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強制性的法對國際商事仲裁體系的影響論文
國際商事仲裁總是被希望在全球范圍內得到承認和執行,國際社會在這個問題一直在不懈的努力,以保證仲裁裁決的確定性,對雙方當事人拘束力性和可執行性 1958 年的紐約公約是這一領域成功的典范,其成功的關鍵在于在確立了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最低標準的同時平衡了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承認公共政策這一傳統的抗辯使得公約具有充分的靈活性。從民法上講公共政策的目的并不推崇某種秩序或是道德,無論這種秩序或是道德是否是統治階級推崇的,而是目的在于不讓法律行為成為當事人違反社會基本倫理和秩序的手段,如果一個人其本身的法律行為不會對現行的基本制度或是倫理道德造成根本性沖擊,那么就不應該訴諸公共政策這一最后的武器。Burrough法官曾經評價公共政策"是一匹不羈的馬,一旦你騎上它,你永遠不知道它會把你帶向哪里,它可能帶你離開健全的法律".
在國內法上限制公共政策的適用范圍已是共識,在國際商事仲裁領域更是如此。但是歐洲法院(ECJ)在對公共政策的解釋中將其歐盟法中的一些內容解釋成"強制性的法(mandatorylaw)"并納入了公共政策的范疇,這對整個國際商事仲裁的體系造成極大的影響。
一、歐盟的實踐
1.Eco Swiss China Time Ltd. 訴 Benetton International NV 案1986 年, 一家荷蘭公司 Benetton International NV 同一家香港公司 Eco Swiss China Time 和一家美國公司 Bulova Watch分別簽訂了 8 年的許可協議,允許 Eco Swiss China Time 制造標有 Benetton by Bulova 的手表,并且許可 Eco Swiss ChinaTime 和 Bulova Watch 銷售這些手表。這份協議規定協議產生的爭端適用荷蘭法在荷蘭仲裁。后來在 1991 年 Benetton 發出了通知,準備結束這一合同,另外兩方的當事人提交了仲裁。仲裁 裁 決 要 求 Benetton 各 償 雙 方 的 損 失 23750000 美 元 和2800000 美元。
在 1995 年,Benetton 向荷蘭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法院撤銷這一裁決,理由是這一裁決與公共政策相觸,因為根據歐共體條約第 81 條,許可協議是無效的。案子最后到達了荷蘭最高法院,隨后最高法院將歐共體條約第 81 條的解釋問題提交給歐洲法院,詢問"一個荷蘭法院能否在荷蘭法嚴格限制包括公共政策在內的撤銷理由的情況下,撤銷一個仲裁裁決?在荷蘭法下競爭法是否和公共政策有關?"歐洲法院最終裁定如果一個裁決不符合歐共體條約的 81條,一國法院就必須予以撤銷,因為 81 條關系著公共政策的問題。歐共體條約第 81 條規定一系列的阻礙共同市場競爭的協議包括"直接或是間接的固定購買或是銷售價格""限制或是控制產量、市場、技術開發;或是投資"等等。歐共體條約 3(1)(g) 確定了 81 條的重要性,是建立一個確保在國內市場的競爭不被扭曲的制度的根本之一。歐洲法院還強調 81(2)表明"任何協議或是決定違反 81 條都應當自動無效".
歐洲法院的認為,歐共體條約 81 條的重要性使得條約的制定者表明任何協議或是決定違反歐共體條約 81 條的行為,都是自動無效的。程序法的規則要求一國法院對于那些忽視公共政策的裁決予以撤銷,同樣的對于那樣與歐共體條約 81 條的相違背的裁決也應該予以撤銷。荷蘭法院并沒有把歐盟競爭法在公共政策的程度予以考慮,但歐洲法院卻要求一國的法院把歐盟競爭法當作公共政策予以考慮,其結果就是"排除了仲裁裁決有效的可能性和一個主權國家對于政策的理性判斷".
