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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簡析我國保險會計準則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時間:2024-10-25 19:30:03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簡析我國保險會計準則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摘要】本文通過對保險會計準則出臺的依據、特點及新保險會計準則存在的問題,以及如何科學有效地實施新保險會計準則機制等幾個問題進行了探討。筆者在自己多年的實踐中,總結了一些經驗,以與大家交流討論,共同提高。

        簡析我國保險會計準則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關鍵詞】保險會計準則;出臺依據;保險風險;再保險

          一、新保險會計準則體系出臺的依據及特點

          (一)新保險會計準則出臺的依據

          隨著我國保險行業的不斷推進,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經歷了從統一到分離、又由分離到統一的過程,大致經歷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4個發展階段。這4個發展階段要么沒有充分流露出保險行業的特點,要么制度規范存在差異化,不系統或過于繁雜。同時由于這4個發展階段與國際會計準則有著較大的差異,阻擋或局限了國內保險會計制度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為使保險企業得以標準化、規范化經營及滿足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要求,2006年2月 15日,我國財政部發布了關于“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構成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機制《企業會計準則——原保險合同》”,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及部分國有企業實施,并計劃在最近幾年內,在所有大中型集團企業內實行,從而構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需要,這是我國保險會計發展的一個里程碑。

          (二)新保險會計準則的特點

          1. 更接近國際慣例。新保險會計準則構建了諸多現代化理念,同時也規范了傳統保險合同的認定、計量工具、準備金測試、相關信息的劃分和保險合同的獨立審核等。與傳統的保險會計制度相比較,新保險會計準則具有以下特點:新保險會計準則的審核目標是保險合同而并不是保險公司(因為簽訂保險合同的并不一定代表是保險企業)與金融綜合經營策略相融;新保險會計準則對責任準備金的測試標準符合可行性原則;新保險會計準則對保險企業損余物質和代為追繳賠償款的審核要求可以控制保險行業對效益的評估能力,從而降低其經濟效益,規范保險企業的經營管理機制;新保險會計準則對保險行業投資利潤的確認可以完善保險行業的效益報表,由分散式到集中式,在一定意義上可消除目前單純以“保險費、檔次論英雄”的評價模式;新保險會計準則規定再保險業務單獨審核,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清晰性原則;新保險會計準則增加了保險行業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可靠性,促進了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強效性。

          2. 準則突出復雜性。與其他會計準則相比,保險企業新會計準則更加復雜。這種復雜性源于現代保險行業的復雜性和會計準則本身的嚴密與復雜。具體表現在三方面:首先是涉及大量保險業務等方面的技術術語。其次是現代保險業務,尤其是新保險工具對傳統會計中的會計準則、會計計量屬性、會計報表以及會計要素等產生了極大的挑戰。最后是保險會計準則涉及的一些問題尚在討論中,還沒有得到徹底解決。同時由于我國各界對保險會計準則這一新興事物的認識尚需要提高,且保險會計準則的文字表述還存在比較濃的西方風味,這進一步增加了準則的復雜性。

          二、新保險會計準則存在的問題

          (一)沒有明確界定“保險風險”

          “保險合同是保險機構與被保險人之間約定保險權利義務的內在聯系,并擔當著被保險人保險義務。首先借鑒國際慣例,強化了“保險風險機制”,作為審核和判斷保險合同的基礎依據;其次“保險風險”還可作為分解混合保險合同(混合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使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比如:理財性的產品,大家很熟悉,既有保險風險,又有投資風險)的依據。但是新保險會計準則沒有表露出“保險風險”的內涵,而“保險風險”是保險合同的重點,“保險風險”沒有明確限定,保險合同也難以做出一個明確的限定。新保險會計準則也沒有對“特大保險風險”進行限定,這將使得混合保險合同的分解難以操作。新保險會計準則對混合保險合同的認定依據是:倘若保險風險和非保險風險能夠得到劃分并能夠做到單獨計量,則可以進行分解;若保險風險與非保險風險不能做到單獨劃分或單獨計量,則不能從事劃分,從而把全部保險合同的保費都劃分為收入。

          (二)違背了會計原則

          保單取得成本是指保險企業在簽訂業務或繼續續約的過程中產生的與保險合同有密切聯系的費用,其包括的內容有手續費用、勞務報酬、體檢費等一系列相關費用,保單取得成本源于保險費用中的附加費。新保險會計準則明確指出保險人在獲取保險合同成本過程中產生的手續費、勞務報酬應當在產生時計算到當期損益中去。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研究,如某一件商品可以提供銷售空間,在其他各種因素相同的情況下,企業的效益總額與銷售業績之間呈現正的增長關系,即銷售業績提高,企業效益也隨之增加。從會計信息的可操作性來分析,會計監督核算的最終成果也要結合上述經濟學的基本理論,真實有效的反映經營活動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如果保險業務取得成本費用化,會計審查核算的最終結果將呈現出“悖論”現象,即公司業務量快速增加,其經濟效益會隨著業務量的增加而大幅降低,而一旦銷售業績增長出現平穩或大幅下降時,經濟效益反而呈現增加現象?梢姡kU業務取得成本費用化首先違背了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其次致使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三)未嚴格確定“再保險風險”管理機制

