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的審理模式探究
論文摘要:民事與行政關聯爭議的案件很多,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對這類案件的處理方法不盡相同,有的是先行政后民事的處理方法,有的是行政附帶民事的處理方法,不同的處理方法有著不同的運作模式,對此,本文建議采用當事人訴訟模式,對此問題,展開分析,架構當事人訴訟模式制度,以期對現行的民事與行政關聯爭議案件的司法實踐有啟迪作用。
論文關鍵詞:民事爭議 行政爭議 當事人訴訟模式
一、民事與行政關聯爭議的司法現狀分析
在傳統的行政法領域(命令型行政)如行政處罰、強制等,由于管理手段較為單一,并且司法控制手段又較為成熟,所以出現民事與行政案件交叉的幾率很小,但是,隨著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越來越普遍,從而使行政機關處理、裁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成為現代國家行政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所以在新型的行政裁決、許可、確認(引導型行政)中,案件交叉現象比率越來越高。
可以預測,隨著法治建設的完善和司法審判力度的加強,強制型行政的案件交叉比率會進一步地呈下降趨勢,而引導型行政的案件,特別是如土地裁決、環境污染、產品質量等新型案件中,交叉的比率會大幅上升。
事實上,拿很多地方的行政案件審判實踐為例,涉及房屋、土地糾紛的案件,行政、民事交叉比率極高,為此,針對這類案件,要求司法的積極回應,在司法資源的配置方面,要對當前比較突出的涉及房屋、土地爭議的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給予更多的關注。
二、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司法實踐評析
由于訴訟的任務、目的、性質和標的等不同,各類訴訟就形成了自身的特點和特有的訴訟原則。但是當一個主體的行為分別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部門法時,就會形成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基于兩種法律關系形成的爭議就可能分別按照不同的訴訟程序解決,因此就會產生審理上的先后順序問題,甚至將不同性質的訴訟合并審理還可能會出現以誰為主、以誰為輔的附帶訴訟問題。
鑒于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復雜性以及理論研究的不足和法律規定的缺失,導致司法審判在回應此類案件時倍感困難,實踐做法也極不統一。
(一)審判法律依據不足
關于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出現交叉的案件,應當如何適用法律,目前的法律依據略顯不足。
《民事訴訟法》作了一項非常原則性的規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民事訴訟。即如果民事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時,而其他案件正在審理中,則民事案件必須中止訴訟,等待該案件的審理結果。從法律條文的語義推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其他案件沒有審理,則似應由民事訴訟解決相關的問題,包括相互交叉的爭議。
而對于行政訴訟過程中的民事糾紛如何處理的問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被告對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做出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該司法解釋條文簡單,且僅規定了行政裁決情況下法院的合并審理,范圍過窄并且不具有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該條采用了“一并審理”的用語,沒有采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術語,可以說學術界所討論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及相關程序并沒有被最高人民法院認可。
可見,現有的法律規定根本無法應對司法實踐中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聯系日益緊密的現實。
(二)司法實務的解決方案評析
在司法實踐中,不同法院對于關聯爭議案件的處理方式各不相同。
1.行政行為作為證據審查的做法。這種實踐做法是針對民事訴訟中的行政附屬問題的,即:如果是不涉及行政法規、行政規章適用的“事實性附屬問題”或“證據性行政附屬問題”,則可以成為民事爭訟質疑的對象;對于不具有困難性的附屬問題,人民法院只要依據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即可。也就是說,如果附屬問題并不困難,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保證其公正審理,同時又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民事訴訟中審查。例如,《民事訴訟法》就有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訴訟中審查公證證明的合法性,在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時,可以不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
另外,在這種實踐做法中,對于無效行政行為,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也可直接認定。因為無效行政行為是有重大且明顯瑕疵的行政行為,對這類行政行為的審查比較容易,普通人依一般法律知識即可判斷其違法性,因此,民事訴訟中的法官應當具有判斷的能力。
按照以上證據審查的做法,雖然可以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但因其忽略了行政行為合法性司法審查特有的程序與技術要求,往往難以保障民事司法判斷的正確性。如果民事訴訟也可以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將被混為一談。并且,目前我國的無效行政行為制度尚未建立起來,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仍屬非常專業化的問題,有時甚至涉及政策考量。因此,過分強調訴訟制度的共性而忽略其特性的證據審查做法,是不值得提倡的。
2.先行政后民事的審理方式。在訴訟中涉及到關聯爭議時,采取行政優先的原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建議當事人通過行政訴訟先解決行政爭議,待行政案件審理完畢后,再根據行政訴訟的結果確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系。這種做法是目前司法實踐中的普遍做法。
先行政后民事的處理方式,會影響訴訟的審判效率,使當事人往返于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間,既導致重復訴訟,又浪費司法資源,更重要的是加重了當事人的訟累。正是對目前這種先行政后民事的低效率處理方式的不滿,才激起了理論界對行政附帶民事審理方式的廣泛討論,也才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將行政裁決中的民事、行政關聯爭議納入行政訴訟程序,予以一并審理的嘗試。
3.行政附帶民事的處理方法。行政附帶民事是指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了若干個分屬于不同訴訟系列但又具有一定關聯性的訴訟請求,法院將這些不同訴訟請求并案處理的情況。
【民事與行政交叉案件的審理模式探究】相關文章:
漢字教學模式探究03-28
民事賠償與量刑問題探究11-28
企業能力營銷模式探究11-17
顧客價值創新模式探究05-04
對網絡環境下歷史教學模式的探究03-26
淺談問題探究教學模式中的“問”12-01
林業生態模式下產業發展探究01-16
高;A化學實驗考核模式探究02-21
中小企業決策模式探究論文11-09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