為了得出這一裁決不可執行的結論,歐洲法院認為歐共體條約第 3 條(1)(g)和 81(2)的強制性表達展示出歐盟作為一個和諧的內部的市場整體的重要性,而一個和諧的內部市場構成了歐盟和其成員國必須為之努力的公共政策基石之一。為了說明這一裁決是符合紐約公約的,歐洲法院特別的指出"歐共體條約81 條可以看作與紐約公約下的'公共政策'有關".
就這樣 Eco Swiss China Time 案開創了通過主張"必須延伸到共同體的公共政策而不是僅僅的適用本國的法律所理解的公共政策"來挑戰不利的仲裁裁決的先河。在隨后的 Ingmar GBLtd.訴 Eaton Leonard Technologies,Inc.案(這不是一個仲裁案件)中歐洲法院又把歐共體的指令納入了公共政策的范疇,使得歐盟關于公共政策的理解進一步擴大。
2.Mostaza Claro 訴 Centro Móvil Mostaza 案Mostaza Claro 是一個西班人,她同運營商 Centro MóvilMilenium SL 簽訂了手機入網協議,協議包括了仲裁條款,后來Centro Móvil 根據協議提起了仲裁。同 Eco Swiss 一樣 MostazaClaro 在仲裁之前并沒有對于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提出質疑,當仲裁結果不利于她時,她向西班牙法院提起了訴訟。她認為仲裁協議是無效的,因為協議存在一個不公平條款。根據歐盟指令,如果協議"違背誠信的要求,導致雙方的權利顯著失衡,并根據合同產生的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協議就是不公平的。依據西班牙實施歐洲理事會關于"消費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的法律,這一協議是無效的。西班牙法院本可以根據指令的附件和西班牙實施指令的立法認定仲裁協議無效,因為其包括了一個不公平條款。但是問題是當時的西班牙仲裁法要求原告在對于仲裁條款的疑義必須在仲裁過程中提出。于是西班牙法院詢問歐洲法院,如果對仲裁協議的疑義沒有在仲裁過程中提出而法律要求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話,歐盟的 93/13/EEC 決定對于消費者的保護是否會導致一個仲裁協議無效?
不出所料,正如 Ingmar 案中的那樣歐洲法院又一次的認為一項保護消費者的歐盟決定的會導致一個仲裁協議無效,甚至在沒有提出有效的疑義并且仲裁員已經做出了有效的仲裁裁決的情況下也是如此。歐洲法院的理由是,法院對仲裁協議主動地(sua sponte)的審查是"確保消費者得到有效保護的必要"(盡管歐洲法院聲稱"對于仲裁裁決的審查應該限定在一定的范圍···而且必須盡可能在例外的情況下")。歐洲法院又回到了 EcoSwiss 案中關于公共政策的認定,認為一國的法院必須撤銷那些違背公共政策的裁決,同時如果雙方的仲裁協議建立在與公共政策沖突的基礎上的時,法院也必須宣告這一協議無效。如果僅僅是因為消費者在仲裁的過程中對仲裁協議提出異就不能對裁決的效力做出判定的話,那么指令第 6 條關于消費者保護的內容就不能實現。
Mostaza Claro 案像是 Eco Swiss 的延續,但其體現了 EcoSwiss 案 和 Ingmar 案兩方面的內容。同 Eco Swiss 案一樣原告并沒有在仲裁過程中提出異議,而是在得到不利裁決后訴諸法院。同 Ingmar 案一樣原告依據的是在歐盟權力位于次一級的歐盟指令。Mostaza Claro 通過公共政策的解釋,認定了超國家的指令的優先性的,依據這一指令的抗辯即使在仲裁程序中未能有效的提出,也是適用的。
二、結論
無論人們是否愿意,事實上歐盟所謂"強制性的法"已經對仲裁協議的效力,和仲裁的承認與執行產生了極大的影響,這對與歐盟企業發生業務的外國企業來說是一個亟需注意的問題。
同時歐盟自身對于其公共政策的解釋還是要持慎重的態度,無論是這種公共政策是國內的還是國際的還是跨國的,因為走得太遠的話,就有被孤立的可能,對其本身也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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