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間接故意與輕信過失辨析
論文摘要 關于間接故意與輕信過失界分的理論基礎,理論界存在“嚴格責任說”、“客觀超過要素說”和“復合罪過形式說”。區分間接故意和輕信過失的關鍵點是對行為人的意志因素——“放任”和“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進行考量。此外,間接故意和輕信過失在認識因素方面也存在一定差異。
論文關鍵詞 間接故意 輕信過失 主觀方面
間接故意與輕信過失(又稱為過于自信的過失)的界分問題是認定犯罪罪過形態的重要問題,因而成為中外刑事法理論研究的重要課題。在我國實體法理論中,區分間接故意和輕信過失的關鍵點是對行為人的意志因素——“放任”和“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進行考量。但這兩種不同的意志因素存在于行為人的心里而無法被外界獲知,進而影響罪過的判定。據此,需要將存在于行為人心理的意志因素客觀化,以方便司法認定,基于此,本文以間接故意與輕信過失辨析為主題,展開寫作。
一、間接故意與輕信過失的概念
(一)間接故意的概念
我國刑法條文并沒有直接規定何為故意犯罪,但是可以通過《刑法》第14條的規定來把握故意犯罪的內涵,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崩碚摻绲耐ㄕf認為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有意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边@里的“明知會”強調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明知會”在形式上涵蓋了必然和可能這兩種情況。故意犯罪由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部分組成,從認識因素來看,行為人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具有明確的認識,這一點是間接故意中“放任”存在的前提;從意志因素來看,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聽之任之,即持“放任”心理。
在實踐中,間接故意中的“放任”具體表現為三種心理態度:首先,“不計后果”。“不計后果”一般在突發性的犯罪中表現得較為突出,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并沒有對實害后果進行預判,繼而不計后果地實施犯罪行為。其次,“豁出去”!盎沓鋈ァ钡男睦頎顟B是與行為人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相伴而生的,即行為人可能為了實施A種危害行為(為犯罪行為)而放任B種危害結果(為犯罪行為)的發生。再次,“無所謂”。與“豁出去”不同,“無所謂”強調的是行為人為了實施A行為(為非犯罪行為)而放任B種危害結果(為犯罪行為)的發生?梢,行為人一開始的目的行為并非為犯罪行為,但行為人抱著“無所謂”的心理放任了作為手段的犯罪行為的實施。
。ǘ┹p信過失的概念
《刑法》第15條對過失犯罪的內涵進行了規定,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备鶕䲢l文的表述,可以將過失犯罪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輕信過失,前者強調行為人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行為所會導致的危害結果;而后者則強調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行為所會導致的危害結果,但行為人出于自己技能或者其他因素的考慮而認為能夠防止這種結果發生。據此,可以將輕信過失界定為“行為人雖然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在認識因素方面,輕信過失的行為人具有雙重認知,即認識到行為對危害結果的積極作用和預防結果發生的措施。正是基于此,行為人才自信地認為憑借某種因素或者條件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從哲學角度出發,輕信過失中的認識因素處于一個動態的狀態,行為人能夠真切地感受到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即將產生危害結果的現實可能。而這種動態既要求行為人需要積極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也為行為人避免危害結果發生提供了可能。輕信過失的意志因素表現為兩個方面:一為行為人采取積極措施避免目的行為以外的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二是行為人根據突發狀況調整的目的行為。當然,輕信過失中的行為人最終沒能有效發揮自己的避免能力而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結果。其實,輕信過失中的意志因素隱藏于行為人的潛意識里,盡管對行為人來說危害結果是事與愿違的,但是法律的衡量標準以實害結果或者行為人的避免效果作為判定意志因素的標準,從而認定為犯罪。
二、間接故意與輕信過失的界分
。ㄒ唬╅g接故意與輕信過失界分的理論基礎
關于間接故意與輕信過失界分的理論基礎,理論界存在以下幾種學說:
1.“嚴格責任說”
嚴格責任又可以稱為無罪過責任,對于一些特殊的犯罪類型,例如“道德犯罪”,即使缺少主觀方面也可以根據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嚴格責任理論為區分間接故意和輕信過失提供了一種新路徑,即利用嚴格責任理論來解決實踐中遇到的認定難題,將某些犯罪的主觀方面排除在犯罪認定之外。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式是對間接故意與輕信過失區分的回避,從實質上并沒有解決兩者的區分問題。
2.“客觀超過要素說”
