問題是,當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公司債權人或者其他股東是否有權以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資格當然取得為由,而要求其合法繼承人承擔股東的相關義務的情形呢?筆者認為,在此種情形下,公司債權人可能會以此為由要求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承擔股東的相關義務,因此,應當允許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以自己不愿意成為股東為由否認自己的繼受股東資格。

         。ㄈ┯邢挢熑喂竟蓶|資格否認訴訟的效力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否認訴訟判決的法律效力與公司法人格否認訴訟判決的法律效力不一樣,公司法人格否認訴訟判決的效力僅針對個案有效,不能普遍適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否認訴訟無論是判決原告勝訴還是原告敗訴,其判決的法律效力應是普遍適用的。要言之,如果法院判決原告敗訴,則原告的股東資格得到法院肯定,其必須履行作為公司股東所應承擔的義務。如果法院判決原告勝訴,則說明原告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不需要履行作為公司股東所需要履行的義務,即原告既不需要向公司其他股東履行有關義務,也不需要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原告作為公司股東所應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的責任轉由其他股東分擔。詳而言之,原告如果是針對公司債權人的權利主張即以公司債權人為被告提起的股東資格否認訴訟一旦勝訴,則公司債權人不能再向其主張公司股東所應承擔的義務,所有應當由原告承擔的義務或者責任均轉由其他股東分擔。原告以公司債權人為被告的股東資格否認訴訟雖然勝訴,但并不因此而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產生影響,即公司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利益除因債務人略有不同(即原告不再作為連帶債務人)外,均不因原告勝訴而受不利影響。應當指出的是,原告勝訴后雖然不再對公司債權人承擔公司股東所應承擔的責任,但如果原告被有關文件記載為公司股東系因原告過失而導致的,原告要承擔過失責任。原告所承擔的過失責任在法律性質上與無效擔保合同中擔保人具有過錯的民事責任相同。原告以其他股東或者公司為被告而提起的股東資格否認訴訟一旦勝訴,則原告不再需要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由于原告系基于有關文件記載自己為公司股東而提起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否認的訴訟,因此,一旦原告勝訴,原告便可以憑借法律的判決文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除去自己為公司股東的記載,公司登記機關負有將有關記載予以更正的義務。

          參考文獻:

          [1]吳民許:控制股東義務基礎的比較法研究[J];河北法學;2007年第12期。

          [2]李建偉:公司清算義務人基本問題研究;北方法學[J];2010年第2期。

          [3]周凱軍:論資本多數決及其限制──為了少數股股東的利益[J];河北法學;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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