          雖然新保險會計準則明確指出再保險業務承擔獨立核算機制,但是卻沒有確切界定“再保險風險”機制,這樣有可能致使會計再保險的泛濫使用。再保險人需要承擔擔保風險、時間風險和投資風險,經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協商約定在協議中規定一種風險或幾種風險轉變的再保險就是財務再保險。原保險人可通過這種再保險的模式只將現有的再保險風險轉變給再保險人,因此財務再保險是有限風險再保險的一種,F有風險再保險可以降低分保費用,也使再保險人自身所擔負的風險最小化,最重要的是其可以降低因為自然災害發生、賠償支付過多造成公司財務虧損,緩解市場需求所帶來的經濟負擔。財務再保險在如今的再保險管理機制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給直接投保人和再保險人都帶來了豐厚的經濟回報。正是因為財務再保險管理機制具有與一般再保險無法比擬的優點,而得到了保險行業的信賴,但是也由此存在很多濫用的情況,最根本的就是沒有轉變風險或者轉變的風險不夠充分,從而成為其他金融投資的工具,致使保險公司賬面出現虛增效益。財務再保險可以實現“報表粉飾”的現狀,所以由財務再保險引發的爭端也日趨增多。例如:“日本大和生命保險公司破產原因之一便在于其收購的子公司利用有限再保險機制實施非法活動,最終給日本大和生命保險公司帶來滅頂之災”。我國《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沒有對在保險業務作任何規定,《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也沒有對有限風險再保險的會計處理作特別限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也未對“再保險風險”進行明確標注。

          三、實施新保險會計準則的對策及措施

          (一)明確界定“保險風險”管理制度是實施新保險會計準則的保證

          世界保險籌委會對保險風險定義為“保險合同持有人轉移至合同發出人的除財務風險以外的風險”。世界保險籌委會還將保險合同所面臨的保險風險分為三類:發生風險就是保險意外實際產生數量與預計數量不相同的可能性;程度風險就是保險意外實際成本與預算成本不相同的可能性;發展風險就是在保險合同期間最后時期,保險人義務金額的改變。因指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利率指數及信用指數,或者類似現狀的轉變而引起的不確定因素稱為價格風險。只發生價格風險而不存在保險風險的合約不屬于保險合同,而是界定為衍生金融工具。在這方面,我國可以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對保險風險進行明確的限定;作為更準確無誤地體現我國居民接受保障的程度,在認定保險合同時應提高“重大保險風險”的限定,并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適當的量化,以將混合保險合同中的商品價格、匯率、嵌入衍生工具等非保險風險實施分拆,提高財務報表的真實性。

          (二)構建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是實施新保險會計準則的內在條件

          當前,我國從憲法的角度對新保險會計準則進行規范的主要是《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且不說這些規章制度是否能夠得到合理高效的實行,另外還存在一些問題:首先,沒有合理高效地反映出新保險會計準則的特殊性,所持有的新管理辦法或規章制度還不夠;其次,缺乏一定的準確性與彈性,沒有充分考慮到隨著外界環境的轉變對不適合的地方做出修改。

          (三)改進保險風險管理機制是實施新保險會計準則的動力源泉

          雖然目前我國還沒有涉及現有風險再保險的重大事故,但由于現有風險再保險被泛濫利用的危害性是十分巨大的,所以我國政府有必要改進保險風險管理制度,以防患重大事故的發生。新保險會計準則應該準確表明有限風險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準確表明“有限再保險風險”,并對“再保險風險”進行系統、細致的量化分析。對轉變風險比較小的有限風險再保險,可在《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制度中明確標注,將其按利率、金融工具進行妥當處理,或將保險風險與利率、金融工具等融資手段進行拆分,分別按保險業務和存款或利率、金融工具進行處理,從根本上防治保險企業濫用風險管理工具。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正處在會計準則體系的構建時期,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特殊的行業,也需要一個系統的、合理高效的會計準則。再制定過程中既要嚴格按照會計的一般操作流程,又要考慮保險公司的特定身份;既要系統、充分地理解我國保險業的發展道路,使之具有可行性、針對性,同時又要思考我國保險企業的發展狀況,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新保險會計準則在制定過程中堪稱一項復雜而又系統的工程,需要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和大力支持。

          【參考文獻】

          [1] 丁少群. 我國保險企業保費收入確認與計量方法改革探討[J]. 金融會計,2006.

          [2] 邵毅平,任坐田.中國企業會計準則—闡釋與應用[M]. 立信會計出版社, 2006.

          [3] 彭玉龍,葉建芳. 保險合同會計的國際進展與啟示[J]. 保險研究,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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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國柱,朱俊生.論當前保險發展與風險防范——從“保險泡沫論”說起[J].保險研究,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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