在客觀要素中,有些要素是屬于故意的內容,而并不要求行為人對該部分內容進行認知,以丟失槍zhi不報罪為例,在該罪的犯罪構成中,盡管嚴重后果是客觀要素,但是并不需要行為人對此進行認知?梢,丟失槍zhi不報罪中的嚴重后果要素即為客觀的超過要素。但是,“客觀超過要素說”違背了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與“嚴格責任說”在客觀歸罪方面如出一轍。
3.“復合罪過形式說”
在我國的諸多犯罪類型中,有的犯罪主觀方面僅為故意,有的僅為過失,而有的則同時存在故意和過失。針對這種復合的主觀狀態,法律條文并沒有明示該罪的主觀狀態,是因為這類犯罪的主觀方面為間接故意,因而“與過失尤其是輕信過失相比,主體的主觀惡性差異不太大,因而可以適用相同檔次的法定刑。”可見,“復合罪過形式說”強調犯罪的罪過形態是一種復合罪過,即間接故意與輕信過失的復合,該類犯罪的處罰具有多種量刑檔次,犯罪主體也多為特殊主體,這類主體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因而才對自己行為可能導致的后果會有認知。因此,無論是在立法還是認定方面都為間接故意與輕信過失的區分提供了解決的路徑,應當被提倡。
。ǘ╅g接故意與輕信過失的具體界分
如果說間接故意體現了行為人對刑法法益的蔑視,那么輕信過失則體現了行為人對刑法法益的保護不力;诖,我國刑法對兩者設置了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刑法》第14條規定:“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而第5條則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本唧w來說,間接故意與輕信過失的差異是通過認識因素、意志因素以及情感因素表現的,如下:
1.在認識因素方面的區別
間接故意與輕信過失在認識因素方面存在相同之處,即“都是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在對行為所要產生的結果方面又包含著否定因素!钡珒烧咴谡J識因素方面又有所區別,首先,兩者在認識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別。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明知”危害結果會發生,而輕信過失的行為人僅僅是“已經預見到”了危害結果?梢,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關系,即因果關系認識得更為深刻,此外,從判斷的難易程度上看,由于因果關系的判斷增加了大量的客觀要素,因而更容易判斷。輕信過失則不同,由于對客觀要素的缺乏全面掌握,從而對因果關系的判定較為模糊,進而造成了需要借助主觀要素進行判斷。其次,兩者對因果關系性質的認識存在一定的區別。間接故意中的因果關系具有必然性,行為必然會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然而,輕信過失中的因果關系具有偶然性,行為可能會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也可能不會。再次,兩者在認識的內容范圍上存在區別。輕信過失中的行為人在認識方面具有主動性,不僅認識到了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同時還認識到了預防危害結果發生的措施。而間接故意中的行為人對于預防危害結果發生的措施不屑一顧,僅僅認識到了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最后,兩者在是否存在錯誤認識方面存在不同。間接故意中的行為人一般不會發生認識錯誤,而輕信過失中的行為人則進行了錯誤的認識。
2.在意志因素方面的區別
間接故意與輕信過失中的行為人均沒有直接追求危害結果,即都不希望結果發生,進而兩者的行為人控制了自己行為所指向的特定目的。但是兩者在意志因素方面仍存在一定差異,從對法益的保護程度上來說,間接故意體現了對法益的直接蔑視。間接故意中的“放任”不是對危害結果的漠不關心,而是一種不計后果。“結果發生與否,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因為行為人既無阻止結果發生的心態也無追求結果發生的積極企圖!笨梢姡g接故意中的放任心理恰恰是行為人潛在希望心理的真實寫照。不同于間接故意,輕信過失則體現了對法益的消極保護,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希望甚至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同時也希望能夠避免發生危害結果。而輕信過失中的行為人身上顯然具備某種避免能力,例如行為人在避免發生危害結果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或者其自身具有過硬的預防素質。至于最終發生的危害結果則僅僅體現了行為人對避免能力的錯誤預判,危害結果的發生顯然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因而當危害結果發生后,行為人往往會“悔不當初”;诖,當危害結果不斷擴大時,行為人會積極采取措施對之進行補救。
3.在情感因素方面的區別
間接故意與輕信過失在情感因素方面存在區別,具體來說,間接故意的行為人由于存在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里,因而在情感方面經歷了由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到對危害結果的出現聽之任之,再到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變化過程。而在情感因素上,行為人放任心理的出現是情感到達極致的表現。而輕信過失則不同,由于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產生和預防均具有一定的認識,因而行為人可以對現有的客觀條件和預防措施進行判斷,“在此判斷過程中行為人受到了情感因素的影響,從而出現了輕信其結果不會發生的心里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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